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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发生的 “鲁迅稿酬案”是至今为止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稿酬官司,曾引起海内外的瞩目,社会上的流言沸沸扬扬,媒体上的报道洋洋洒洒。有的人只知一鳞半爪,就以知情人的身份大写什么“内幕曝光”的文章,使鲁迅稿酬纠纷案平添了不少迷雾。有的人著书写传,故意隐瞒和歪曲真相,为自己涂脂抹粉捞资本。在鲁迅稿酬案早已结案多年的今天,作为当年全程采访此案的记者,我如实披露这起官司的来龙去脉。
意外收到周海婴的求助信
1988年仲秋,我收到周海婴先生寄来的一封信,信上这样写道:
“我现在为父亲鲁迅的稿酬一事,正与人民文学出版社打官司。但是,从种种迹象来看,情况很不妙。我曾经找过北京的记者,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但是都不愿介入。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你。如你愿意,请来北京一次,我将向你详细叙述案件的全部情况。” 看了信我才知道,原来是著名的声频学专家李宝善向周先生介绍我的。我觉得鲁迅稿酬纠纷案如能报道的话,肯定是引人关注的新闻,我决定去北京与周海婴当面交谈。
周海婴的苦衷
在北京木樨地的一幢“部长楼”内,我按响了门铃,门缓缓打开,在门口迎接的正是周海婴先生。也许是打官司的原因,将入花甲之年的周海婴显得苍老憔悴,满脸倦容。
周海婴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母亲许广平在与好友冯雪峰私人通信交往中,曾表示过将鲁迅的34万元稿酬捐给国家的心愿,可是周总理代表国家表示不接受,指示人民文学出版社将这笔款以‘鲁迅稿酬’名义在银行立户存放起来,听任家属以后需要时用。那时,我们无需为生活发愁。母亲去世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我和妻子的工资加起来不足100元,要养活四个孩子,实在不堪负担。”
他解释道:“我没有什么积蓄,父亲的墨宝遗物连同北京和绍兴老家的住宅,早已捐献给国家。粉碎‘四人帮’后,我想这下总算有了盼头。当时,我的三个孩子在家待业,我向有关部门反映,能否安排孩子一个适当的工作,不意遭到白眼。为了给孩子创造学习的机会,我这才向人民文学出版社提出,结算鲁迅的稿酬或是退回一部分,以作孩子自费上学之用,可是遭到拒绝。既然如此,我索性要求悉数归还本属鲁迅家属所有的鲁迅稿酬。”
周海婴说,“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到迫害,身患重病,是周总理指示从人民文学出版社代存的“鲁迅稿酬”账户中提取了3万元给他。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组织部根据胡耀邦同志的批示,决定清理鲁迅稿酬,但人民文学出版社拒绝回答拖欠稿费和版税的详情,甚至不予理睬。直到中央书记处过问此事,陈云等多位中央领导批示之后,人民文学出版社才交给周海婴一张27万元的支票,对已被其侵占的4万多元不作交代,历年的鲁迅书籍出版账目也无一纸说明。
“也许,这就是我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结怨的症结,他们硬扣下4万元,堂而皇之一句话:上缴国库了。上缴了也得给我一张收据呀!”
