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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几经演变。而红军公田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演变的过程。同时,作为土地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壮大了革命力量,提高了红军战士的革命积极性,推动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快速发展,达到了土地革命的预期目的。
关键词: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土地制度;红军公田制度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237-02
自“八七”会议提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1] 后,土地革命就成为了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战争核心内容之一。作为该时期的重要革命根据地之一,鄂豫皖在举行武装起义之始,就制定了土地革命的政纲、制度。随着根据地的不断发展和中共中央对土地问题认识的变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在指导思想和内容上也几经演变。红军公田制度作为根据地土地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地制度演变的过程。因此,本文试以红军公田制度为视角,对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进行重新审视、考察。
一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肇始于武装起义之始。1927年11月黄麻起义后,建立起来的黄安县农民政府首次提出了要“实行土地革命”[2]。1928年秋,鄂东特委和工农革命军在松树岗召开的会议上,则提出了“谁种的田归谁收去”的土地分配政策。
1928年底,“六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精神传达到鄂豫皖地区。根据该精神和鄂豫边区近一年的土地革命经验,鄂东北特委制定了《临时土地政纲》。该政纲是鄂豫皖地区的第一个土地法,包括没收条例和分配条例。其没收条例规定,地主、豪绅及经“肃反委员会宣布有反革命行为者”的土地,一律予以没收;分配条例规定,凡没收的土地分配给佃农、无耕地的农民、失业工人、退伍士兵及“红军与赤卫军现役之军官、士兵”[3]。
1929年12月底,鄂豫边第一届苏维埃代表大会颁布了《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该细则是在总结黄麻起义以来,特别是《临时土地政纲》颁布以来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没收细则、分配细则和附则。其中没收细则规定,凡“豪绅地主所有之土地”,“祠堂、庙宇、教堂、祖积、公积所有之土地,及一切公产官地”,和“肃反委员会宣布没收财产之反革命分子所有之土地”一律予以没收。分配细则规定,没收的土地应该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红军的官兵、革命职业家及愿意耕种的雇农、工人、小贩等;同时,分配细则还详细规定了分配的标准及方法等[4]。六霍起义后,六安中心县委也颁布了《六安六区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则与《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近似。
但随着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暂行法》和6月李立三路线在中共中央的确立,鄂豫皖原有的土地制度被批判,《土地暂行法》和李立三“左倾”土地政策成为土地革命的政策法律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1)反富农;(2)创办集体农场,实行“土地国有化”。这些制度的实施使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偏离了正确的轨道,严重影响了苏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幸运的是,六届三中全会结束立三路线后,鄂豫皖恢复了《临时土地政纲》和《实施细则》所确立的土地制度,集体农场被取消,侵害富农利益的行为也被纠正。
1931年5月,中央在《关于鄂豫皖省委的决议》中,指示鄂豫皖要坚决执行《土地法草案》。该草案由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起草,其主要内容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打乱并重分已分配好的土地。7月,鄂豫皖中央分局在召开的第二届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指责根据地之前的土地制度“犯了许多机会主义错误”,是“非阶级路线的主张”,决定“遵照土地法重新分配一切土地”[5]。10月,又以鄂豫皖军委总政治部名义颁布了《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提出了详细的土地分配办法。至此,《土地法草案》和《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成为了鄂豫皖进行土地革命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
二
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土地制度、政策的演变过程中,作为“苏维埃的支柱,土地革命的先锋队”[5] 的红军战士是否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一直是革命领导人所考虑的问题之一,并由此提出了具有重要影响的红军公田制度。
