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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近的社会科学研究支持这样的观点:总体上,从功利主义刑罚的影响来看,通过增加罚金或者刑期来提升惩罚的严重性所起到的效果没有预期的好。国家通过调整刑期的长短或者罚金的数额为犯罪创制刑罚的原因是高额的罚金和较长的刑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大于数额较低的罚金和较短的刑期。
关键词:刑罚;幸福感;刑期;罚金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139-02
本文将关于人类幸福感的行为心理学研究中的新发现应用于法律领域里的一些重要问题的分析。当一个国家决定如何惩罚犯罪人时,至少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所施加的惩罚会产生多大程度的痛。现行的刑罚体系主要通过调整罚金的数额及刑期的长度来达到罪刑相适应,但是关于人们适应性的新发现动摇了现行体系所依赖的根基。尤其是,人们很好地适应了财富减少的消极变化,甚至适应了监狱生活的许多特点,而相反地,不能适应出监狱后的生活,比如失业,疾病,社会关系的丧失。其结果是,调整罚金的数额或者刑期的长度不能相应地改变刑罚所施加的痛苦程度。
一、惩罚的合理限度
对犯罪分子施加惩罚意味着施加痛苦,但对所施加痛苦的类型及程度应该有个合法性的限度,因此有必要了解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实际上遭受的痛苦。在多大程度上罚金及监禁影响着人们的幸福感。答案看上去可能是明显的,但是正如我们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所表示的,最近行为心理学的实证研究所得出的证明是相反的。实证研究显示货币罚款对人们产生的影响很小,金钱的减少最初会使人们的幸福感减少,但是这种状况很快会反弹。即使是很大笔的罚款也可能只对罚款人的幸福感产生很小的影响,因为人们很容易适应新的财务状况。人们的适应性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罚款的惩罚性效果。
监禁对幸福感的影响更为复杂。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人们适应了监狱中的生活。一开始进入监狱时幸福感下降并保持低谷状态,但是当他们适应新环境时,这种感觉开始上升。另一种情况,事实上监禁刑的任何阶段,不管多短的刑期,其结果都会影响犯罪人的生活,因为他们抵制适应监狱的生活,甚至是在被释放之后。服刑人员经常遭到配偶或者朋友的离弃,很难找到工作,也可能在服刑期间感染不可治愈的疾病。因此,服刑的时间本身可能并不是很难以忍受的,但是服刑期间产生的影响却可能是无期限的存在着并减少了他们的幸福感。
这些结论区别于根据刑罚政策及哲学思想所推断出的刑罚的普遍效果。所有关于惩罚的解释都关注比例性原则:越严重的犯罪惩罚越重,或者是为了达到更大的威慑力的目的,或者是报复犯罪人的不法行为,或者传达社会的谴责,或者是几种目的的结合。但是,由于人们对各种困难环境的不同的适应能力,现行的刑罚政策的迟钝性导致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
调整罚金的数量或者刑期的长短不能相应的调整刑罚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犯罪人使自己适应在监狱中生活或者愿意支付更多的罰款。出现的结果是,数量不同的罚金仅仅给犯罪人带来短暂的伤害。另一方面,监禁刑的刑期不论长短,如果引起了失业,疾病,社会关系的脱离,都会产生大的持续性的伤害。但是较长刑期和较短刑期所带来的痛苦的差别比推断的更小,服刑的开始会产生很严重的伤害,服刑后遭受持续的伤害。这些事实使得,在既有的刑罚结构里,更难准确把握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人不同的适应性除了破坏了比例性刑罚的原则之外,还有其他重要的影响。削弱了罚金刑产生的痛苦但没有削弱罚金刑防止犯罪的能力,因为试图犯罪的人会错误地认为较大数额的罚金会从实质上降低其生活的幸福感。监禁刑也同样,但是这种现象产生相反的目的,出现的事实是犯罪人服刑后的生活比许多理论学家,立法者们预想的更差。在刑罚体系的设计上,学者们和政策的制定者们需要解释在多大程度上刑罚机制应该反应刑罚的实效。这对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都适用。
二、犯罪人主观上对刑罚的感知程度
刑事惩罚的所有主要理论应该与犯罪人在主观上对惩罚的感知相关。然而,直到现在也不知道人们对于施加在他们身上的刑罚有什么样的反应。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里,尤其是最近的几年里,许多跨领域的社会科学家开始研究评估刑罚带来的主观痛苦的新方法,包括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
这项关于刑罚的主观感受的研究是社会科学致力于研究人们主观幸福感的衡量和决定因素中的一部分。出于这样一种信仰,个人自我报告是最好地幸福测量方法,快乐心理学或者享乐论是行为科学研究中最活跃的领域。研究中最重要的两个发现与刑罚的研究密切相关:(1)许多生活中的事件,积极地或者消极地,很少对个人的幸福产生持久的影响,因为人们很快地适应了生活。(2)人们没有意识到或者不记得他们自己如何快速地适应,因此过低地预测了未来事件会带来的快乐影响。研究已经发现,不管人们经历多大程度的消极影响后,起初幸福感会下降,但是很快会回升(至少到有意义的程度),从种消极影响小到包括得知自己在某个测试中得分很低,大到包括变成瘫痪。
