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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始于2002年,当时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中国平安集团试点综合金融控股发展模式。
此后几年,随着国家对金融牌照管制的逐步放开,各种金融创新不断出现,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始尝试综合化经营,非金融企业也开始在产融结合的大背景下,通过并购、买牌照等方式纷纷涉足保险、券商等金融领域,从而进一步发展成金融控股公司。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了两类金融控股公司: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
对于第二类,又可以将其细分成五种:
第一种是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第二种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第三种是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等。第四种是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第五种是互联网巨头涉足金融领域形成的综合化金融平台。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和“准”金控平台近60家。从规模上看,第一类占据绝对比重,且多为持牌经营,因受到严格监管,其风险也相对可控;但后者有一部分游离于监管之外,金融风险问题也较突出。
具体而言,存在的风险可以归结为四类:一是关联交易风险,这是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风险;二是内部利益冲突;三是监管套利,这一方面拉长了金融链条,形成交叉金融风险,同时也削弱了微观审慎监管的效力,使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远远超过其资本承受范围;四是脱实向虚,脱离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
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势在必行。下一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是严把市场准入关,明晰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资金来源真实性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管控关联交易,完善“防火墙”制度,以此实现金融控股公司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進高质量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保持简单、清晰、可识别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架构,有利于隔离不同行业的风险,符合现代金融监管要求。
(本文为作者11月24日在“金控集团助力高质量发展——首届光大—光华金控论坛”上的讲话)
此后几年,随着国家对金融牌照管制的逐步放开,各种金融创新不断出现,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始尝试综合化经营,非金融企业也开始在产融结合的大背景下,通过并购、买牌照等方式纷纷涉足保险、券商等金融领域,从而进一步发展成金融控股公司。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了两类金融控股公司: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
对于第二类,又可以将其细分成五种:
第一种是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第二种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第三种是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等。第四种是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第五种是互联网巨头涉足金融领域形成的综合化金融平台。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和“准”金控平台近60家。从规模上看,第一类占据绝对比重,且多为持牌经营,因受到严格监管,其风险也相对可控;但后者有一部分游离于监管之外,金融风险问题也较突出。
具体而言,存在的风险可以归结为四类:一是关联交易风险,这是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风险;二是内部利益冲突;三是监管套利,这一方面拉长了金融链条,形成交叉金融风险,同时也削弱了微观审慎监管的效力,使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远远超过其资本承受范围;四是脱实向虚,脱离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
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势在必行。下一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是严把市场准入关,明晰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资金来源真实性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管控关联交易,完善“防火墙”制度,以此实现金融控股公司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進高质量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保持简单、清晰、可识别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架构,有利于隔离不同行业的风险,符合现代金融监管要求。
(本文为作者11月24日在“金控集团助力高质量发展——首届光大—光华金控论坛”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