土地革命初期,红军战士可以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临时土地政纲》规定:“红军与赤卫队现役之军官、兵士其家属无生产能力而愿耕种者,须分给土地并得雇人耕种。”[3] 《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和《六安六区土地政纲实施细则》也规定:“红军的官兵”须分得土地。但这种权利却在立三路线时期遭到冻结,《土地暂行法》规定,“红军士兵已分有土地者照旧,尚未分有土地者,俟全国苏维埃政府成立时,再行决定分与土地。”[6] 立三路线结束后,中央的土地政策再次恢复红军战士分配土地的权利。1930年8月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明确规定“现役红军官兵夫”[7] 照例分田。自此,无论根据地的土地政策怎样演变,红军战士应当分得土地成为了中共领导层的共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针对的是所有红军战士,并未区分红军的地域差别。由于红军的主要任务是军事斗争,即使他们分得土地,也没有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因此,上述政策在制定时还规定,分给红军战士的土地可以由“苏维埃政府派人帮助其家属耕种”。但这种政策仅适用于家在根据地的战士,却无法使家在非苏区的战士一体享受。
同样作为红军战士,怎样保证家在非苏区的革命同志的权利,实现红军“无论其本地是否建立苏维埃或尚为反动统治,均须分得土地”[8] 的政纲,鄂豫皖于1931年10月正式提出了“红军公田制度”:“每乡留一石到五石为红军公田,分给红军中由白色区来的贫苦农民和俘虏哗变加入红军的士兵。”[9] 此后,根据地相继颁布了《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和《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通知第十七号——统计和分配红军公田等》、《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通令第十五号——为红军公田问题》等文件,进一步对红军公田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 三
作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军公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红军公田的分配原则、分配数量、耕种管理及收获产品的分配等。
红军公田的分配原则,《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中明确规定,分配土地时应“首先把红军的田分好,红军公田提出来”[5]。且红军公田“不要山地,顶好路边的好田”[5]。
红军公田的分配数量,则“以乡为单位,按照乡内土地多少,留一石至五石”[5]。
至于红军公田的耕种管理,《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中建议,各地在分配红军公田的同时,“由当地群众开会讨论代耕法,顶好由代耕人公举一二人经常负看管责任。”后来,苏维埃政府直接规定:“红军公田的耕种,应由乡苏维埃负责召集当地群众举行会议讨论代耕办法。耕田的耕具、耕牛、种子,由苏维埃负责帮助(如苏维埃帮不够得借用一部)。水道、禾稼、肥料要有专人负责料理。”[5]
而关于红军公田的收获产品,最初苏维埃政府规定,“出产代耕人得十分之三,红军得十分之七,苏维埃负责保存,由红军自己支配。”[5]后来,随着红军公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收获产品的分配政策也做出相应调整,“除应留少数借用的耕牛、种子费外,其余完全交给该红色战士。”[5]但,由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一部分红军公田的收获产品并没有交给红军本人,而是挪为红军用粮或救济用粮。如商光边特区红军公田“收的粮食晒干扬净后送交商光边区粮食仓库,作为红军用粮”[10]。
四
土地制度是中共领导群众进行土地革命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而土地革命则是大革命失败后中共确定的主要政纲之一,其目的是希望在无产阶级在和资产阶级“争夺领导权的斗争中”,“在农民中得到同盟者”,“使革命立于不败之地”。虽然在短短的几年内,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几经演变,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争取更多的群众,扩大自身的支持力量并提高其革命积极性。
也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考量,鄂豫皖的领导人在土地革命的实践过程中制定了红军公田制度,以保障非苏区红军战士的生活,并吸引“非苏区求生不得的群众,成群的向赤区跑反;白色军队中挨饿受辱的革命士兵,大批的向红军哗变”[4]。这些哗变或从非苏区过来参加革命的红军战士,既壮大了革命力量,又由于“有红军公田去担保他们的生活”,“切实得着土地革命的利益”,因此更“坚决的为土地革命斗争”[5],从而有力地推动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迅速发展,达到了制定红军公田制度和土地制度的预期目的。
参考文献:
[1]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246.
[2] 戴季英.黄麻起义前后[G]//艰苦的历程——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革命回忆录选辑: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73.
[3]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编委会.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3册[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77.
[4]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编委会.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2册[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47-426.
[5] 湖北省档案馆,湖北省财政厅.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522-552.
[6] 土地暂行法[N].红旗,1930-06-04(3).
[7]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223.
[8]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468.
[9]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编委会.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424-425.
[10] 余世田.余集公社红阳大队原“红军公田”情况[G]//中共信阳地委党史资料征编委员会.丰碑:第15辑.信阳,1987:86.