提到这次官司的由来,周海婴指着桌上一套精装的日文版《鲁迅全集》说:“这套《鲁迅全集》新版从1981年开始在日本‘学习研究社’和‘曙光社’翻译出版,它与人民文学出版社订有付给我方版税的合同。可是合同的签订,事先并没有征得我的同意。我知道父亲的老朋友内山完造先生的遗孀内山真野已84岁,近年贫病交迫。她去年多次来信求我给予资助。我觉得,以前内山完造对我父亲和中国人民的进步文化事业曾给予热心的支持,现在我们对他家属在困境中的请求不应拒绝。因此,我愿意把日文版《鲁迅全集》作者家属应得的19%外汇版税捐赠给内山夫人。但是,人民文学出版社却以种种借口拒绝,一分钱也不肯出。”
话说到这个份上,我明白,周海婴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华山一条路”可走——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给周海婴出了个主意
1986年6月,周海婴以人民文学出版社拒绝向其支付出版鲁迅著作的稿酬,以及未经其同意擅自与外商签订出版日译本《鲁迅全集》的合同,侵犯了鲁迅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文学出版社。
对此,人民文学出版社法人代表辩称:1953年至1958年出版的鲁迅著作,账面上共积存34万多元,4万多元已上缴国家。此后出版的鲁迅著作因版权已经超过保护年限,故不再计酬。与日本签订出版合同,无需经周海婴同意,周也无权支取稿酬,故不同意周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日译版《鲁迅全集》中有首次发表的作品,稿酬应由作品保存人与作者的法定继承人平分。法院判决: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周海婴鲁迅著作稿酬297.60元;驳回周海婴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海婴只得到近300元的补偿,而诉讼费用多达2000余元。
周海婴不服,愤愤不平地说:“两年来,法院仅开庭调查了一次,只花了三个小时,主要事实都未向当事人核实清楚,仅根据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一面之词作出判决,甚至无视我的权利。例如,我要求被告出示与日本方签订的合同,我的律师也多次提出,可是,法院却不予理睬,至今我连这份合同的内容都没看到,律师在法院查阅卷宗时也没看到,我真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周海婴激动地说:“我的理由有三条:第一,这笔鲁迅稿酬共34万余元,是一个整体,人民文学出版社擅自将4万余元作为‘当年利润’,这不是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吗?一审法院认定其已上缴国家,有什么依据?如果出版社是以许广平和我的名义‘上缴国家’的,那应当向我出示凭证!
“第二,鲁迅著作的版权是否过了保护期限?对于作者死亡的付酬年限,国际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直到1984年才由文化部颁布了一个内部文件,规定作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再版遗作须付印数稿酬。但是,问题在于,这套日文版《鲁迅全集》是在日本出版的,日方是根据国际《伯尔尼公约》的版权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的50年,这才付给我方版税的。这笔版税应该归谁呢?照我国文化部的有关规定,鲁迅著作版权过了保护期,我不能享有这笔稿酬,显然文学出版社也不应该获得这笔版税,因为文学出版社既非鲁迅著作权合法继承人,也不是国家的代表或象征。它只是一个经济实体,充其量只能从其中收取适量的劳务费。人民文学出版社独得总额21万元外汇人民币的日文版《鲁迅全集》版税,在法律上属‘不当得利’。” 他说:“第三,按文化部的规定,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鲁迅稿酬应至1966年止,但是,它从1959年起就停止为鲁迅书稿计算稿酬,当时距鲁迅逝世仅23年!新版16卷《鲁迅全集》中有大量首次发表的鲁迅遗作,这部分作品的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人民文学出版社至今分文未付。这是对作家著作权的恣意践踏!”
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名人上法院打官司,很容易引起轰动效应。奇怪的是,北京新闻界对此案都没报道,而社会上的各种传闻流言对周海婴却颇有微词。有人说周海婴“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等。似乎是鲁迅的儿子,就不应该为维护老子的身后权益诉诸法律,否则就是仰仗父亲的荫庇。
“我想请你在《解放日报》上发表有关我为鲁迅稿酬打官司的文章,”周海婴的眼里充溢着期望,他连连问道,“能帮忙吗?”我知道周海婴已经聘请了北京高等学府法律系的两位老教授担任此案的代理人,便向他建议:“新闻报道讲究时效,这个案子一审判决下来已经过去好长一段时间了,国内媒体都没报道。现在我要报道也得有个新闻由头。你换掉一个律师,另外聘请一个上海的律师,这样我就可以你聘请上海律师为鲁迅稿酬案代理人提起上诉作为由头发报道了。”
周海婴接受了我的建议,并表示聘请上海哪个律师都由我来决定。吴伯庆律师麾下的朱某与我相识已有几年,一再要我推荐他,并且表示只尽义务,不收分文。我向周海婴推荐了他,周先生二话不说,就同意了。
《解放日报》率先发表报道
回到上海后,我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了周海婴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聘请上海律师朱某为代理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消息。因为这是第一篇关于鲁迅稿酬纠纷案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国内许多报纸都作了转载。
我与周海婴保持着经常的联系,1989年8月8日,根据他提供的第一手资料,我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了《支持国家文物出版事业,周海婴放弃〈鲁迅手稿全集〉版权利益》的报道。事情的大致经过是,1975年9月,毛泽东主席批示整理出版鲁迅手稿,并将这项任务交给了文物出版社。文物出版社为出版《鲁迅手稿全集》共亏损50多万元,因其考虑到这是国家文化建设事业的一项有深远意义的工程,故竭尽全力勉为其难,使全集线装本在鲁迅逝世50周年时出齐。周海婴特别感谢文物出版社始终尊重他作为鲁迅版权法定继承人的权利,致函文物出版社表示:“将这套《鲁迅手稿全集》中我应继承的经济利益放弃,不取一分一文以稍稍资助你们的工作。”我在报道的结尾部分写道:“周海婴已委托律师将他这一决定向北京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这篇报道发表后,周海婴很高兴,对我说:“为我澄清了许多不实之词,消除了不良影响。十分感谢!”
