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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采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双轨制”监督机制。虽然这种制度已经运行了20年,但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起到的效果一直饱受质疑,本文从“双轨制”出现的背景出发,探究两者运行模式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两者协调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内部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
一、引言
我国内部监督机制不同于其他国家,采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监督机制。《公司法》的颁布,正式确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存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本身制度的缺陷,使得监事会制度一直处于弱化的状态。于是证监会于2001年正式提出,要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的引入主要是为了弥补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状态,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公司内部监督的问题,而且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
二、内部治理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面临的问题
1.股权相对集中,监管难度大
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市公司大部分通过国企改革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占了相当大一部分,并且新上市的公司股权集中度较强,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相比难度较大。由于股权集中度高,股东大会乃至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想要监督董事会动的经营活动难度较大。
2.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没有真正的独立性
要想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独立性是首要前提。纵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设置、薪酬的领取、发表意见的方式来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履职事没有真正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推举并有股东大会同意产生。我国股权相对集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被侵蚀,其发表的意见也不被重视,独立董事的任职也被大股东控制,这样其监督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的产生同样受到控股股东的影响。
独立的董事主要的职责是事前监督,作为董事会的一员,参与董事会的决议过程,而且对于大规模交易,也必须通过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才可以执行,但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没有公司股权,只有参与发表意见的权利,及时董事会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独立董事也没有及时制止的权利,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解决,而在我国股权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董事会往往代表着股东大会的意见,所以即使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也很难阻止董事会的决议。同样监事会的履职主要是事后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过多的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被扣上干扰经济活动的“帽子”。而且监事会成员中没有规定任职能力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经济、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造成监督能力较差。同时监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职工本职工作就很忙,参与内部监督也不会创造额外及经济价值,使得职工监事的监督积极性很低。
另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薪酬制度也被董事会把持。独立董事不持有公司股权,只领取固定薪酬,并且薪酬的多少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且不会随着其履职效果的好坏发生变化,难免会发生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情况。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其薪酬水平相对和治理层、管理层相比差异较大,甚至有的监事零薪酬进行工作,薪酬水平谁决定履职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水平,两者薪酬水平都实现独立,监督权难免寄人篱下。效果地下。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者职权重叠严重
独立董事引入公司监督体系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监事会监督效果低下的情况,但实际工作中两者职权存在重叠,难以充分划清界限。独立董事主要进行事前监督,其可以对重大事项发发表意见,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监事会的职责主要也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值内部监督的关键方面存在职权重叠,两者职权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它们都可检查公司财务,都可以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当公司出现问题或者两者出现意见分歧时,监事会和董事会往往会指望对方去履行监督权,这就容易使发生两者都不作为的现象。
三、如何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发展
1.保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真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强化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效果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两者独立性。没有真正的独立性,其“法定地位”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没有真正的有效监督。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增加外部监事的选拔比例,通过引进外部监事增强独立性,另外可以修改监事和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使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拔拜托大股东的控制,比如可以按照股东人数规定投票比例而不是用股权确定比例或者限制控股大股东对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提名。另外给予中小股东更大的机会推举监事,毕竟监事只要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蚀。同时监督低下的原因也和履职能力有关,监事会成员大多没有具备胜任的专业知识,应完善监事会成员结构,可以增加专业人士进入监事会的比例,另外设置专门的基金,满意临时雇佣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同时设施任职最低标准,使得监督机构整体保持高效的监督能力,同时禁止监事同时任职多家公司,保障充足的任职时间和精力。
