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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途径逻辑起点研究农村金融需求。大部分地区的农户非农产业收入少,不稳定,经营土地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一个来源,尚不具备完全转出土地的条件。农村金融发展,首先,建立土地银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第二,制定专门的农村抵押政策解决贷款难的问题;第三,应当积极探索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
[关键词]农村金融; 土地承包权流转; 土地银行; 生产性消费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12-0019-0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作出了重要判断,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这一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农村土地流转进人了加快发展的关键阶段。土地承包权流转将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并会引发农用土地的价值重估,从而对农村金融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国际形势看,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中国也受到波及外贸出口骤降,中国经济也正进入一个新的转型阶段。扩大内需特别是农村市场的消费,才能为我国经济增长积蓄后劲,注入持续的动力。研究用金融手段促进农村市场的消费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途径逻辑起点应先对农户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了解和诠释中国农户的性质、行为及其制度环境。
从中国目前的位于不同区位、具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对外开放程度各异的农村中,能够相应寻找到三种农户类型代表,大体可分为贫困户、温饱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中西部部分地区的农民生活仍处于极度的贫困之中,信息不通畅、交通不便利、教育设施落后,从而农户成员流动性极差。贫困户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金,有贷款的迫切需求,但无任何抵押,贷款风险极大,金融机构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贫困户的资金需求要么靠救助性资金来满足,如扶贫资金、公益性组织的小额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的优惠资金等,要么靠亲朋好友的私人借贷来满足。
市场型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规模化、技能型生产,是农民实现增收和农村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市场型农户由于缺乏商业贷款供给所要求的抵押担保品(农户的主要资产,比如土地、房屋和农机具等,不能作为抵押品),因而从银行贷款难以得到基本满足。据有关调查,农村金融机构仅能满足20%市场型农户的贷款需求。
温饱型农户,即已初步解决生活温饱问题的农户。大部分地区的农户是兼业性,非农产业收入少,不稳定,经营土地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一个来源,尚不具备完全转出土地的条件。这些农户一般比较讲信誉,金融机构对温饱型农户的小额放款比较放心,贷款回收率一般在80%左右。目前这部分农户的小额资金需求,主要是从农村信用社以小额农户信用放款得到。但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普遍不足,所以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温饱型农户的资金需求。
除农户外,农村企业和各类专业合作组织逐渐成为资金需求主体,它们立足于当地资源,多数通过乡镇政府投资发展起来,生产面向市场的资源产品,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但由于市场供需变化不确定性较大,信息不够对称,因此其生产经营风险较大,农村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特别谨慎,其资金短缺问题一直十分突出。而在农业产业化大潮中涌现出来的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其不仅在相关农产品原料储备集中收购中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供给,而且在固定资产投入以及市场营销过程中也需要大量的资金供给,并且这些资金供给必须稳定支撑企业的各个环节。总体而言,资金短缺始终制约着农村企业和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与农村金融
一些专家认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金融滞后,而土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和抵押,会有力推进农村金融及农村土地的资本化与市场化。这就需要弄清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含义。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三不变”要求,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对农村土地实行“流转”而不称为“交易”并不仅仅是约定俗成的通称问题,交易往往意味着各方财产对象的财产权利界定基本清晰,各方在交易中的民事法律地位对等,而“流转”则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自愿等价有偿的等价交易,流转之中有很多限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没有明确规定是何种债权,甚至没有规定是物权还是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流转权的改革只能算是一个过渡,离规范和理想的制度形式还差得很远。中国不同层级的政府对待土地流转问题有不同态度。中央政府更多考虑的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以及保护和增强农民的务农积极性,所以土地流转不能乱:地方政府则更关心涉及土地的财政和经济发展问题,而将农业土地转为非农用途方面获得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而产生的土地价值增值。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各方利益冲突考虑往往无法避免,往往采用先土地流转和转为非农用地后逐渐界定各方权利。