纠纷案历时三年半终获调解
这起引起海内外关注的鲁迅稿酬案究竟怎样结局为好,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您同意调解吗?”我问周海婴。周海婴说:“我一直同意调解。但达成调解,需要双方都有诚意,都要作适当的让步才行。”使周海婴更为不满的是法院某些人士的态度,他说:“我提出上诉后,法院承办人员找我谈过几次话,每次都压我退让。前不久,一位法官还对我说,因为鲁迅影响很大,你也有影响,别出丑了!你想一想,在这种态度指导下,能达成公正的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吗?”
在我的督促下,朱律师对这起官司花了很大的工夫,频繁往来于京沪之间,走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等单位,还与有关部门协商。我对他说,鲁迅稿酬案应该力争调解,无论是对周海婴,还是对人民文学出版社,都是最佳的结局,他表示将按照这个方针尽力为之。
在二审未公开开庭审理之前,为了澄清事实,消除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误解,周海婴和律师先后召开了两次记者招待会。第一次是1988年11月18日,在上海东亚饭店,朱律师以周海婴代理人的身份,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和症结所在;第二次是1989年11月6日,由周海婴亲自出马假座上海鲁迅纪念馆,介绍他与诉讼对手交涉的经过。之后,许多报纸杂志包括海外媒体纷纷发表报道,使鲁迅稿酬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这里需要一提的是,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代理人致函北京市高级法院,希望二审不要开庭,以免引起新闻界的关注和炒作。可见,新闻媒体的介入和公开报道,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也为鲁迅稿酬案的调解提供了转机。1989年12月10日,我接到周海婴电话,说北京市高级法院定于12日下午主持调解,于是,我立马乘飞机赶到北京采访。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历时一年的调解,周海婴与人民文学出版社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关于1953年至1958年鲁迅稿酬的余额4万余元,曾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以其本社的当年利润上缴,现由人民文学出版社补开周海婴、许广平向国家捐赠鲁迅稿酬40197.11元的证明;二、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周海婴有关鲁迅首发作品稿酬及依法享有的基本稿酬、印数稿酬1240.2元;三、诉讼费双方各半承担。
此外,法院同意周海婴以书面形式保留其在调解书所达成协议以外的三项权利:享有保护鲁迅著作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对人民文学出版社与日本学习研究社1981年合作出版的日文版《鲁迅全集》由日本所付的版税保留应得份额的请求权;对鲁迅全集中作者生前以化名或笔名发表过的约千篇佚文也应享有更合理的稿酬。
于是,我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了题为“海内外关注 历时三年半 鲁迅稿酬纠纷案调解达成协议”的报道。我在这篇消息的最后部分这样写道:“周海婴表示,他打这场官司,不为稿酬本身,而为人身权利……周海婴说,我诉诸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制止这种侵权行为。”
鲁迅稿酬案的正面效应
鲁迅稿酬纠纷案以调解结案,自然是诉讼双方都能接受的结局。我认为这起案件,提出了两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版权观念的萌芽,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但是,历代统治者并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相关的立法工作。我国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比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的《安娜法案》整整晚了200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也颁布过规章条例以保护作者权利,可是,版权的概念只停留在“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口号上。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尊重智力劳动,这是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必然。鲁迅稿酬案加强了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对修订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其次,对已故老作家劳动价值的保护问题。我国有一批著名作家,虽然已经逝世,但他们的著作至今仍在出版发行。对他们的劳动成果和劳动价值如何保护呢?如何维护他们家属的合法权益呢?显然,如果我国有健全完善的相关法律,这类问题都可依法解决。问题恰恰在于,在纷争发生的年代,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出台,因而使鲁迅稿酬纠纷案不得不由中央领导同志出面过问。
