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商行政管理30年实践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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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帷幕,至今已经走过了30年光辉历程。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职责,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经济发展、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信任与肯定。对30年的实践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论总结,于未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发展乃至整个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都是相当必要的。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发展的三大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工商行政管理可以划分为几个什么样的发展阶段,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笔者认为。以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为历史大背景。以部门基本职能定位为主要标尺,改革开放以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可以划分为如下三大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保障国家计划,以监管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阶段。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来看,这一历史时期是我国冲破传统计划经济的桎梏,探索引入市场成分,在一定的领域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阶段。在这个改革阶段,虽然我们从“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推进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是无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实践管理中,坚持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体制外新生的非公有制经济还处于国民经济的边缘。为防止这种“边缘经济”冲击“核心经济”,对其强加监管就是当时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于是,曾经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承担过监管非公有制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恢复起来了,赋予的职责就是: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计划,保护正当的经济活动,打击资本主义势力。防止资本主义倾向发展。更具体地看,国务院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为集贸市场管理、工商企业登记,经济合同管理、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
  可见,这些职能无一例外全都是针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连合同管理也未能例外。起初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购销、加工订货合同。调解仲裁纠纷等管理职能本来打算划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由于这样一种定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冲突,在后来的运行中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格局是:工业、物资和商业部门本系统的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同的工业部门、工业与物资部门、工业与农业部门以及工农商业与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合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管理: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管理工商、农商部门之间的合同。这些方面的合同,涉及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最多和市场化程度最高,自然就划归工商部门管理了。
  第二阶段。1993—2003年,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市场监管模式阶段。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来看,经过十几年改革开放的成功探索,全党和全国人民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需要发展市场经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够相容。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这样,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将发生重大变革,资源配置机制也要发生重大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将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平等发展。为此,同年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自然要进行调整。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1月5日制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在这个方案中,明确提出国家工商局要实现职能转变。主要内容是:
  (1)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将现行的审批设立逐步过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注册制度。(2)拓宽监督管理范围,从侧重于监督管理集贸市场和工业品市场。转变为监督管理和参与管理各类市场。(3)调整行政执法对象,从重点查处投机倒把活动转变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4)提高管理层次,从侧重于具体业务管理转变为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
  按照这个要求,从1995年到2001年年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了与所办市场的脱钩任务,努力拓展职能,转变理念,探索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体制、机制与方法。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以适应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时代要求。
  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是完善市场监管职能。全面融入新的市场监管体系,构造服务型执法监管部门的阶段。
  2003年以来,我国不仅进一步坚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向,而且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急需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新型政府已经迫在眉睫。2002年11月,党的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要协调好决策、执行和监督的职能。
  在这个时期。全国工商系统从上至下,围绕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加大了各项改革的力度:市场准入管理中减少行政审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大对消费维权工作的投入,积极探索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路子;强化利用工商职能服务市场主体与地方经济发展等。建设服务型工商的任务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具有的市场监管优势
  
  三十年的实践与探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这些成就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改革开放做出的巨大贡献,也是开拓未来工商行政管理新局面的坚实基础。对成就进行总结。准确把握在新的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监管中具有的优势,是十分必要的。
  
  1、建立了一支熟悉市场监管的干部队伍,形成一套完整的建制,能够有效地将政府市场监管的职能实施到基层。
  1978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恢复建制时,全系统仅有干部11.4万人。1985年,按照国务院1983年124号文件增加事业编制的招干工作完成后,全系统的职工达到22.5万人。1986年国务院批准在三年内增加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事业编制8万人。1996年以来,历经改革分流,截止2007年底全国工商系统仍有在职公务员36万多人,在职事业编制人数42000多人,工商所134163个。为市场监管领域承担行政执法职能规模最大的部门,
  在机构设置上,从1998年开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实现了省以下垂直管理,这是统一市场监管条件下行政执法体制的一个创新。2001年,国务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升格为正部级,定位于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总局机构也由恢复成立时的六个司局三个直属处,发展为目前十二个职能司局,其执法权威性得到增强。全国形成了由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五级完整、畅通一体的管理体制。
  这样一支队伍和机构建制对于履行政府职责来说有什么样的特点和优势呢?笔者认为,其主要的优势就是能够最有效地将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基层。
  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中有两大职能的履行是需要设立政府执法基层组织的,这就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从理论上讲,市场监管属于对市场主体的带有一定微观性质的直接的规制,必须落实到基层,也就是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的第一线,直接到市场主体。如市场检查、违法行为查处、消费纠纷调解、不符合规制要求的行业与企业的关、停、并、转等政策的实施。当前全国工商部门正在全国城乡履行着这一职能。未来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也要进一步转变,能力要进一步提高,但是实施政府微观规制的队伍与机构却是必然要存在的。
  