[责任编辑 王玉妹]
关键词: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土地制度;红军公田制度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237-02
自“八七”会议提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1] 后,土地革命就成为了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战争核心内容之一。作为该时期的重要革命根据地之一,鄂豫皖在举行武装起义之始,就制定了土地革命的政纲、制度。随着根据地的不断发展和中共中央对土地问题认识的变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在指导思想和内容上也几经演变。红军公田制度作为根据地土地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地制度演变的过程。因此,本文试以红军公田制度为视角,对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进行重新审视、考察。
一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肇始于武装起义之始。1927年11月黄麻起义后,建立起来的黄安县农民政府首次提出了要“实行土地革命”[2]。1928年秋,鄂东特委和工农革命军在松树岗召开的会议上,则提出了“谁种的田归谁收去”的土地分配政策。
1928年底,“六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精神传达到鄂豫皖地区。根据该精神和鄂豫边区近一年的土地革命经验,鄂东北特委制定了《临时土地政纲》。该政纲是鄂豫皖地区的第一个土地法,包括没收条例和分配条例。其没收条例规定,地主、豪绅及经“肃反委员会宣布有反革命行为者”的土地,一律予以没收;分配条例规定,凡没收的土地分配给佃农、无耕地的农民、失业工人、退伍士兵及“红军与赤卫军现役之军官、士兵”[3]。
1929年12月底,鄂豫边第一届苏维埃代表大会颁布了《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该细则是在总结黄麻起义以来,特别是《临时土地政纲》颁布以来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没收细则、分配细则和附则。其中没收细则规定,凡“豪绅地主所有之土地”,“祠堂、庙宇、教堂、祖积、公积所有之土地,及一切公产官地”,和“肃反委员会宣布没收财产之反革命分子所有之土地”一律予以没收。分配细则规定,没收的土地应该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红军的官兵、革命职业家及愿意耕种的雇农、工人、小贩等;同时,分配细则还详细规定了分配的标准及方法等[4]。六霍起义后,六安中心县委也颁布了《六安六区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则与《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近似。
但随着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暂行法》和6月李立三路线在中共中央的确立,鄂豫皖原有的土地制度被批判,《土地暂行法》和李立三“左倾”土地政策成为土地革命的政策法律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1)反富农;(2)创办集体农场,实行“土地国有化”。这些制度的实施使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偏离了正确的轨道,严重影响了苏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幸运的是,六届三中全会结束立三路线后,鄂豫皖恢复了《临时土地政纲》和《实施细则》所确立的土地制度,集体农场被取消,侵害富农利益的行为也被纠正。
1931年5月,中央在《关于鄂豫皖省委的决议》中,指示鄂豫皖要坚决执行《土地法草案》。该草案由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起草,其主要内容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打乱并重分已分配好的土地。7月,鄂豫皖中央分局在召开的第二届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指责根据地之前的土地制度“犯了许多机会主义错误”,是“非阶级路线的主张”,决定“遵照土地法重新分配一切土地”[5]。10月,又以鄂豫皖军委总政治部名义颁布了《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提出了详细的土地分配办法。至此,《土地法草案》和《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成为了鄂豫皖进行土地革命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
二
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土地制度、政策的演变过程中,作为“苏维埃的支柱,土地革命的先锋队”[5] 的红军战士是否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一直是革命领导人所考虑的问题之一,并由此提出了具有重要影响的红军公田制度。
土地革命初期,红军战士可以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临时土地政纲》规定:“红军与赤卫队现役之军官、兵士其家属无生产能力而愿耕种者,须分给土地并得雇人耕种。”[3] 《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和《六安六区土地政纲实施细则》也规定:“红军的官兵”须分得土地。但这种权利却在立三路线时期遭到冻结,《土地暂行法》规定,“红军士兵已分有土地者照旧,尚未分有土地者,俟全国苏维埃政府成立时,再行决定分与土地。”[6] 立三路线结束后,中央的土地政策再次恢复红军战士分配土地的权利。1930年8月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明确规定“现役红军官兵夫”[7] 照例分田。自此,无论根据地的土地政策怎样演变,红军战士应当分得土地成为了中共领导层的共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针对的是所有红军战士,并未区分红军的地域差别。由于红军的主要任务是军事斗争,即使他们分得土地,也没有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因此,上述政策在制定时还规定,分给红军战士的土地可以由“苏维埃政府派人帮助其家属耕种”。但这种政策仅适用于家在根据地的战士,却无法使家在非苏区的战士一体享受。