中国要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强国,必须大力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我想,这就是周海婴为鲁迅稿酬打官司的意义所在。
栏目主持人:郑宾 [email protected]
意外收到周海婴的求助信
1988年仲秋,我收到周海婴先生寄来的一封信,信上这样写道:
“我现在为父亲鲁迅的稿酬一事,正与人民文学出版社打官司。但是,从种种迹象来看,情况很不妙。我曾经找过北京的记者,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但是都不愿介入。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你。如你愿意,请来北京一次,我将向你详细叙述案件的全部情况。” 看了信我才知道,原来是著名的声频学专家李宝善向周先生介绍我的。我觉得鲁迅稿酬纠纷案如能报道的话,肯定是引人关注的新闻,我决定去北京与周海婴当面交谈。
周海婴的苦衷
在北京木樨地的一幢“部长楼”内,我按响了门铃,门缓缓打开,在门口迎接的正是周海婴先生。也许是打官司的原因,将入花甲之年的周海婴显得苍老憔悴,满脸倦容。
周海婴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母亲许广平在与好友冯雪峰私人通信交往中,曾表示过将鲁迅的34万元稿酬捐给国家的心愿,可是周总理代表国家表示不接受,指示人民文学出版社将这笔款以‘鲁迅稿酬’名义在银行立户存放起来,听任家属以后需要时用。那时,我们无需为生活发愁。母亲去世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我和妻子的工资加起来不足100元,要养活四个孩子,实在不堪负担。”
他解释道:“我没有什么积蓄,父亲的墨宝遗物连同北京和绍兴老家的住宅,早已捐献给国家。粉碎‘四人帮’后,我想这下总算有了盼头。当时,我的三个孩子在家待业,我向有关部门反映,能否安排孩子一个适当的工作,不意遭到白眼。为了给孩子创造学习的机会,我这才向人民文学出版社提出,结算鲁迅的稿酬或是退回一部分,以作孩子自费上学之用,可是遭到拒绝。既然如此,我索性要求悉数归还本属鲁迅家属所有的鲁迅稿酬。”
周海婴说,“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到迫害,身患重病,是周总理指示从人民文学出版社代存的“鲁迅稿酬”账户中提取了3万元给他。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组织部根据胡耀邦同志的批示,决定清理鲁迅稿酬,但人民文学出版社拒绝回答拖欠稿费和版税的详情,甚至不予理睬。直到中央书记处过问此事,陈云等多位中央领导批示之后,人民文学出版社才交给周海婴一张27万元的支票,对已被其侵占的4万多元不作交代,历年的鲁迅书籍出版账目也无一纸说明。
“也许,这就是我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结怨的症结,他们硬扣下4万元,堂而皇之一句话:上缴国库了。上缴了也得给我一张收据呀!”
提到这次官司的由来,周海婴指着桌上一套精装的日文版《鲁迅全集》说:“这套《鲁迅全集》新版从1981年开始在日本‘学习研究社’和‘曙光社’翻译出版,它与人民文学出版社订有付给我方版税的合同。可是合同的签订,事先并没有征得我的同意。我知道父亲的老朋友内山完造先生的遗孀内山真野已84岁,近年贫病交迫。她去年多次来信求我给予资助。我觉得,以前内山完造对我父亲和中国人民的进步文化事业曾给予热心的支持,现在我们对他家属在困境中的请求不应拒绝。因此,我愿意把日文版《鲁迅全集》作者家属应得的19%外汇版税捐赠给内山夫人。但是,人民文学出版社却以种种借口拒绝,一分钱也不肯出。”
话说到这个份上,我明白,周海婴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华山一条路”可走——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给周海婴出了个主意
1986年6月,周海婴以人民文学出版社拒绝向其支付出版鲁迅著作的稿酬,以及未经其同意擅自与外商签订出版日译本《鲁迅全集》的合同,侵犯了鲁迅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文学出版社。
对此,人民文学出版社法人代表辩称:1953年至1958年出版的鲁迅著作,账面上共积存34万多元,4万多元已上缴国家。此后出版的鲁迅著作因版权已经超过保护年限,故不再计酬。与日本签订出版合同,无需经周海婴同意,周也无权支取稿酬,故不同意周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日译版《鲁迅全集》中有首次发表的作品,稿酬应由作品保存人与作者的法定继承人平分。法院判决: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周海婴鲁迅著作稿酬297.60元;驳回周海婴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海婴只得到近300元的补偿,而诉讼费用多达2000余元。
周海婴不服,愤愤不平地说:“两年来,法院仅开庭调查了一次,只花了三个小时,主要事实都未向当事人核实清楚,仅根据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一面之词作出判决,甚至无视我的权利。例如,我要求被告出示与日本方签订的合同,我的律师也多次提出,可是,法院却不予理睬,至今我连这份合同的内容都没看到,律师在法院查阅卷宗时也没看到,我真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周海婴激动地说:“我的理由有三条:第一,这笔鲁迅稿酬共34万余元,是一个整体,人民文学出版社擅自将4万余元作为‘当年利润’,这不是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吗?一审法院认定其已上缴国家,有什么依据?如果出版社是以许广平和我的名义‘上缴国家’的,那应当向我出示凭证!
