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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平和效率是法律价值的衡量标准之一,一直以来都为众人探討,二者在法律价值中不可或缺。在商法领域中,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谈商法的价值取向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公平与效率二者之间既矛盾,又相互作用,共同促进商法的发展方向。研究商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商法,也有利于商法的完善。
【关键词】 公平 效率 商法 价值
法律部门不同则意味着可能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商法的价值有多种,其中公平与效率这两种价值取向对商法部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平和效率越来越为人们认可,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对商法价值取向的要求。更新观念,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发展,深入探究公平与效率对商法价值取向的影响,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不同时期不同的人对法律价值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观点,而公平、效率、安全以及正义等方面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价值取向对法律来说又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成为了议论的热点。公平与效率在不同的法律中发挥的作用存在一定差异。对商法的价值取向而言,深入理解公平与效率,商法部门的工作就能更加有效地进行,保护人们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谈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公平与效率对商法的影响。
1. 商法起源
关于商法起源,有以下观点: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或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由于前两种观点所处的时代背景与可考究的历史资料,大部分学者认为古希腊和罗马法都不是商法真正的起源,笔者赞成商法的起源应追溯到欧洲中世纪。
欧洲中世纪是一个特别的时期,地中海沿岸的城市商业复兴之后, 商人在经济上地位日显突出。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摆脱封建及宗教势力的支配,逐渐结合, 形成行会组织。久而久之,形成了统一的商事规则,大家皆遵守之。中世纪欧洲神学主义盛行,教会的权利巨大,而也因此出现了一些教会扩大自身势力,创造大量财富的现象。商人的生财之道与教会的思想并不冲突。由于这种商业的逐利思想与教会禁欲主义思想的互动, 奠定了商法的诚实信用、禁止欺诈、等价有偿等基本理念, 为商法的自治提供了思想上的基础。
欧洲中世纪商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欣欣向荣。欧洲中世纪的农业发展得十分繁荣,农民有了剩余的作物,城市里又缺乏食物的供给,乡村的粮食输入城市,城市的商品提供给农村,因此越来越多的商人应运而生。有需求,就有供给,商业、农业相辅相成,关系密切。看到了商机的人越来越多,他们从单独的商人组成商人团体,遵守一样的规则。
在当时,若仅有政府来保护商人的商事活动对商人来说是不够的。商业新兴,为了满足其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商人对新的便捷的处理商事活动中的事务的规则有着迫切需要。从商人的商事活动中产生的习惯法, 随商务活动的扩大而逐渐传开。商人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 组建商事法院, 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欧洲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 并适用这些商事习惯法调整本国商人之间以及本国商人与外国商人之间的商事纠纷。商事法庭的存在, 使商事习惯由商人的自治自律上升为由政权强制保证实施的法律, 商事习惯转变为商法规范, 独立商法产生。
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都有独立的商法典,不同国家对商法定义存在不同。在德国,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即调整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日本,商法是“有关商事的特别法规”,即与商事有关的事情商法都能调整。在法国,商法是“关于一般商事行为的特别法”,即商法不仅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调整商人与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见,不同的国家对商法的定义及商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但都是在商事行为之间适用的法律。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综合,因而商法与“商”或“商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商法的调整范围决定了公平与效率是商法的价值。
2.公平与效率之法律价值
法律是有目的地向某一种社会效果的方向而制定的,对于法律实施想要达到的社会效果,就是法律的价值取向。换言之,价值取向的概念,即对于一个领域做出某种效益的规定,从而实现对社会倾向的标注。人们生活的社会中,有一些普世的价值取向,如公平、效率等。这些普世的价值取向又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其中商法就是以公平、效率等为价值取向的典型法律部门的代表。
2.1 商法的公平价值
作为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有着重大的意义。公平是平等主体之间得到平等的对待。平等主体之间得到一样的对待,是双方当事人都希望看到的结果。不管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在商事活动中,人们都希望看到公平的存在,作为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如商个人签订合同,便希望对方当事人能按照合同里确定的事项去做,从而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当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各取所需,公平交易。
公平是商法的价值取向之一,公平价值的存在为商主体进行商事活动提供保障,同时帮助人们树立公平的意识,即不仅自己需求公平,对他人也要公平。商法中的公平价值取向在规范商事活动的同时又影响着其他法律规范,从而和社会的价值观、道德的要求等一同维护社会风气,构筑公平的社会。
2.2.商法的效率价值
