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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上市公司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因素,然而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层出不穷并且不断刷新着记录,证券市场的信誉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都受到了严重损害。以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从舞弊动因、舞弊手段及识别等角度,对新中基的财务舞弊进行分析,最后从政府、公司和中介机构三方面提出几点关于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对策。
关键词:财务舞弊;舞弊动因;舞弊手段及识别;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3.050
1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动因
一般而言,财务信息的质量与财务信息的生成过程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原因包括内因和外因两方面。
1.1 财务信息生产者与财务信息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会计舞弊的内在动因
这里的财务信息生产者包括财务人员,公司管理者及其他可以对会计信息施加影响的人员,利益关系既包括企业利益,也包括公司管理者、财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
从公司利益角度看,如果公司想要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资金,必须具备一定的盈利条件,倘若公司并不具备相应条件,那么为了达到目的便会美化报表,发布虚假的财务报告。同样,如果公司想要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来融资,粉饰财务报表往往是最有力的手段。从个人利益角度看,企业管理者为了达到相应的业绩,可能通过自己的能力影响财务人员弄虚作假,而财务人员基于个人利益考虑,往往听从管理者的意思,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
1.2 环境和制度缺陷为公司财务舞弊提供外部条件
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除了内在动因驱动之外,还依靠一定的外部条件。其中,法律环境的缺陷是一大关键。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会计法规的制定应当符合会计科学的一般规律。如果会计法规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必然给不良分子钻法律漏洞、制造虚假财务报告提供可乘之机。除了法律缺陷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监管机构监督不力,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等因素也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提供了保护伞。
2 新中基会计舞弊案例分析
2.1 “新中基”背景及舞弊事件经过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设立,2000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以番茄制品深加工为主要业务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2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发布对新中基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决定对其实施调查。2014年6月,证监会公布了对新中基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为时两年的调查中,证监会确认新中基在2006年—2011年共六年的时间内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和借助中转过账公司等方式虚构收入和利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2.2 新中基财务舞弊识别
2.2.1 往来交易异常
根据新中基披露的2007年的财务报告显示,新中基生产的番茄制品销往全球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大桶浓缩番茄酱占据了欧洲市场五分之一的份额,小包装番茄制品享有非洲市场近一半的市场的份额,国外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 。但新中基在2007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中第一名为天津晟中国际贸易公司,但新中基并未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这一关联方的相关信息,也未对其欠款金额巨大的原因做出说明。
根据新中基2009年的财务报告显示,新中基所需的番茄原料、番茄酱原料及产品包装物的供应商第一名为新疆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查询新中基2009年以前年度的财务报告,发现在其以前的供应商中并未出现新疆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影子。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新疆豪客成为新中基的第一大供应商,这样的现象十分蹊跷。
2.2.2 净利润与经营现金流量变动异常
通常来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运转正常、健康的公司,其利润增长应当与现金流量之间存在正向变动关系。但根据新中基的财务报表显示,2004年—2005年的净利润保持在5000万左右,而2006年净利润猛增至7000多万,涨幅超过50%。与此同时, 新中基公司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却比2005年下降了1亿多,降幅超过60%。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正向关系被严重打破,这表明公司有极大可能存在财务舞弊。
2.3 新中基财务舞弊手段
(1)设立空壳公司,虚构收入。根据证监会调查发现,新中基2006年1月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天津晟
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这家空壳公司,天津晟中表面上看虽然与新中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新中基实际上控制了天津晟中的一切经营业务。天津晟中通过先从新中基公司采购番茄酱,再把其销售给新中基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来实现新中基收入的增长。根据证监会处罚公告数据显示,2006年—2008年,新中基各子公司累计向天津晟中销售番茄酱总额超过6亿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采购总额的99%以上。2006年—2010年,天津晟中累计向天津中辰销售番茄酱总额达1亿多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近20%。
(2)利用非关联企业中转过账。根据证监会调查,作为新中基主要供应商之一的新疆豪客国际贸易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吴新安,而吴新安曾担任新中基销售负责人,曾是新中基时任董事长刘一的下属。在刘一的请求下,吴新安所控制的新疆豪客公司其从新中基采购大量番茄酱,加上一定利润后转手将其采购而来的全部销售给新中基子公司天津中辰。新疆豪客只起中转过账的作用,整个过程不涉及货物的移动。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8年新中基利用新疆豪客进行中转与过账,从而使天津晟中累计向疆豪客销售番茄酱总额达5亿多元人民币,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近80%。
3 财务舞弊的防范对策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诸多关于惩治财务舞弊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刑法》、《会计法》等也都规定了对个人和单位的经济处罚、刑事裁判等,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较为落后,在改革上又受到诸多阻碍,导致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这给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我国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打击和惩处,从利益上有效遏制财务舞弊的滋生和蔓延。
3.2 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不完善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不能有效发挥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因此要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董事制度,规范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严格独立董事人选,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要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评价体系和的信息沟通系统,增强内部控制效果。
3.3 提高中介机构审计独立性
政府要制定审计收费的最低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过低及价格竞争等不良行为进行控制,加大对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薪资披露不规范的行为的惩罚措施。与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要不断完善独立审计的规范体系,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规范。要建立健全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同时要实行事务所审计任期与上市公司轮换审计制度,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黄宏.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因及治理对策分析[J].商业经济,2012,(18).