本部分探寻证明犯罪人对两种形式的刑罚:罚金及监禁刑,心理适应的证据。
A.对监禁刑的适应。在美国,罚金刑经常被作为对犯罪的惩罚,但是监禁刑还是最主要的刑罚,了解监禁刑对犯罪人的影响是关键的。社会科学领域关注犯罪人对监禁刑的反应始于20世纪50年代,克莱默的监狱化理论,预言经过服刑的这段期间,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会逐渐衰退。然而,最近这些研究成果受到了挑战,有证据证明犯罪人很快适应了监狱的生活。与其他领域得出的适应性证据一致,监禁刑在犯罪人入狱时似乎会导致心理上的悲痛,但是随着刑期的推进,心理就会随之好转。
早期横向研究比较了被判长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服刑一年之后与服刑十年之后的不同。刚服刑一年的犯罪人明显表现出更大程度的焦虑,沮丧,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失调。这个研究结果表明对于被判长期监禁刑的犯罪人来说,服刑的早期阶段压力特别大,因为他们必须完成从以前的生活向监狱生活的转变。没有证据证明随着时间的推进,他们的心理会恶化,相反地,服刑越久越适应监狱地生活。监禁刑的痛苦是短暂的,随着刑期的推近,这种痛苦会逐渐削弱。
B.监狱生活对幸福健康的长期影响。监狱生活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可能比预测的少,因为犯罪人适应了监狱生活的一些特征。相反地,任何长度的刑期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可能比预测的更严重,因为监狱生活给出狱后带来的消极影响是难以适应的。已经有研究证明任何长度的监禁刑都会产生类似的情况:出狱后将会遭遇各种类型的伤害包括健康问题,经济问题,及社会关系的丧失等负面的结果,这些尤其使他们很难适应。
直到最近,人们还广泛地认为监禁刑对出狱后的犯人的健康,职业及家庭不会产生直接地因果关系影响。任何认为监禁与健康及工作等有相互关系的想法都是选择性影响的结果。也就是说,在监狱里的人或多或少地本来就存在着身体健康问题或者职业机会问题。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研究者们将用来研究幸福感的相同的纵向调查方法来追踪犯罪人在入狱前后的变化,从而将在监狱服刑这段期间的影响分离出来。
参考文献:
[1]Alan Brudner: Punishment and freedo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2]David Garland: 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 A Study in Social Theory,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
关键词:刑罚;幸福感;刑期;罚金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139-02
本文将关于人类幸福感的行为心理学研究中的新发现应用于法律领域里的一些重要问题的分析。当一个国家决定如何惩罚犯罪人时,至少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所施加的惩罚会产生多大程度的痛。现行的刑罚体系主要通过调整罚金的数额及刑期的长度来达到罪刑相适应,但是关于人们适应性的新发现动摇了现行体系所依赖的根基。尤其是,人们很好地适应了财富减少的消极变化,甚至适应了监狱生活的许多特点,而相反地,不能适应出监狱后的生活,比如失业,疾病,社会关系的丧失。其结果是,调整罚金的数额或者刑期的长度不能相应地改变刑罚所施加的痛苦程度。
一、惩罚的合理限度
对犯罪分子施加惩罚意味着施加痛苦,但对所施加痛苦的类型及程度应该有个合法性的限度,因此有必要了解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实际上遭受的痛苦。在多大程度上罚金及监禁影响着人们的幸福感。答案看上去可能是明显的,但是正如我们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所表示的,最近行为心理学的实证研究所得出的证明是相反的。实证研究显示货币罚款对人们产生的影响很小,金钱的减少最初会使人们的幸福感减少,但是这种状况很快会反弹。即使是很大笔的罚款也可能只对罚款人的幸福感产生很小的影响,因为人们很容易适应新的财务状况。人们的适应性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罚款的惩罚性效果。
监禁对幸福感的影响更为复杂。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人们适应了监狱中的生活。一开始进入监狱时幸福感下降并保持低谷状态,但是当他们适应新环境时,这种感觉开始上升。另一种情况,事实上监禁刑的任何阶段,不管多短的刑期,其结果都会影响犯罪人的生活,因为他们抵制适应监狱的生活,甚至是在被释放之后。服刑人员经常遭到配偶或者朋友的离弃,很难找到工作,也可能在服刑期间感染不可治愈的疾病。因此,服刑的时间本身可能并不是很难以忍受的,但是服刑期间产生的影响却可能是无期限的存在着并减少了他们的幸福感。
