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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法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设立,因此只有地方法院与专门法院两种制度框架可供选择。相比于地方法院,专门法院更适合作为跨区法院设立的制度外壳。专门法院与跨区法院在设立目的上具有一致性。目的一致性是制度契合性的前提和基础。专门法院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以及在人事任免和负责制上的"省级统管"制度有利于跨区法院"去司法地方化"目的的达成。专门法院特殊的审级制度有利于跨区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目标的实现。专门法院特殊的监督制度有利于跨区法院强化司法权内部监督目标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