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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侵权行为立法所特有的要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未明文规定违法性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将违法性要件解释为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独立要件之空间。解决该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对违法性要件相关理论的流变过程做一番学术史上的考察。违法性理论在日本经历了从权利侵害到违法性,再到相关关系说的演变,但近年来违法性和过错的区分受到一定冲击。违法性与过错的融合是现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我国应当采取过错吸收违法性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