从商法的起源可以看出,人们需要一种法律制度来规范商事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这一制度就是比现存的制度更有利于处理商事活动的制度。商事活动中发生了纠纷,对同一问题人们有不同的见解,又或有人在积累大量商事活动经验后发现了从中“获利”的方法,因而或多或少损害他人的利益。解决这些纠纷,除了公平之外,还要讲求效率。
设想两人因票据的效力发生了纠纷,如果没有《票据法》来规范、解决这一纠纷可能遇到的问题,纠纷便可能会无休止的存在。作为商法的部门法,票据法不但规定了解决纠纷的途径,还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这一点,从其规定的诉讼时效即可看出。
商法规定了商事行为的准则,进行商事活动的主体都要遵循这一规则,因而社会机制正常运作。规则化的流程大大提高了法律效率,保证高效有序的进行每一项社会活动并保持着稳定。效率这一价值取向对商法部门来说,不仅决定了法律具体的执行情况,更对商事活动的高效运作起了重要的作用,效率越高,商事活动的发展越繁荣昌盛。 3.对我国商法的借鉴意义
我國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不仅得到恢复,更是飞速发展。但在经济建设路程中,一些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处理好这些纠纷,有助于我国经济稳定和高效发展。而处理好商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将两者有效地结合,也对我国经济实现中高速稳定发展有积极意义。
有人认为公平和效率并提是矛盾的,事实上,虽然公平与效率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从而使商法的发展更加迅速稳定。公平和效率对商法的价值取向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者既对立又统一,在整个商法体系中缺一不可。可以说,公平与效率存在一定的融合性,在商法的价值取向中,只重视公平而忽略效率的作用,就会导致处理商事纠纷效率低下,双方当事人损失巨大等不利后果。如果只重视效率而忽略公平的作用,又会导致商事纠纷并没有得到实质意义上的解决,讲求效率不讲公平,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因此,从商法的起源到法律价值来探讨公平与效率对商法价值取向的影响,在实质上对我国的商法是有借鉴意义的。在法律层面上,将公平与效率进行有机结合,对民商法的发展都有重大的进步意义。我国商法的立法方向和目的应该时时注重公平与效率在法律中的价值体现,从而将商法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如何将公平和效率结合得恰到好处,是商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将公平和效率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商法的发展,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赵万一.商法(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 李德顺.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3] 袁林,喻永会.从商法的起源看商法的自治与独立[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40-47.
[4] 张昊远,张萍.论商法的价值理念[J].经济与法,2013,11:110-113.
[5] 张秀全.商法基本原则研究[J].现代法学,1999,21(5):61-64.
[6] 刘红.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科教文汇,2015,308:187-188.
[7] 赵艳杰.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法学研究,2015,8(下):15-16.
[8] 戴霞.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3):64-68.
作者简介:姜小燕(1997-)女;苗族;贵州省;西南民族大学 法学 四川省成都市 610225。
【关键词】 公平 效率 商法 价值
法律部门不同则意味着可能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商法的价值有多种,其中公平与效率这两种价值取向对商法部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平和效率越来越为人们认可,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对商法价值取向的要求。更新观念,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发展,深入探究公平与效率对商法价值取向的影响,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不同时期不同的人对法律价值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观点,而公平、效率、安全以及正义等方面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价值取向对法律来说又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成为了议论的热点。公平与效率在不同的法律中发挥的作用存在一定差异。对商法的价值取向而言,深入理解公平与效率,商法部门的工作就能更加有效地进行,保护人们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谈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公平与效率对商法的影响。
1. 商法起源
关于商法起源,有以下观点: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或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由于前两种观点所处的时代背景与可考究的历史资料,大部分学者认为古希腊和罗马法都不是商法真正的起源,笔者赞成商法的起源应追溯到欧洲中世纪。
欧洲中世纪是一个特别的时期,地中海沿岸的城市商业复兴之后, 商人在经济上地位日显突出。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摆脱封建及宗教势力的支配,逐渐结合, 形成行会组织。久而久之,形成了统一的商事规则,大家皆遵守之。中世纪欧洲神学主义盛行,教会的权利巨大,而也因此出现了一些教会扩大自身势力,创造大量财富的现象。商人的生财之道与教会的思想并不冲突。由于这种商业的逐利思想与教会禁欲主义思想的互动, 奠定了商法的诚实信用、禁止欺诈、等价有偿等基本理念, 为商法的自治提供了思想上的基础。
欧洲中世纪商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欣欣向荣。欧洲中世纪的农业发展得十分繁荣,农民有了剩余的作物,城市里又缺乏食物的供给,乡村的粮食输入城市,城市的商品提供给农村,因此越来越多的商人应运而生。有需求,就有供给,商业、农业相辅相成,关系密切。看到了商机的人越来越多,他们从单独的商人组成商人团体,遵守一样的规则。
在当时,若仅有政府来保护商人的商事活动对商人来说是不够的。商业新兴,为了满足其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商人对新的便捷的处理商事活动中的事务的规则有着迫切需要。从商人的商事活动中产生的习惯法, 随商务活动的扩大而逐渐传开。商人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 组建商事法院, 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欧洲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 并适用这些商事习惯法调整本国商人之间以及本国商人与外国商人之间的商事纠纷。商事法庭的存在, 使商事习惯由商人的自治自律上升为由政权强制保证实施的法律, 商事习惯转变为商法规范, 独立商法产生。
