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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归真堂事件与“情妇遗嘱”案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中的道德评价不同,由于缺乏立法者以“公序良俗”条款明确授权在法律评价的框架内进行道德评价,对于企业是否具备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条件,证监会原则上无需也不应当对企业作出道德评价,而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法律评价,但由于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还需对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作出预测性评价,企业道德状况在引发社会公众争议时由于会影响企业将来的经营环境和盈利水平而间接成为证监会考察的对象。证监会这种考察只是对道德争议可能对企业将来经营环境和盈利水平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