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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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规定。本文分析了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背景,阐述了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关键词】婚姻关系;约定财产制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婚前债务、婚后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消灭时财产的清算等规定了两种制度,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夫妻财产的归属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适用法律的直接规定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使婚姻当事人有灵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余地,明文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契约方式规范其夫妻财产关系。在原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在夫妻双方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我国的法律既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法定财产制),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允许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制另有约定,而且该约定排除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自此,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立。但是,该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公民个人財产构成出现了新情况,财产种类不断增多,财产价值日益增大,部分社会成员拥有巨额个人财富;妇女普遍就业,经济地位有了较大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日益复杂,既有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也有夫或妻一方在婚后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既有家庭一般财产,也有夫妻所经营的企业财产等。夫妻财产的结构越来越复杂,财产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夫妻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因此,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80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是对于约定的具体条件、范围、方式等没有做明确的规定,而且采取了“除外”式的而非设置专门条款的立法模式,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方面的不足比较明显,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我国在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中,增加了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约定方式,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样的规定尊重了夫妻的自由意志,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同时使这一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也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的效力提供了标准。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可以对相关财产的归属等进行约定,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虽然婚姻法对约定应符合哪些条件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但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夫妻订立财产约定,依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规定,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且意思自由。夫妻双方对相关财产的约定,事关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财产权,所以在进行约定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必须具备下列成立要件,该约定才有效:
  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且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只能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从登记之日起,男女双方之间就具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夫妻财产约定属重大民事行为,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在约定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确定一个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看两方面:年龄和智力发育水平。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均高于民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应该达到的18周岁,而且我国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因此,具有正常心智从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才能进行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果夫妻一方由于智力水平方面有欠缺,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或者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适用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只能适用法定财产制处理夫妻财产关系。
  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当事人亲自实施,不适用代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关系到当事人双方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关系到婚姻共同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当地估计该约定是否合适,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进行与其社会、经济地位相适应的约定。所以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使用代理。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认识到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相一致的状态。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是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时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如果一方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干涉了对方的认识或者意志的行为,将会导致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严重地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损害了对方的利益,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理于法均不能使约定行为产生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理,当事人的行为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或者可请求撤销。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均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也是如此,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規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是一种民事行为,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所以,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尊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四、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婚姻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用写成书面文件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具体区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两种。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对书面法律行为进行公示才予以确认,即采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具有公信力的外部表现形式,如公证、登记等形式予以进一步证实或审核。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只需采用一般书面形式即可成立,法律不强制要求采用特殊书面形式,当然,如果当事人自愿采用特殊书面形式的,也为法律所允许。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的约定同时具备了上述内容,该约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夫妻双方都要遵守该约定的内容,按照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各自财产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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