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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起点应该具备支撑刑事司法和罪刑法定的价值前提。传统有关刑事责任起点的观点不利于刑事司法的运作和对人权的保障,是对刑事责任客观性的误解,不合法的应然性意义,因此必须被抛弃。刑事责任起点的确立应在符合支撑刑事司法运作和罪刑法定的价值前提下进行,因而合理的结论是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时。惩罚的起点是有效的判决而不是行为的发生,这是刑事法治的必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