同样作为红军战士,怎样保证家在非苏区的革命同志的权利,实现红军“无论其本地是否建立苏维埃或尚为反动统治,均须分得土地”[8] 的政纲,鄂豫皖于1931年10月正式提出了“红军公田制度”:“每乡留一石到五石为红军公田,分给红军中由白色区来的贫苦农民和俘虏哗变加入红军的士兵。”[9] 此后,根据地相继颁布了《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和《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通知第十七号——统计和分配红军公田等》、《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通令第十五号——为红军公田问题》等文件,进一步对红军公田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 三
作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军公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红军公田的分配原则、分配数量、耕种管理及收获产品的分配等。
红军公田的分配原则,《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中明确规定,分配土地时应“首先把红军的田分好,红军公田提出来”[5]。且红军公田“不要山地,顶好路边的好田”[5]。
红军公田的分配数量,则“以乡为单位,按照乡内土地多少,留一石至五石”[5]。
至于红军公田的耕种管理,《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中建议,各地在分配红军公田的同时,“由当地群众开会讨论代耕法,顶好由代耕人公举一二人经常负看管责任。”后来,苏维埃政府直接规定:“红军公田的耕种,应由乡苏维埃负责召集当地群众举行会议讨论代耕办法。耕田的耕具、耕牛、种子,由苏维埃负责帮助(如苏维埃帮不够得借用一部)。水道、禾稼、肥料要有专人负责料理。”[5]
而关于红军公田的收获产品,最初苏维埃政府规定,“出产代耕人得十分之三,红军得十分之七,苏维埃负责保存,由红军自己支配。”[5]后来,随着红军公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收获产品的分配政策也做出相应调整,“除应留少数借用的耕牛、种子费外,其余完全交给该红色战士。”[5]但,由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一部分红军公田的收获产品并没有交给红军本人,而是挪为红军用粮或救济用粮。如商光边特区红军公田“收的粮食晒干扬净后送交商光边区粮食仓库,作为红军用粮”[10]。
四
土地制度是中共领导群众进行土地革命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而土地革命则是大革命失败后中共确定的主要政纲之一,其目的是希望在无产阶级在和资产阶级“争夺领导权的斗争中”,“在农民中得到同盟者”,“使革命立于不败之地”。虽然在短短的几年内,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几经演变,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争取更多的群众,扩大自身的支持力量并提高其革命积极性。
也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考量,鄂豫皖的领导人在土地革命的实践过程中制定了红军公田制度,以保障非苏区红军战士的生活,并吸引“非苏区求生不得的群众,成群的向赤区跑反;白色军队中挨饿受辱的革命士兵,大批的向红军哗变”[4]。这些哗变或从非苏区过来参加革命的红军战士,既壮大了革命力量,又由于“有红军公田去担保他们的生活”,“切实得着土地革命的利益”,因此更“坚决的为土地革命斗争”[5],从而有力地推动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迅速发展,达到了制定红军公田制度和土地制度的预期目的。
参考文献:
[1]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246.
[2] 戴季英.黄麻起义前后[G]//艰苦的历程——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革命回忆录选辑: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73.
[3]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编委会.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3册[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77.
[4]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编委会.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2册[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47-426.
[5] 湖北省档案馆,湖北省财政厅.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522-552.
[6] 土地暂行法[N].红旗,1930-06-04(3).
[7]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223.
[8]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468.
[9]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编委会.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424-425.
[10] 余世田.余集公社红阳大队原“红军公田”情况[G]//中共信阳地委党史资料征编委员会.丰碑:第15辑.信阳,1987:86.
[责任编辑 王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