  2、积累了丰富的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监管执法经验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市场监管的职能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让市场发挥出最大的积极效应。反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和任务。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以来。就是以反不正当竞争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特别是自1993年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己任,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具备了独特的监管执法优势:
  第一、监管的领域最为广泛。目前工商部门已经在十多个领域展开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要有:以打击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为主要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打击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打击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假冒认证标志为主要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查处滥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查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查处违法低价倾销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打击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第二、执法效果相当突出,在查处的效果上,200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57万件,比上年增加1867件,增长5.51%,其中立案查处案件3.28万件,增加2782件,增长9.27%;案值23.34亿元,2006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总数45520件,案值40.17亿元:2007年全国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47065件,案值近40亿元。从上面的统计和表述我们不难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主力军,也是不可替代的执法力量。
  
  3、创立了最为响亮的消费维权品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导部门的地位已经得到人民群众和政府的公认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和最终的目的。自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与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形成了具有工商特色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机制与影响力。特别是自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开展以来,步伐进一步加快,创新成果频出。据统计,全国工商系统已有25个省(区、市)设立了12315机构。有414个地市级工商局设立了12315工作机构,各地县级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都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到2008年5月底,全国12315工作机构现有工作人员12897人,全系统基本上形成了上下结合的12315工作机构和组织体系。《见中国工商报,2008年5月28日——推进12315执法体系建设,努力开创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新局面》。
  在社会影响力方面,最为突出的就是以12315为核心的消费维权申投诉电话已经在全国铺开,成为与110、119、114有同样知名度的公益特呼电话。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应用,一个贯通全国上下、覆盖广大城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网络基本建成。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与社会的稳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行政执法体系内,总局、省市局、市局i个层次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部分县一级局也有单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基层工商所、分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直都放在突出的位置,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性保护体系已经形成。与消费者协会的工作形成了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局面。
  
  4、形成了比较科学的市场主体监管模式,以信用分类监管为主要特征的主体行为监管不仅大大提高了监管效能,也大大推进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一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要的工作内容。三十年来我们在优化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建立科学模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分级监管模式(也就是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由不同行政层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监管),经过以“经济户口”为主要内容的属地管理模式过渡。到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标准的信用分类监管模式的形成,可以看到,我们对市场主体监管的模式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合理、越来越成熟。
  与市场主体监管模式相伴随的是工商部门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考虑到市场秩序建立一靠政府规制和监管,二靠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诚信体系。需要政府部门的组织。工商部门自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起,全国一些地方部门就开始开展“守合同、重信用”的活动,这项活动逐渐演化成为一种上至国家总局,下有省(市、自治区)、市在各个级别开展的“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如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上下开展的“守重”活动,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守合同、重信用”的名称已经成为企业在投标、签署交易合作合同、开拓市场的一块重要的金字招牌,并且为推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30年实践的启示
  
  1、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中,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最为重要的职责
  认真分析各个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难看到无论具体的职能如何调整,执法依据、手段、方式方法如何更新,始终不变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职责。如果我们进一步回溯历史,我们就会更加清楚地看到,新中国最早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个出 发点就是要对1949年前留下来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主要是民族资本主义和个体手工业)加强管理、推动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直至最后完全消失。1965年,旧中国遗留下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改造任务完成之后。公有制经济与计划管理体制完全建立起来,商品生产与市场交换基本消灭之后,工商部门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于是,1970年,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撤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改革开放之初,虽然我们逐步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在一定的领域内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允许一定范围的商品交换和市场发展。但是对于这样一些经济的限制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保护公有制为主的计划经济体制。
  1993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其目的也就是要让各种经济成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能够公平竞争,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与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能够顺利运行。
  综上所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职责。这个启示要求我们在未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准确把握,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不断创新,取得更大的工作成效。
  
