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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农产品重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均适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不合格农产品是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全法》相关要求、数量多、有重大安全隐患、负面影响面大的农产品。
三、社会公众、检测部门或监管部门在一经发现上述不合格农产品,应立即向不合格农产品责任方并迅速向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于收到的不合格农产品事故报告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进行分析、评估。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收到不合格农产品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同级政府、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
四、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合格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汇总与分析,依法组织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最终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省农委市场信息处 供稿)
一、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均适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不合格农产品是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全法》相关要求、数量多、有重大安全隐患、负面影响面大的农产品。
三、社会公众、检测部门或监管部门在一经发现上述不合格农产品,应立即向不合格农产品责任方并迅速向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于收到的不合格农产品事故报告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进行分析、评估。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收到不合格农产品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同级政府、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
四、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合格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汇总与分析,依法组织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最终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省农委市场信息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