“第二,鲁迅著作的版权是否过了保护期限?对于作者死亡的付酬年限,国际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直到1984年才由文化部颁布了一个内部文件,规定作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再版遗作须付印数稿酬。但是,问题在于,这套日文版《鲁迅全集》是在日本出版的,日方是根据国际《伯尔尼公约》的版权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的50年,这才付给我方版税的。这笔版税应该归谁呢?照我国文化部的有关规定,鲁迅著作版权过了保护期,我不能享有这笔稿酬,显然文学出版社也不应该获得这笔版税,因为文学出版社既非鲁迅著作权合法继承人,也不是国家的代表或象征。它只是一个经济实体,充其量只能从其中收取适量的劳务费。人民文学出版社独得总额21万元外汇人民币的日文版《鲁迅全集》版税,在法律上属‘不当得利’。” 他说:“第三,按文化部的规定,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鲁迅稿酬应至1966年止,但是,它从1959年起就停止为鲁迅书稿计算稿酬,当时距鲁迅逝世仅23年!新版16卷《鲁迅全集》中有大量首次发表的鲁迅遗作,这部分作品的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人民文学出版社至今分文未付。这是对作家著作权的恣意践踏!”
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名人上法院打官司,很容易引起轰动效应。奇怪的是,北京新闻界对此案都没报道,而社会上的各种传闻流言对周海婴却颇有微词。有人说周海婴“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等。似乎是鲁迅的儿子,就不应该为维护老子的身后权益诉诸法律,否则就是仰仗父亲的荫庇。
“我想请你在《解放日报》上发表有关我为鲁迅稿酬打官司的文章,”周海婴的眼里充溢着期望,他连连问道,“能帮忙吗?”我知道周海婴已经聘请了北京高等学府法律系的两位老教授担任此案的代理人,便向他建议:“新闻报道讲究时效,这个案子一审判决下来已经过去好长一段时间了,国内媒体都没报道。现在我要报道也得有个新闻由头。你换掉一个律师,另外聘请一个上海的律师,这样我就可以你聘请上海律师为鲁迅稿酬案代理人提起上诉作为由头发报道了。”
周海婴接受了我的建议,并表示聘请上海哪个律师都由我来决定。吴伯庆律师麾下的朱某与我相识已有几年,一再要我推荐他,并且表示只尽义务,不收分文。我向周海婴推荐了他,周先生二话不说,就同意了。
《解放日报》率先发表报道
回到上海后,我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了周海婴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聘请上海律师朱某为代理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消息。因为这是第一篇关于鲁迅稿酬纠纷案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国内许多报纸都作了转载。
我与周海婴保持着经常的联系,1989年8月8日,根据他提供的第一手资料,我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了《支持国家文物出版事业,周海婴放弃〈鲁迅手稿全集〉版权利益》的报道。事情的大致经过是,1975年9月,毛泽东主席批示整理出版鲁迅手稿,并将这项任务交给了文物出版社。文物出版社为出版《鲁迅手稿全集》共亏损50多万元,因其考虑到这是国家文化建设事业的一项有深远意义的工程,故竭尽全力勉为其难,使全集线装本在鲁迅逝世50周年时出齐。周海婴特别感谢文物出版社始终尊重他作为鲁迅版权法定继承人的权利,致函文物出版社表示:“将这套《鲁迅手稿全集》中我应继承的经济利益放弃,不取一分一文以稍稍资助你们的工作。”我在报道的结尾部分写道:“周海婴已委托律师将他这一决定向北京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这篇报道发表后,周海婴很高兴,对我说:“为我澄清了许多不实之词,消除了不良影响。十分感谢!”
