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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可以自己改名吗?
江苏苏州一读者来信咨询:我儿子胡乐今年上六年级,他一直为自己的名字而烦恼,小的时候,同学说他的名字像女孩,再大一些,同学给他起了个外号叫“糊了”。眼看着要升初中了,他想给自己改个名字。请问像我儿子这样的未成年人,可以给自己改名字吗?
答:法律赋予我们一项权利叫做“姓名权”,是指自主决定、变更、使用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们大多数人都是跟随父亲的姓氏,这是传统习惯,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孩子既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改名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权利,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姓名都是父母或者长辈给起的,不是自己决定的,如果认为自己的名字不够好听,或不具备积极上进的意义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改变。所以,胡乐如果坚持要改名,他是有权利改的。
变更姓名,须按规定进行,具体程序是这样的: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另外,依照《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因此,胡乐可以与父母一起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自己的户口登记,改一个自己喜欢的、不会引起歧义的名字。
当然,由于姓名的改变关系到多方利益,因此建议在选定了一个姓名之后,最好不要随意地、无限制地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免在升学、考试、就业等社会活动中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剥夺未成年人继承权的遗嘱,有效吗?
浙江杭州一读者来信咨询:小明今年10岁,他的爸爸因患病不幸去世,在去世前,爸爸留下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继母和弟弟,继母打算让小明以后去爷爷家生活。请问,小明爸爸的遗嘱有效吗?
答:小明爸爸留下的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小明爸爸写遗嘱时,小明年仅10岁,是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作为爸爸依法负有抚养义务,因为患病而写遗嘱需为孩子保留一定份额。爸爸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留给了继母和弟弟,这是无效的。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公民在立遗嘱时,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自由处分遗产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有限度的。未成年人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如果遗嘱中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继承开始后,依法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作为抚养、教育费用。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的,否则遗嘱将会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因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定的,更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因此,小明的继承权被侵犯了,首先应当在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下,与继母协商处理,由小明的监护人或其他亲属代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编辑 朱璐 [email protected]
江苏苏州一读者来信咨询:我儿子胡乐今年上六年级,他一直为自己的名字而烦恼,小的时候,同学说他的名字像女孩,再大一些,同学给他起了个外号叫“糊了”。眼看着要升初中了,他想给自己改个名字。请问像我儿子这样的未成年人,可以给自己改名字吗?
答:法律赋予我们一项权利叫做“姓名权”,是指自主决定、变更、使用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们大多数人都是跟随父亲的姓氏,这是传统习惯,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孩子既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改名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权利,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姓名都是父母或者长辈给起的,不是自己决定的,如果认为自己的名字不够好听,或不具备积极上进的意义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改变。所以,胡乐如果坚持要改名,他是有权利改的。
变更姓名,须按规定进行,具体程序是这样的: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另外,依照《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因此,胡乐可以与父母一起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自己的户口登记,改一个自己喜欢的、不会引起歧义的名字。
当然,由于姓名的改变关系到多方利益,因此建议在选定了一个姓名之后,最好不要随意地、无限制地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免在升学、考试、就业等社会活动中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剥夺未成年人继承权的遗嘱,有效吗?
浙江杭州一读者来信咨询:小明今年10岁,他的爸爸因患病不幸去世,在去世前,爸爸留下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继母和弟弟,继母打算让小明以后去爷爷家生活。请问,小明爸爸的遗嘱有效吗?
答:小明爸爸留下的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小明爸爸写遗嘱时,小明年仅10岁,是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作为爸爸依法负有抚养义务,因为患病而写遗嘱需为孩子保留一定份额。爸爸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留给了继母和弟弟,这是无效的。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公民在立遗嘱时,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自由处分遗产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有限度的。未成年人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如果遗嘱中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继承开始后,依法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作为抚养、教育费用。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的,否则遗嘱将会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因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定的,更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因此,小明的继承权被侵犯了,首先应当在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下,与继母协商处理,由小明的监护人或其他亲属代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编辑 朱璐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