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都有独立的商法典,不同国家对商法定义存在不同。在德国,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即调整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日本,商法是“有关商事的特别法规”,即与商事有关的事情商法都能调整。在法国,商法是“关于一般商事行为的特别法”,即商法不仅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调整商人与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见,不同的国家对商法的定义及商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但都是在商事行为之间适用的法律。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综合,因而商法与“商”或“商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商法的调整范围决定了公平与效率是商法的价值。
2.公平与效率之法律价值
法律是有目的地向某一种社会效果的方向而制定的,对于法律实施想要达到的社会效果,就是法律的价值取向。换言之,价值取向的概念,即对于一个领域做出某种效益的规定,从而实现对社会倾向的标注。人们生活的社会中,有一些普世的价值取向,如公平、效率等。这些普世的价值取向又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其中商法就是以公平、效率等为价值取向的典型法律部门的代表。
2.1 商法的公平价值
作为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有着重大的意义。公平是平等主体之间得到平等的对待。平等主体之间得到一样的对待,是双方当事人都希望看到的结果。不管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在商事活动中,人们都希望看到公平的存在,作为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如商个人签订合同,便希望对方当事人能按照合同里确定的事项去做,从而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当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各取所需,公平交易。
公平是商法的价值取向之一,公平价值的存在为商主体进行商事活动提供保障,同时帮助人们树立公平的意识,即不仅自己需求公平,对他人也要公平。商法中的公平价值取向在规范商事活动的同时又影响着其他法律规范,从而和社会的价值观、道德的要求等一同维护社会风气,构筑公平的社会。
2.2.商法的效率价值
从商法的起源可以看出,人们需要一种法律制度来规范商事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这一制度就是比现存的制度更有利于处理商事活动的制度。商事活动中发生了纠纷,对同一问题人们有不同的见解,又或有人在积累大量商事活动经验后发现了从中“获利”的方法,因而或多或少损害他人的利益。解决这些纠纷,除了公平之外,还要讲求效率。
设想两人因票据的效力发生了纠纷,如果没有《票据法》来规范、解决这一纠纷可能遇到的问题,纠纷便可能会无休止的存在。作为商法的部门法,票据法不但规定了解决纠纷的途径,还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这一点,从其规定的诉讼时效即可看出。
商法规定了商事行为的准则,进行商事活动的主体都要遵循这一规则,因而社会机制正常运作。规则化的流程大大提高了法律效率,保证高效有序的进行每一项社会活动并保持着稳定。效率这一价值取向对商法部门来说,不仅决定了法律具体的执行情况,更对商事活动的高效运作起了重要的作用,效率越高,商事活动的发展越繁荣昌盛。 3.对我国商法的借鉴意义
我國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不仅得到恢复,更是飞速发展。但在经济建设路程中,一些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处理好这些纠纷,有助于我国经济稳定和高效发展。而处理好商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将两者有效地结合,也对我国经济实现中高速稳定发展有积极意义。
有人认为公平和效率并提是矛盾的,事实上,虽然公平与效率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从而使商法的发展更加迅速稳定。公平和效率对商法的价值取向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者既对立又统一,在整个商法体系中缺一不可。可以说,公平与效率存在一定的融合性,在商法的价值取向中,只重视公平而忽略效率的作用,就会导致处理商事纠纷效率低下,双方当事人损失巨大等不利后果。如果只重视效率而忽略公平的作用,又会导致商事纠纷并没有得到实质意义上的解决,讲求效率不讲公平,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因此,从商法的起源到法律价值来探讨公平与效率对商法价值取向的影响,在实质上对我国的商法是有借鉴意义的。在法律层面上,将公平与效率进行有机结合,对民商法的发展都有重大的进步意义。我国商法的立法方向和目的应该时时注重公平与效率在法律中的价值体现,从而将商法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如何将公平和效率结合得恰到好处,是商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将公平和效率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商法的发展,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赵万一.商法(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 李德顺.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3] 袁林,喻永会.从商法的起源看商法的自治与独立[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40-47.
[4] 张昊远,张萍.论商法的价值理念[J].经济与法,2013,11:110-113.
[5] 张秀全.商法基本原则研究[J].现代法学,1999,21(5):61-64.
[6] 刘红.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科教文汇,2015,308:187-188.
[7] 赵艳杰.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法学研究,2015,8(下):15-16.
[8] 戴霞.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3):64-68.
作者简介:姜小燕(1997-)女;苗族;贵州省;西南民族大学 法学 四川省成都市 6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