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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农村社会中,“成员集体”犹如一张普罗修斯似的脸,存在多样化“面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历史上的生产队、生产大队,都成为公众对“成员集体”的认知。王利明教授有言,“集体”是一个极度模糊的概念.“成员集体”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成为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欠佳等问题的重要缘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上述重要任务仍然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本质属性为逻辑起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