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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各国精神病学及法医学均认为,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短暂性精神障碍,属精神疾病范畴,发病时无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本文试图从醉酒及病理性醉酒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
关键词:醉酒;内涵;类型
一、病理性醉酒的内涵
理性醉酒是一种由小量饮酒即可引起的严重精神障碍,它发作突然,持续时间短暂,常以昏睡告终。由于病理性醉酒人在酒精的作用下,其感知功能和先予运动功能受到影响,因此虽然从外观看不出有明显的异样,但其内在的神志和意识已经发生了障碍,定向力丧失,出现幻觉或者错觉,多有暴怒或恐惧的激情发作,甚至伴随有强烈兴奋状的暴力性举动发生。同时,精神病学的研究还表明,造成病理性醉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由于饮酒外,又大多与个人素质、头部颅脑外伤或是否患有癫痛、动脉硬化症等器质因素有关。
案例:某高中学生王某,平时家教甚严,学习成绩优异,但高考时发挥失常,以几分之差落榜。极大的精神落差使王某极度悲观失望,产生了自杀的念头。经过深思熟虑,他决定用过量狂饮白酒的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一天下午,王某正独自喝酒时,一位被高校录取好友刘某恰好赶到,见王某已醉,刘某便打来洗脸水助其醒酒,在刘某把水送到王某跟前时,王某忽然抓起一只木凳,朝刘某的头部猛砸,刘某当即昏倒。王某父母下班回家,发现刘某昏迷,而王某仍昏睡未醒。后经法医鉴定,王某属于病理性醉酒状态。
上述案例属于行为人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的典型事件,案件中醉酒者的行为,不合情理,甚至与其平素表现相差甚远,在鉴定时较容易认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件常常不都是如此典型,例如被害人不是醉酒者的亲朋好友,还可能是平素与他不和的邻居、同事等。此种情况下,人们对醉酒者是出于打击报复的故意还是确实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无意识的暴力性行为会产生疑问,会给鉴定带来压力,甚至影响鉴定人作出客观的判断。这就要求鉴定人对于病理性醉酒的不同类型和相关的临床表现以及司法精神病学特征具备高水平的鉴别能力,有能力严格把握,不受外界的干扰作出准确鉴定。
二、病理性醉酒的分型
理性醉酒的常见类型主要有朦胧型和谵妄型。
1.朦胧型:所谓朦胧,顾名思义,是指模糊、看不清楚。而之所以称之为朦胧型,是因为此种类型的病理性醉酒者的意识范围显著缩小和狭窄,虽然行为的协调性尚存在,对外部的刺激可有部分感知及反应,例如有简单语言交流,能绕过障碍物行走,肢体功能存在等,但意识清晰度明显降低。
2.谵妄型:谵妄型病理性醉酒的临床特点是在意识清晰度降低的同时,产生大量的幻觉、错觉。以幻视多见,幻觉内容多为恐怖性,由此易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反应。定向力障碍,自我定向力及周围环境定向力都丧失是此型的重要特点。意识恢复后有部分遗忘或全部遗忘。
案例:王林原是南京某公司的管理人员,已在这家公司默默工作了十多年。在周围人的眼中,王林一向是文质彬彬、为人和气、从未与人红过脸的老实人。但是,王林有个不能告人的小秘密,那就是只要一喝酒,他就完全变成另外一个人,不光满嘴污言秽语,而且什么荒唐事都能干得出来。