2.完善薪酬改革,增加监督积极性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主要领取固定薪酬,其薪酬水平和董事会、管理层相比差别巨大。另外两者股权比例也相对较少,对公司业绩水平的关注度也就相对较小。可以完善薪酬体制,增加考核指标,将监督效果和薪酬水平挂钩,同时可以将货币薪酬通过股权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独立董事和监事。同时需要限制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薪酬的职权,通过市场水平制定薪酬起始标准。
3.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更大的监督权利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效果弱化的主要原因和其监督权利小有关,他们只有建议、检查权,没有立即阻止和处罚的权利。可以赋予监事或者独立董事更大的权利,比如赋予他们更大的知情权。董事会会议决议作出以后,必须以文件形式送至監事会备份,而不是监事会自己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样监督机构可以时时了解公司决策出现的风险。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用于独立聘请外部监督机构参与公司特殊事项家督。另外赋予每位独立董事和监事独立检查的权利,当个别监事认为管理层出现违法行为需要紧急制止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立即制止经理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同时也制定相关政策防止监事权利的滥用。
4.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只能分配
虽然现阶段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这职权设施上出现重叠,但是本质上两者的监督方式还是存在差异,我们总结两者优势,设置新的职权。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董事会决策,切本事独立的董事多为经济方面的专家,可以为董事会决议提供一定的建议,当建议得不到采纳,或者董事会执意执行可以行使监督权。而监事会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章程监督管理层经营活动。或者构建一个新的监督机构,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合并共同履行监督职能,其选举产生方式摆脱大股东控制,有中小股东推举产生。
四、小结
完善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公司监督机构起步较晚,多借鉴与国外经验,需要将国外经验和我国国情相结合,探索出两者和谐发展的新路径。主要限制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保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独立性和任职能力,赋予他们更大的监督去权利,完善薪酬制度,提高监督积极性。通过以上措施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为公司更好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跃进,江洪娟.独立董事制度重构探析[J].商业会计,2013(2):17.
[2]陈晓刚.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初探[J].中国证券期货,2013(3):25.
[3]滕雨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4(1):267-269.
[4]冉光圭,赵德武.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选择:研究述评与展望[J].财经科学,2014(3):21-26.
[5]王萍,李玉亭.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责划分问题探讨[J].管理经营者,2015(11):41-42.
作者简介:白广明(1990- ),男,江苏省徐州市人,汉族,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单位: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貿易学院;葛富海,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金融办
关键词:内部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
一、引言
我国内部监督机制不同于其他国家,采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监督机制。《公司法》的颁布,正式确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存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本身制度的缺陷,使得监事会制度一直处于弱化的状态。于是证监会于2001年正式提出,要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的引入主要是为了弥补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状态,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公司内部监督的问题,而且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
二、内部治理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面临的问题
1.股权相对集中,监管难度大
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市公司大部分通过国企改革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占了相当大一部分,并且新上市的公司股权集中度较强,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相比难度较大。由于股权集中度高,股东大会乃至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想要监督董事会动的经营活动难度较大。
2.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没有真正的独立性
要想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独立性是首要前提。纵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设置、薪酬的领取、发表意见的方式来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履职事没有真正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推举并有股东大会同意产生。我国股权相对集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被侵蚀,其发表的意见也不被重视,独立董事的任职也被大股东控制,这样其监督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的产生同样受到控股股东的影响。
独立的董事主要的职责是事前监督,作为董事会的一员,参与董事会的决议过程,而且对于大规模交易,也必须通过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才可以执行,但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没有公司股权,只有参与发表意见的权利,及时董事会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独立董事也没有及时制止的权利,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解决,而在我国股权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董事会往往代表着股东大会的意见,所以即使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也很难阻止董事会的决议。同样监事会的履职主要是事后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过多的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被扣上干扰经济活动的“帽子”。而且监事会成员中没有规定任职能力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经济、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造成监督能力较差。同时监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职工本职工作就很忙,参与内部监督也不会创造额外及经济价值,使得职工监事的监督积极性很低。
