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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德国《违反社会秩序法》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调整的范围相当。前二者调整范围定位的专业优先理念印证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划定的科学性;在“治安违法行为的主体、治安管理的处罚制度”等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前两者比较仍有很大可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治安违法行为主体之法定确认、治安管理处罚量罚之法定参考、没收之比例原则贯彻与对第三人补偿、罚款之分期缴付、停止与易科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