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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1
摘 要 在由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中,受害方一般能够获得赔偿;但在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只有通过侵权之诉的方式对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竞合的情况下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这有违诉讼的便捷原则,同时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违约精神损害一律不予以救济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鼓励交易。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 惩罚性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此间的损害当然的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一般我们所说的违约损害赔偿,是以合同关系存在为责任基础的,它是合同责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是使受害人的利益充分受到保护的一种补救方式。这主要是对财产损害的补偿,对于精神损害责不涉及。“精神损害”一词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古罗马法在 injuria制度中确立的 “侵辱估价之诉”:在古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初萌芽。 本文所要探讨的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给相对方所造成的以下三种精神损害:一是因违约行为侵害合同一方固有利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二是因违约行为侵害合同一方期待利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三是因违约行为侵害合同一方信赖利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
从理论上讲,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众所周知,违约责任亦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同样地,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补救和赔偿责任。它具有的特征有:第一,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合同关系;第二,精神损害由一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第三,合同双方可对精神损害预先约定;第四,责任具有相对性。
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反对说的辩驳
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不可预见性,不符合契约规则。笔者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精神享受的越来越重视,一些以精神享受为目的或者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开始逐渐增多。在这些合同中,因合同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在缔约时是可以预见到的。如:旅游合同。其次,可预见性是一个事实问题,从理论上看,缔约时之所以未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事实是正是因为法律对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作出规定而让人们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去预见。
(二)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难以证明,且无法准确计算;笔者认为在侵权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承认侵权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以此来反对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显得厚此薄彼。其次,法律上的真相是建立在法官对案件的认知程度和对证据的逻辑推理能力的基础上的。法官经过了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完全可以依据其系统内已经形成的标准,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标准和一般人的观念来对精神损害来做出判断。
(三)由于精神损害的主观性,难以通过客观方式加以证明和计算,若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利于司法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混淆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建立是原则方面的问题,它关乎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充分、有效地保护。而客观方面的证明和计算则是具体操作方面的技术问题。同时,在证明和计算上完全可以借鉴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上的做法,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目的、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来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赔偿数额限制,不可抗力原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得限制,并非不受限制。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与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性为准,这与合同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首先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全面保护,并未使其获得了额外的利益。这与合同法上的补偿性功能并不冲突。其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和惩罚两种功能,补偿是首要功能,惩罚是附属功能,二者并不矛盾,只不过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再次,法律本身就是对不法行为的否定,不论是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加害方而言都是对其不法行为的一种惩罚。
(五)违约情况下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会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促成交易,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在违约之诉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不但不会妨碍交易的进行,相反还有利于鼓励交易的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精神损害而且获得赔偿,则会在下次订约时更加谨慎。守约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就会放心履约。而违约方也会因考虑付出赔偿而不敢随意违约。这样就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从而促成交易的进行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利益不只是侵权的产物,在合同领域同样存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观念的转变,反映了法律的关怀已经超出了物质层面,进入了精神层面。这也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进步和法律对人类精神利益的保护。
摘 要 在由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中,受害方一般能够获得赔偿;但在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只有通过侵权之诉的方式对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竞合的情况下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这有违诉讼的便捷原则,同时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违约精神损害一律不予以救济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鼓励交易。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 惩罚性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此间的损害当然的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一般我们所说的违约损害赔偿,是以合同关系存在为责任基础的,它是合同责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是使受害人的利益充分受到保护的一种补救方式。这主要是对财产损害的补偿,对于精神损害责不涉及。“精神损害”一词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古罗马法在 injuria制度中确立的 “侵辱估价之诉”:在古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初萌芽。 本文所要探讨的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给相对方所造成的以下三种精神损害:一是因违约行为侵害合同一方固有利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二是因违约行为侵害合同一方期待利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三是因违约行为侵害合同一方信赖利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
从理论上讲,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众所周知,违约责任亦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同样地,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补救和赔偿责任。它具有的特征有:第一,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合同关系;第二,精神损害由一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第三,合同双方可对精神损害预先约定;第四,责任具有相对性。
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反对说的辩驳
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不可预见性,不符合契约规则。笔者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精神享受的越来越重视,一些以精神享受为目的或者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开始逐渐增多。在这些合同中,因合同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在缔约时是可以预见到的。如:旅游合同。其次,可预见性是一个事实问题,从理论上看,缔约时之所以未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事实是正是因为法律对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作出规定而让人们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去预见。
(二)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难以证明,且无法准确计算;笔者认为在侵权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承认侵权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以此来反对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显得厚此薄彼。其次,法律上的真相是建立在法官对案件的认知程度和对证据的逻辑推理能力的基础上的。法官经过了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完全可以依据其系统内已经形成的标准,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标准和一般人的观念来对精神损害来做出判断。
(三)由于精神损害的主观性,难以通过客观方式加以证明和计算,若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利于司法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混淆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建立是原则方面的问题,它关乎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充分、有效地保护。而客观方面的证明和计算则是具体操作方面的技术问题。同时,在证明和计算上完全可以借鉴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上的做法,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目的、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来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赔偿数额限制,不可抗力原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得限制,并非不受限制。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与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性为准,这与合同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首先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全面保护,并未使其获得了额外的利益。这与合同法上的补偿性功能并不冲突。其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和惩罚两种功能,补偿是首要功能,惩罚是附属功能,二者并不矛盾,只不过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再次,法律本身就是对不法行为的否定,不论是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加害方而言都是对其不法行为的一种惩罚。
(五)违约情况下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会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促成交易,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在违约之诉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不但不会妨碍交易的进行,相反还有利于鼓励交易的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精神损害而且获得赔偿,则会在下次订约时更加谨慎。守约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就会放心履约。而违约方也会因考虑付出赔偿而不敢随意违约。这样就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从而促成交易的进行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利益不只是侵权的产物,在合同领域同样存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观念的转变,反映了法律的关怀已经超出了物质层面,进入了精神层面。这也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进步和法律对人类精神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