今年3月的一天深夜,王林所在的公司突然警鈴大作,屋内火光四起,消防喷淋立时启动将火源扑灭。来到现场的民警调阅了监控录像,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监控内容显示,当晚是王林值班,中途他离开了公司,回来时拿了一瓶酒和一些小吃,就在办公室自斟自饮起来。喝了点酒的王林随即出现一些怪异的行为,他先是把办公室里的桌椅堆成了三堆,并且围着桌椅堆边跑边跳。过了一会儿,他拿出打火机,想要把桌椅点着,但没有成功。于是他从别处找来了一大堆报纸,作为引燃物,点燃了一条椅腿,又用这条椅腿点燃了三堆桌椅,办公室中赫然出现了三堆“篝火”。做完这些,王林显得异常兴奋,围着火堆“载歌载舞”。一会儿工夫,他就在火堆旁酣然入睡。
之后,警方在事故现场发现了安然无恙的王林,并认为他涉嫌故意纵火将他带回去调查。但是王林已经不记得自己做过什么,他说是自己抽着烟睡着了,烟头引燃了桌椅。而在看了监控录像中自己的荒唐行为后,他又说监控录像中的那个人不是他,是一个和他长得很相像的人。经司法精神鉴定,王林当时属于短暂性精神障碍---病理性醉酒状态。
三、病理性醉酒的司法精神病学特征
无论是朦胧型的病理性醉酒还是谵妄型的病理性醉酒,都具有明显的、严重的意识障碍,相对于普通醉酒而言,属于“质的异常”。其中,朦胧型病理性醉酒主要特征是意识范围的缩小或狭窄;谵妄型病理性醉酒的主要特征则是意识水平降低的同时,产生大量的错觉、幻觉。在病理性醉酒的鉴定要点上,国外有以下几种观点,值得我们参考。
德国学者H.Gruble在其文章中提出四条:1.全遗忘;2.不愉快;3.趋于运动性兴奋的倾向;4.特定行为的无动机。日本学者中田修也提出三条:1.较为显著的遗忘;2.缺乏躯体麻痹症状或者精神症状的急剧出现;3.定向力障碍。同时日本学者中田修又对其前两条进行了补充,他认为遗忘对于病理性醉酒的诊断来说,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同时也不一定必须要求为全部遗忘,还应该包括部分遗忘。他还提出躯体麻痹症状对于病理性醉酒而言属于常备体征,但是事后对于是否出现躯体麻痹症状的确认往往存在很大难度,在少数病理性醉酒者的身上也出现过类似的例外情况。综合以上二人的观点,笔者认为病理性醉酒在意识障碍上的特征性表现为情景定向障碍、特定行为的无动机以及作案或动机无法理解。这些特征可以作为病理性醉酒的主要诊断和鉴定要点。
关键词:醉酒;内涵;类型
一、病理性醉酒的内涵
理性醉酒是一种由小量饮酒即可引起的严重精神障碍,它发作突然,持续时间短暂,常以昏睡告终。由于病理性醉酒人在酒精的作用下,其感知功能和先予运动功能受到影响,因此虽然从外观看不出有明显的异样,但其内在的神志和意识已经发生了障碍,定向力丧失,出现幻觉或者错觉,多有暴怒或恐惧的激情发作,甚至伴随有强烈兴奋状的暴力性举动发生。同时,精神病学的研究还表明,造成病理性醉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由于饮酒外,又大多与个人素质、头部颅脑外伤或是否患有癫痛、动脉硬化症等器质因素有关。
案例:某高中学生王某,平时家教甚严,学习成绩优异,但高考时发挥失常,以几分之差落榜。极大的精神落差使王某极度悲观失望,产生了自杀的念头。经过深思熟虑,他决定用过量狂饮白酒的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一天下午,王某正独自喝酒时,一位被高校录取好友刘某恰好赶到,见王某已醉,刘某便打来洗脸水助其醒酒,在刘某把水送到王某跟前时,王某忽然抓起一只木凳,朝刘某的头部猛砸,刘某当即昏倒。王某父母下班回家,发现刘某昏迷,而王某仍昏睡未醒。后经法医鉴定,王某属于病理性醉酒状态。
