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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后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名称与适用范围相称性、排污权交易制度须制定科学严密的实施办法、执法部门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罚款幅度等方面问题以及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了审议意见。3月3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认真研究,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有的属于立法技术和表述问题,有的属于条例贯彻实施问题,根据立法法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只审查其合法性问题,而上述意见不涉及合法性问题,建议不作修改,我们将在会后将这些意见转送杭州市人大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以上意见已于昨天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后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名称与适用范围相称性、排污权交易制度须制定科学严密的实施办法、执法部门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罚款幅度等方面问题以及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了审议意见。3月3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认真研究,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有的属于立法技术和表述问题,有的属于条例贯彻实施问题,根据立法法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只审查其合法性问题,而上述意见不涉及合法性问题,建议不作修改,我们将在会后将这些意见转送杭州市人大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以上意见已于昨天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