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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0月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驾驶汽车沿市内电车轨道路基行驶,电车轨道宽5.9米,电车轨道高于汽车车道,被告人驾驶的汽车行至桥前1.5米处时,前方有两成年人从电车轨道上跳到汽车轨道上,并与汽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柏林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天气晴朗、视野良好的时候,如能充分注意,即可发现电车轨道上的两个行人,且可以从两个人的态度等方面推断出他们是想在自己前方穿越汽车道,并可采取呜喇叭等预防措施,因而认定被告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联邦最高法院改判被告无罪,其理由是:汽车驾驶员虽然对行人违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