[2]刘静,吴昊洋.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对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0,(5).
[3]宋玮,张译丹.审计失败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基于证监会20072013年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J].商业会计,2014,(17).
关键词:财务舞弊;舞弊动因;舞弊手段及识别;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3.050
1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动因
一般而言,财务信息的质量与财务信息的生成过程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原因包括内因和外因两方面。
1.1 财务信息生产者与财务信息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会计舞弊的内在动因
这里的财务信息生产者包括财务人员,公司管理者及其他可以对会计信息施加影响的人员,利益关系既包括企业利益,也包括公司管理者、财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
从公司利益角度看,如果公司想要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资金,必须具备一定的盈利条件,倘若公司并不具备相应条件,那么为了达到目的便会美化报表,发布虚假的财务报告。同样,如果公司想要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来融资,粉饰财务报表往往是最有力的手段。从个人利益角度看,企业管理者为了达到相应的业绩,可能通过自己的能力影响财务人员弄虚作假,而财务人员基于个人利益考虑,往往听从管理者的意思,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
1.2 环境和制度缺陷为公司财务舞弊提供外部条件
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除了内在动因驱动之外,还依靠一定的外部条件。其中,法律环境的缺陷是一大关键。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会计法规的制定应当符合会计科学的一般规律。如果会计法规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必然给不良分子钻法律漏洞、制造虚假财务报告提供可乘之机。除了法律缺陷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监管机构监督不力,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等因素也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提供了保护伞。
2 新中基会计舞弊案例分析
2.1 “新中基”背景及舞弊事件经过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设立,2000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以番茄制品深加工为主要业务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2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发布对新中基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决定对其实施调查。2014年6月,证监会公布了对新中基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为时两年的调查中,证监会确认新中基在2006年—2011年共六年的时间内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和借助中转过账公司等方式虚构收入和利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2.2 新中基财务舞弊识别
2.2.1 往来交易异常
根据新中基披露的2007年的财务报告显示,新中基生产的番茄制品销往全球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大桶浓缩番茄酱占据了欧洲市场五分之一的份额,小包装番茄制品享有非洲市场近一半的市场的份额,国外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 。但新中基在2007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中第一名为天津晟中国际贸易公司,但新中基并未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这一关联方的相关信息,也未对其欠款金额巨大的原因做出说明。
根据新中基2009年的财务报告显示,新中基所需的番茄原料、番茄酱原料及产品包装物的供应商第一名为新疆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查询新中基2009年以前年度的财务报告,发现在其以前的供应商中并未出现新疆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影子。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新疆豪客成为新中基的第一大供应商,这样的现象十分蹊跷。
2.2.2 净利润与经营现金流量变动异常
通常来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运转正常、健康的公司,其利润增长应当与现金流量之间存在正向变动关系。但根据新中基的财务报表显示,2004年—2005年的净利润保持在5000万左右,而2006年净利润猛增至7000多万,涨幅超过50%。与此同时, 新中基公司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却比2005年下降了1亿多,降幅超过60%。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正向关系被严重打破,这表明公司有极大可能存在财务舞弊。
2.3 新中基财务舞弊手段
(1)设立空壳公司,虚构收入。根据证监会调查发现,新中基2006年1月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天津晟
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这家空壳公司,天津晟中表面上看虽然与新中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新中基实际上控制了天津晟中的一切经营业务。天津晟中通过先从新中基公司采购番茄酱,再把其销售给新中基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来实现新中基收入的增长。根据证监会处罚公告数据显示,2006年—2008年,新中基各子公司累计向天津晟中销售番茄酱总额超过6亿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采购总额的99%以上。2006年—2010年,天津晟中累计向天津中辰销售番茄酱总额达1亿多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近20%。
(2)利用非关联企业中转过账。根据证监会调查,作为新中基主要供应商之一的新疆豪客国际贸易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吴新安,而吴新安曾担任新中基销售负责人,曾是新中基时任董事长刘一的下属。在刘一的请求下,吴新安所控制的新疆豪客公司其从新中基采购大量番茄酱,加上一定利润后转手将其采购而来的全部销售给新中基子公司天津中辰。新疆豪客只起中转过账的作用,整个过程不涉及货物的移动。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8年新中基利用新疆豪客进行中转与过账,从而使天津晟中累计向疆豪客销售番茄酱总额达5亿多元人民币,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近80%。
3 财务舞弊的防范对策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诸多关于惩治财务舞弊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刑法》、《会计法》等也都规定了对个人和单位的经济处罚、刑事裁判等,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较为落后,在改革上又受到诸多阻碍,导致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这给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我国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打击和惩处,从利益上有效遏制财务舞弊的滋生和蔓延。
3.2 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不完善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不能有效发挥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因此要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董事制度,规范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严格独立董事人选,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要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评价体系和的信息沟通系统,增强内部控制效果。
3.3 提高中介机构审计独立性
政府要制定审计收费的最低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过低及价格竞争等不良行为进行控制,加大对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薪资披露不规范的行为的惩罚措施。与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要不断完善独立审计的规范体系,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规范。要建立健全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同时要实行事务所审计任期与上市公司轮换审计制度,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黄宏.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因及治理对策分析[J].商业经济,2012,(18).
[2]刘静,吴昊洋.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对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0,(5).
[3]宋玮,张译丹.审计失败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基于证监会20072013年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J].商业会计,20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