这些结论区别于根据刑罚政策及哲学思想所推断出的刑罚的普遍效果。所有关于惩罚的解释都关注比例性原则:越严重的犯罪惩罚越重,或者是为了达到更大的威慑力的目的,或者是报复犯罪人的不法行为,或者传达社会的谴责,或者是几种目的的结合。但是,由于人们对各种困难环境的不同的适应能力,现行的刑罚政策的迟钝性导致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
调整罚金的数量或者刑期的长短不能相应的调整刑罚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犯罪人使自己适应在监狱中生活或者愿意支付更多的罰款。出现的结果是,数量不同的罚金仅仅给犯罪人带来短暂的伤害。另一方面,监禁刑的刑期不论长短,如果引起了失业,疾病,社会关系的脱离,都会产生大的持续性的伤害。但是较长刑期和较短刑期所带来的痛苦的差别比推断的更小,服刑的开始会产生很严重的伤害,服刑后遭受持续的伤害。这些事实使得,在既有的刑罚结构里,更难准确把握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人不同的适应性除了破坏了比例性刑罚的原则之外,还有其他重要的影响。削弱了罚金刑产生的痛苦但没有削弱罚金刑防止犯罪的能力,因为试图犯罪的人会错误地认为较大数额的罚金会从实质上降低其生活的幸福感。监禁刑也同样,但是这种现象产生相反的目的,出现的事实是犯罪人服刑后的生活比许多理论学家,立法者们预想的更差。在刑罚体系的设计上,学者们和政策的制定者们需要解释在多大程度上刑罚机制应该反应刑罚的实效。这对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都适用。
二、犯罪人主观上对刑罚的感知程度
刑事惩罚的所有主要理论应该与犯罪人在主观上对惩罚的感知相关。然而,直到现在也不知道人们对于施加在他们身上的刑罚有什么样的反应。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里,尤其是最近的几年里,许多跨领域的社会科学家开始研究评估刑罚带来的主观痛苦的新方法,包括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
这项关于刑罚的主观感受的研究是社会科学致力于研究人们主观幸福感的衡量和决定因素中的一部分。出于这样一种信仰,个人自我报告是最好地幸福测量方法,快乐心理学或者享乐论是行为科学研究中最活跃的领域。研究中最重要的两个发现与刑罚的研究密切相关:(1)许多生活中的事件,积极地或者消极地,很少对个人的幸福产生持久的影响,因为人们很快地适应了生活。(2)人们没有意识到或者不记得他们自己如何快速地适应,因此过低地预测了未来事件会带来的快乐影响。研究已经发现,不管人们经历多大程度的消极影响后,起初幸福感会下降,但是很快会回升(至少到有意义的程度),从种消极影响小到包括得知自己在某个测试中得分很低,大到包括变成瘫痪。
本部分探寻证明犯罪人对两种形式的刑罚:罚金及监禁刑,心理适应的证据。
A.对监禁刑的适应。在美国,罚金刑经常被作为对犯罪的惩罚,但是监禁刑还是最主要的刑罚,了解监禁刑对犯罪人的影响是关键的。社会科学领域关注犯罪人对监禁刑的反应始于20世纪50年代,克莱默的监狱化理论,预言经过服刑的这段期间,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会逐渐衰退。然而,最近这些研究成果受到了挑战,有证据证明犯罪人很快适应了监狱的生活。与其他领域得出的适应性证据一致,监禁刑在犯罪人入狱时似乎会导致心理上的悲痛,但是随着刑期的推进,心理就会随之好转。
早期横向研究比较了被判长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服刑一年之后与服刑十年之后的不同。刚服刑一年的犯罪人明显表现出更大程度的焦虑,沮丧,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失调。这个研究结果表明对于被判长期监禁刑的犯罪人来说,服刑的早期阶段压力特别大,因为他们必须完成从以前的生活向监狱生活的转变。没有证据证明随着时间的推进,他们的心理会恶化,相反地,服刑越久越适应监狱地生活。监禁刑的痛苦是短暂的,随着刑期的推近,这种痛苦会逐渐削弱。
B.监狱生活对幸福健康的长期影响。监狱生活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可能比预测的少,因为犯罪人适应了监狱生活的一些特征。相反地,任何长度的刑期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可能比预测的更严重,因为监狱生活给出狱后带来的消极影响是难以适应的。已经有研究证明任何长度的监禁刑都会产生类似的情况:出狱后将会遭遇各种类型的伤害包括健康问题,经济问题,及社会关系的丧失等负面的结果,这些尤其使他们很难适应。
直到最近,人们还广泛地认为监禁刑对出狱后的犯人的健康,职业及家庭不会产生直接地因果关系影响。任何认为监禁与健康及工作等有相互关系的想法都是选择性影响的结果。也就是说,在监狱里的人或多或少地本来就存在着身体健康问题或者职业机会问题。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研究者们将用来研究幸福感的相同的纵向调查方法来追踪犯罪人在入狱前后的变化,从而将在监狱服刑这段期间的影响分离出来。
参考文献:
[1]Alan Brudner: Punishment and freedo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2]David Garland: 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 A Study in Social Theory,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