另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薪酬制度也被董事会把持。独立董事不持有公司股权,只领取固定薪酬,并且薪酬的多少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且不会随着其履职效果的好坏发生变化,难免会发生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情况。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其薪酬水平相对和治理层、管理层相比差异较大,甚至有的监事零薪酬进行工作,薪酬水平谁决定履职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水平,两者薪酬水平都实现独立,监督权难免寄人篱下。效果地下。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者职权重叠严重
独立董事引入公司监督体系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监事会监督效果低下的情况,但实际工作中两者职权存在重叠,难以充分划清界限。独立董事主要进行事前监督,其可以对重大事项发发表意见,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监事会的职责主要也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值内部监督的关键方面存在职权重叠,两者职权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它们都可检查公司财务,都可以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当公司出现问题或者两者出现意见分歧时,监事会和董事会往往会指望对方去履行监督权,这就容易使发生两者都不作为的现象。
三、如何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发展
1.保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真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强化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效果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两者独立性。没有真正的独立性,其“法定地位”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没有真正的有效监督。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增加外部监事的选拔比例,通过引进外部监事增强独立性,另外可以修改监事和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使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拔拜托大股东的控制,比如可以按照股东人数规定投票比例而不是用股权确定比例或者限制控股大股东对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提名。另外给予中小股东更大的机会推举监事,毕竟监事只要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蚀。同时监督低下的原因也和履职能力有关,监事会成员大多没有具备胜任的专业知识,应完善监事会成员结构,可以增加专业人士进入监事会的比例,另外设置专门的基金,满意临时雇佣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同时设施任职最低标准,使得监督机构整体保持高效的监督能力,同时禁止监事同时任职多家公司,保障充足的任职时间和精力。
2.完善薪酬改革,增加监督积极性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主要领取固定薪酬,其薪酬水平和董事会、管理层相比差别巨大。另外两者股权比例也相对较少,对公司业绩水平的关注度也就相对较小。可以完善薪酬体制,增加考核指标,将监督效果和薪酬水平挂钩,同时可以将货币薪酬通过股权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独立董事和监事。同时需要限制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薪酬的职权,通过市场水平制定薪酬起始标准。
3.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更大的监督权利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效果弱化的主要原因和其监督权利小有关,他们只有建议、检查权,没有立即阻止和处罚的权利。可以赋予监事或者独立董事更大的权利,比如赋予他们更大的知情权。董事会会议决议作出以后,必须以文件形式送至監事会备份,而不是监事会自己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样监督机构可以时时了解公司决策出现的风险。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用于独立聘请外部监督机构参与公司特殊事项家督。另外赋予每位独立董事和监事独立检查的权利,当个别监事认为管理层出现违法行为需要紧急制止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立即制止经理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同时也制定相关政策防止监事权利的滥用。
4.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只能分配
虽然现阶段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这职权设施上出现重叠,但是本质上两者的监督方式还是存在差异,我们总结两者优势,设置新的职权。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董事会决策,切本事独立的董事多为经济方面的专家,可以为董事会决议提供一定的建议,当建议得不到采纳,或者董事会执意执行可以行使监督权。而监事会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章程监督管理层经营活动。或者构建一个新的监督机构,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合并共同履行监督职能,其选举产生方式摆脱大股东控制,有中小股东推举产生。
四、小结
完善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公司监督机构起步较晚,多借鉴与国外经验,需要将国外经验和我国国情相结合,探索出两者和谐发展的新路径。主要限制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保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独立性和任职能力,赋予他们更大的监督去权利,完善薪酬制度,提高监督积极性。通过以上措施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为公司更好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跃进,江洪娟.独立董事制度重构探析[J].商业会计,2013(2):17.
[2]陈晓刚.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初探[J].中国证券期货,2013(3):25.
[3]滕雨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4(1):267-269.
[4]冉光圭,赵德武.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选择:研究述评与展望[J].财经科学,2014(3):21-26.
[5]王萍,李玉亭.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责划分问题探讨[J].管理经营者,2015(11):41-42.
作者简介:白广明(1990- ),男,江苏省徐州市人,汉族,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单位: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貿易学院;葛富海,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