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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下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本文力图对几大突出问题提供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措施
在近年“非遗热”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大量的传统文化资源亟须全面普查整理;传承人和传承技艺的保护力度急需加强;政策法规以及各级保护体制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因此,当下切实需要制定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措施。
一、普查民间传统文化资源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之久,在这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正如许林田所论述的,我国现有二千八百个县,一万九千个镇,近十万多个村落。所谓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全国各地至今仍保留着极其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根脉,以及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杂技、各类民俗、民间知识、传统医药、生活民居和各类传统手工技艺等等(1)。而对传统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就开始注重本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涵着该民族传统文化最深的根源,保留着该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以及该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所以对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普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李荣启认为普查工作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普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集作品和记述民俗。全面而科学地采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忠实地记录下各种民俗文化事象,才能保存下流传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面貌,从而为我们从民间文化角度研究民众的思想和世界观提供可能,为党和政府制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乃至文化发展国策,提供可靠而科学的依据(2)。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产,是民族精神情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的显现。当然,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著名作家、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指出了传承人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靠人传承下来的,如果从事民间艺术和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遗产就要断绝了。吴文科也认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的核心载体,所以任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实施手段,如果离开了对人的关注与重视,就是舍本逐末(3)。但是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强,致使传承人的生活境遇受到了威胁。人绝艺亡的残酷现实正在不断上演。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传承人迫于生活压力,纷纷选择到城市打工来维持生活,他们的思想也逐渐被同化(4)。刘魁立也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将之封闭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空中。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传承者和共享者在文化保护、文化传承、文化发展中的自由选择意志(5)。同时,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也应该建立适合当地情况的民间艺术传承人保护制度,认真选择、甄别、认定技艺水准最高的传承人,为他们创造好的生活、工作条件。
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
2003年发起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定位:“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而我国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始阶段就注意到了政策法规的重要性。2003年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而我国自始至终都在积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制订工作。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文化遗产日”。等等,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都为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各个省份也相继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的法规。例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当然,我们颁布实施的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还不成熟,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李荣启认为各省、市、自治区应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6)。
四、设置合理有效的保护机制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规定,必须“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应当从地方、国家、国际三个层次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此可见,设置系统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刻不容缓,2004年辽宁大学民俗学专家乌丙安教授在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时指出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已经进入实施阶段,严格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的操作规程成为推动工作有效进展的当务之急(7)。刘茜认为应尽快建立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监管机制和政策机制,要将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对违反规定造成破坏的行为,必须有法可依,严肃处理与制裁。(8)
注释:
(1)(4)许林田.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J].浙江工艺美术,2006(4):97-101.
(2)(6)李荣启.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法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J].重庆社会科学,2006(4):112-115.
(3)吴文科.以人为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N].中国艺术报,2004年12月31日。
(5)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4.
(7)甯甯.世界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N].人民政协报,2004年11月22日.
(8)刘茜.试用科学发展观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J].西北民族研究,2005(2):179-184.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措施
在近年“非遗热”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大量的传统文化资源亟须全面普查整理;传承人和传承技艺的保护力度急需加强;政策法规以及各级保护体制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因此,当下切实需要制定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措施。
一、普查民间传统文化资源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之久,在这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正如许林田所论述的,我国现有二千八百个县,一万九千个镇,近十万多个村落。所谓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全国各地至今仍保留着极其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根脉,以及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杂技、各类民俗、民间知识、传统医药、生活民居和各类传统手工技艺等等(1)。而对传统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就开始注重本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涵着该民族传统文化最深的根源,保留着该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以及该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所以对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普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李荣启认为普查工作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普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集作品和记述民俗。全面而科学地采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忠实地记录下各种民俗文化事象,才能保存下流传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面貌,从而为我们从民间文化角度研究民众的思想和世界观提供可能,为党和政府制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乃至文化发展国策,提供可靠而科学的依据(2)。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产,是民族精神情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的显现。当然,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著名作家、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指出了传承人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靠人传承下来的,如果从事民间艺术和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遗产就要断绝了。吴文科也认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的核心载体,所以任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实施手段,如果离开了对人的关注与重视,就是舍本逐末(3)。但是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强,致使传承人的生活境遇受到了威胁。人绝艺亡的残酷现实正在不断上演。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传承人迫于生活压力,纷纷选择到城市打工来维持生活,他们的思想也逐渐被同化(4)。刘魁立也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将之封闭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空中。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传承者和共享者在文化保护、文化传承、文化发展中的自由选择意志(5)。同时,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也应该建立适合当地情况的民间艺术传承人保护制度,认真选择、甄别、认定技艺水准最高的传承人,为他们创造好的生活、工作条件。
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
2003年发起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定位:“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而我国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始阶段就注意到了政策法规的重要性。2003年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而我国自始至终都在积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制订工作。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文化遗产日”。等等,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都为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各个省份也相继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的法规。例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当然,我们颁布实施的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还不成熟,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李荣启认为各省、市、自治区应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6)。
四、设置合理有效的保护机制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规定,必须“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应当从地方、国家、国际三个层次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此可见,设置系统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刻不容缓,2004年辽宁大学民俗学专家乌丙安教授在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时指出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已经进入实施阶段,严格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的操作规程成为推动工作有效进展的当务之急(7)。刘茜认为应尽快建立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监管机制和政策机制,要将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对违反规定造成破坏的行为,必须有法可依,严肃处理与制裁。(8)
注释:
(1)(4)许林田.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J].浙江工艺美术,2006(4):97-101.
(2)(6)李荣启.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法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J].重庆社会科学,2006(4):112-115.
(3)吴文科.以人为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N].中国艺术报,2004年12月31日。
(5)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4.
(7)甯甯.世界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N].人民政协报,2004年11月22日.
(8)刘茜.试用科学发展观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J].西北民族研究,2005(2):17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