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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利用非财政性国有资金举办的高等学校属于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但是,由于该类高等学校举办者利用了国有资产,其资产与财务管理还须遵守国家对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该类高等学校发生变更举办者、分立、合并、终止等情况进行财务清算时,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外,还须遵守国家对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