纠纷案历时三年半终获调解
这起引起海内外关注的鲁迅稿酬案究竟怎样结局为好,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您同意调解吗?”我问周海婴。周海婴说:“我一直同意调解。但达成调解,需要双方都有诚意,都要作适当的让步才行。”使周海婴更为不满的是法院某些人士的态度,他说:“我提出上诉后,法院承办人员找我谈过几次话,每次都压我退让。前不久,一位法官还对我说,因为鲁迅影响很大,你也有影响,别出丑了!你想一想,在这种态度指导下,能达成公正的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吗?”
在我的督促下,朱律师对这起官司花了很大的工夫,频繁往来于京沪之间,走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等单位,还与有关部门协商。我对他说,鲁迅稿酬案应该力争调解,无论是对周海婴,还是对人民文学出版社,都是最佳的结局,他表示将按照这个方针尽力为之。
在二审未公开开庭审理之前,为了澄清事实,消除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误解,周海婴和律师先后召开了两次记者招待会。第一次是1988年11月18日,在上海东亚饭店,朱律师以周海婴代理人的身份,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和症结所在;第二次是1989年11月6日,由周海婴亲自出马假座上海鲁迅纪念馆,介绍他与诉讼对手交涉的经过。之后,许多报纸杂志包括海外媒体纷纷发表报道,使鲁迅稿酬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这里需要一提的是,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代理人致函北京市高级法院,希望二审不要开庭,以免引起新闻界的关注和炒作。可见,新闻媒体的介入和公开报道,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也为鲁迅稿酬案的调解提供了转机。1989年12月10日,我接到周海婴电话,说北京市高级法院定于12日下午主持调解,于是,我立马乘飞机赶到北京采访。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历时一年的调解,周海婴与人民文学出版社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关于1953年至1958年鲁迅稿酬的余额4万余元,曾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以其本社的当年利润上缴,现由人民文学出版社补开周海婴、许广平向国家捐赠鲁迅稿酬40197.11元的证明;二、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周海婴有关鲁迅首发作品稿酬及依法享有的基本稿酬、印数稿酬1240.2元;三、诉讼费双方各半承担。
此外,法院同意周海婴以书面形式保留其在调解书所达成协议以外的三项权利:享有保护鲁迅著作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对人民文学出版社与日本学习研究社1981年合作出版的日文版《鲁迅全集》由日本所付的版税保留应得份额的请求权;对鲁迅全集中作者生前以化名或笔名发表过的约千篇佚文也应享有更合理的稿酬。
于是,我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了题为“海内外关注 历时三年半 鲁迅稿酬纠纷案调解达成协议”的报道。我在这篇消息的最后部分这样写道:“周海婴表示,他打这场官司,不为稿酬本身,而为人身权利……周海婴说,我诉诸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制止这种侵权行为。”
鲁迅稿酬案的正面效应
鲁迅稿酬纠纷案以调解结案,自然是诉讼双方都能接受的结局。我认为这起案件,提出了两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版权观念的萌芽,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但是,历代统治者并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相关的立法工作。我国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比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的《安娜法案》整整晚了200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也颁布过规章条例以保护作者权利,可是,版权的概念只停留在“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口号上。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尊重智力劳动,这是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必然。鲁迅稿酬案加强了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对修订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其次,对已故老作家劳动价值的保护问题。我国有一批著名作家,虽然已经逝世,但他们的著作至今仍在出版发行。对他们的劳动成果和劳动价值如何保护呢?如何维护他们家属的合法权益呢?显然,如果我国有健全完善的相关法律,这类问题都可依法解决。问题恰恰在于,在纷争发生的年代,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出台,因而使鲁迅稿酬纠纷案不得不由中央领导同志出面过问。
中国要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强国,必须大力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我想,这就是周海婴为鲁迅稿酬打官司的意义所在。
栏目主持人:郑宾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