  2、工商行政管理是带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规制,是实施社会性规制的主要部门,是我国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部门,从政府行政管理的权威理论上能否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个相对权威的定性?这个问题可以说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广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难题。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实施政府规制的部门,特别是以实施社会性规制执法为主的部门。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一再证明,市场需要政府的规制。政府的规制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发放执照实施经济规制中一个环节的职能,但是主要的经济规制执法并不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所以我们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执行经济规制的部门。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还是消费维权,我们执法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实施的社会性规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性规制的实施部门。
  一般的意义上使用市场监管的含义,可以说起源于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的一段话:“改善和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开化程度,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发挥社会舆论对市场的监督作用。”按照这样一种精神,我们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就一般理论意义上而言,就是市场经济中政府规制的职能。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履行的主要又是社会性规制的职责。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显示,在政府规制中,经济性规制在不断放松。而社会性规制则更为广泛和深化,如环境保护、对广告不文明、不道德宣传的禁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扩张、对不特定第三方利益的保护等,都是社会性规制不断强化的标志。这些趋势性的国际现象,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正在履行的职责,是我国市场监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3、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是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准则
  监管与服务是既矛盾,又统一的两个概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说从设立的第一天起,在执法的每一个案例中,都面临着处理好二者关系的问题。应当说,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上到下一直都十分重视二者关系的处理,一直都坚持二者的统一。如早在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八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衍授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管理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缺少的手段。管理也包括服务。我们要树立服务的思想,做好服务工作。要为生产服务,为流通服务,为工商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服务。
  在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在讲话中指出,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维权、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四个坚定不移’的具体体现。‘四个统一’是在进行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履行职责。对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认识的深化;是对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探索“监管与服务统一”在新形势与新阶段的发展: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阶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开展服务、监管、维权的工作原则。
  经过30年的实践,监管与服务必须统一的原则已经确立,但并不是说在系统的日常工作中这个问题已经彻底解决,监管与服务统一的思想已经在全体干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来了,在工作实践中已经结合得十分完美了。可以说,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监管与服务在一定情况下的冲突还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无论在什么时候。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积极实现“四个统一”,都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牢记的工作准则。
  
  4、以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为主、兼顾商品与服务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履行与创新的基点
  我国目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那些具有类似权力的事业单位,如银监会等部门)之多、执法队伍之庞大,在当今市场经济国家中可能独一无二。部门过多。执法监管职权交叉、效能不高是我国市场监管体制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一定的体制改革来消除这些弊端,可以说是我国大部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在这样一种格局中如何寻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定位。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创新的原则还是要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仍然要坚持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作为部门的主要职责,兼顾商品与服务的监管。笔者提出这个观点的依据是:
  第一、我们在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有条件实施全程监管和全面监管;
  第二、我们已经探索了一条行之有效、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市场主体监管模式:
  第三、市场主体监管的到位、市场主体行为的守法、规范、自律是商品质量和安全得到保证的最为可靠的基础:
  第四、主体行为的监管是效能最高的监管。
  在未来市场监管体系中,我们应当继续在市场主体信用、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交易行为、经营行为的监管方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和模式:积极探索对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行为等方面的监管,不断拓展对主体行为监管的领域和途径。
  
  5、加强内部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的力度,更加明晰部门的职责、突出部门的重点,提高部门的监管效能
  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在不断优化。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可以肯定地说,我们在这个方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市场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的提出,部门内部职能分工不尽合理、效能不高、创新不足、服务不够的弊端也在不断显现。加快部门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职能、整合资源,仍然是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在部门理顺职能、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内部改革,目标是什么?近几年来。关于工商部门发展的模式的概括比较多,如法制工商、信息工商、和谐工商等等。笔者认为,这些模式化的概括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取之处。但是在概括工商部门未来发展的终极模式上多少存在一些不足,如将手段作为目的,将原则作为目的,将低层面的要求作为高层面的要求等。笔者认为,从政府职能转换与部门主要职能和性质出发,未来工商部门发展应当是服务型工商、监管型工商、效能型工商三位一体的模式。原因乃在于:服务型工商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规定。监管型工商是部门基本职责的使然,效能型工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内部体制完善,资源整合的改革中应当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未来能够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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