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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51条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合并为一个制度,改变了《民法通则》将其分别规定的立法例,其顺应了比较法关于“暴利”制度的立法趋势,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对于显失公平二元构成要件的认定,首要原则在于主观要件重在利用行为,客观要件重在利益失衡,同时利益失衡程度以及主、客观要件需同时满足的程度可以采取弹性化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