上述案例属于行为人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的典型事件,案件中醉酒者的行为,不合情理,甚至与其平素表现相差甚远,在鉴定时较容易认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件常常不都是如此典型,例如被害人不是醉酒者的亲朋好友,还可能是平素与他不和的邻居、同事等。此种情况下,人们对醉酒者是出于打击报复的故意还是确实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无意识的暴力性行为会产生疑问,会给鉴定带来压力,甚至影响鉴定人作出客观的判断。这就要求鉴定人对于病理性醉酒的不同类型和相关的临床表现以及司法精神病学特征具备高水平的鉴别能力,有能力严格把握,不受外界的干扰作出准确鉴定。
二、病理性醉酒的分型
理性醉酒的常见类型主要有朦胧型和谵妄型。
1.朦胧型:所谓朦胧,顾名思义,是指模糊、看不清楚。而之所以称之为朦胧型,是因为此种类型的病理性醉酒者的意识范围显著缩小和狭窄,虽然行为的协调性尚存在,对外部的刺激可有部分感知及反应,例如有简单语言交流,能绕过障碍物行走,肢体功能存在等,但意识清晰度明显降低。
2.谵妄型:谵妄型病理性醉酒的临床特点是在意识清晰度降低的同时,产生大量的幻觉、错觉。以幻视多见,幻觉内容多为恐怖性,由此易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反应。定向力障碍,自我定向力及周围环境定向力都丧失是此型的重要特点。意识恢复后有部分遗忘或全部遗忘。
案例:王林原是南京某公司的管理人员,已在这家公司默默工作了十多年。在周围人的眼中,王林一向是文质彬彬、为人和气、从未与人红过脸的老实人。但是,王林有个不能告人的小秘密,那就是只要一喝酒,他就完全变成另外一个人,不光满嘴污言秽语,而且什么荒唐事都能干得出来。
今年3月的一天深夜,王林所在的公司突然警鈴大作,屋内火光四起,消防喷淋立时启动将火源扑灭。来到现场的民警调阅了监控录像,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监控内容显示,当晚是王林值班,中途他离开了公司,回来时拿了一瓶酒和一些小吃,就在办公室自斟自饮起来。喝了点酒的王林随即出现一些怪异的行为,他先是把办公室里的桌椅堆成了三堆,并且围着桌椅堆边跑边跳。过了一会儿,他拿出打火机,想要把桌椅点着,但没有成功。于是他从别处找来了一大堆报纸,作为引燃物,点燃了一条椅腿,又用这条椅腿点燃了三堆桌椅,办公室中赫然出现了三堆“篝火”。做完这些,王林显得异常兴奋,围着火堆“载歌载舞”。一会儿工夫,他就在火堆旁酣然入睡。
之后,警方在事故现场发现了安然无恙的王林,并认为他涉嫌故意纵火将他带回去调查。但是王林已经不记得自己做过什么,他说是自己抽着烟睡着了,烟头引燃了桌椅。而在看了监控录像中自己的荒唐行为后,他又说监控录像中的那个人不是他,是一个和他长得很相像的人。经司法精神鉴定,王林当时属于短暂性精神障碍---病理性醉酒状态。
三、病理性醉酒的司法精神病学特征
无论是朦胧型的病理性醉酒还是谵妄型的病理性醉酒,都具有明显的、严重的意识障碍,相对于普通醉酒而言,属于“质的异常”。其中,朦胧型病理性醉酒主要特征是意识范围的缩小或狭窄;谵妄型病理性醉酒的主要特征则是意识水平降低的同时,产生大量的错觉、幻觉。在病理性醉酒的鉴定要点上,国外有以下几种观点,值得我们参考。
德国学者H.Gruble在其文章中提出四条:1.全遗忘;2.不愉快;3.趋于运动性兴奋的倾向;4.特定行为的无动机。日本学者中田修也提出三条:1.较为显著的遗忘;2.缺乏躯体麻痹症状或者精神症状的急剧出现;3.定向力障碍。同时日本学者中田修又对其前两条进行了补充,他认为遗忘对于病理性醉酒的诊断来说,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同时也不一定必须要求为全部遗忘,还应该包括部分遗忘。他还提出躯体麻痹症状对于病理性醉酒而言属于常备体征,但是事后对于是否出现躯体麻痹症状的确认往往存在很大难度,在少数病理性醉酒者的身上也出现过类似的例外情况。综合以上二人的观点,笔者认为病理性醉酒在意识障碍上的特征性表现为情景定向障碍、特定行为的无动机以及作案或动机无法理解。这些特征可以作为病理性醉酒的主要诊断和鉴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