原因在于土地对于中国农民具有三项基本的社会功能:就业岗位、经济收益和社会保障。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农民的纯收入中,38%来自于工资性收入,种田给农民带来的收入比重越来越低。有学者研究认为,在农户经营决策中,影响农地种植决策的关键因素是农地的直接生产价值,而影响农地非农转用决策的是农地的社会保障价值。受此影响,2/3的农户既不愿意继续种田也不愿意放弃农地以实现农地非农化转用。农地对农户的直接经济价值逐渐减少,如果土地带来直接经济价值是零乃至可为负的话就撂荒了,但这也是一种使用权的暂时放弃。而社会保障价值仍无法替代。农地非农化过程中要削弱和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必须提供不同的社会保障替代产品以供不同类型的农户选择。
从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危及实体经济所引发的民工返乡潮就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还是多么的不稳定。在社会还没有能力为所有的农民提供新的社会保障之前,禁止农民买卖或抵押农村土地,实际上是用法律的形式,强制性地给农民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保障。
土地流转的巨大升值空间在于改变用途,但这已经是土地交易,严格说是土地征用,因为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由各级政府作为垄断买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市场需求决定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是城郊结合部的一部分农村集体土地增值巨大,而真正远离城镇的大部分土地其实是价值不高。目前中国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集中性的 城市化转型。按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测算,到2020年还将从农村转移出3亿左右的人口。(武建东:“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是打通内需大发展的战略通道”,《东方早报》2008年10月9日1在国家继续维持土地垄断征占的条件下。原则上土地垄断征占所产生的批租收益应主要定向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土地存贷机制,现实的选择是改造农业发展银行行使土地银行的作用,来承担土地流转业务。
第一,建立土地银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土地银行不改变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土地银行接受进城创业或务工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有偿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约,在转让期限内,土地支配权力属于土地银行所有,转让期满后,农户可以选择续约或是收回土地经营权。
第二,制定专门的农村抵押政策解决贷款难的问题,但不应对抵押风险贷款寄予过高期望。现阶段国家明令禁止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但农民可以用农产品、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的订单、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等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
第三,应当积极探索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首先是拓展服务对象。将农贷服务对象由家庭传统耕作和养殖户拓展到从事专业种养、规模经营的产业经营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同时积极探索支持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涉农中小企业和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其次是放宽贷款期限。农业贷款期限将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农业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最长期限可约期到15个月。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再次是全面推行农业保险,全面开展奶牛、生猪、水稻、小麦等大宗农产品政策性保险。探索建立农产品市场价格保险、期货市场体系。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制,加快保险制度化建设,将政策性保险作为产业发展重要扶持政策推广,降低农业产业发展风险。最后是强化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将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的范围。提高商业性金融支农的资金比例,重点向农产品优势产区和粮棉主产省倾斜。(张红宇:“现代农业制度创新的突破口”,《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10月31日)
三、培育农村消费市场重点是扩大生产性消费信贷
从2009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为期四年“家电下乡”,同时把彩电、手机、冰箱(冷柜1、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这“八大件”投入更广泛的农村市场。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家电下乡范围从最初的几个试点省份,扩充到14个省市,再推广至全国。在城市消费市场逐渐饱和的今天,农村消费市场正日益成为一个新的消费增长点。
问题是怎样扩大农民消费市场?农户既是消费者单位,又是生产单位,因此与城镇家庭消费决策大不相同,城镇家庭决策主要涉及给定收入之下的消费决策。农户优先考虑家庭的生产问题,即收入的取得问题。不论是家电消费还是内需拉动,真正的、长期的增长动力还是来自于农民收入的真正提高。只有实际收入真正增加了,农民潜在的需求才可能变成现实的消费。因此应把培育农村消费市场与农民工返乡创业相结合,扩大生产性消费信贷。
第一,建立适合农民消费特点的期限和额度设置、还款方式和利率定价方式。在期限设置上,可根据不同贷款品种和农民的需求,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生产性消费贷款,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贷款期限,使贷款使用周期与生产投资回报期相适应。在还款方式上,可开办分期还款业务,减轻农户到期一次性付款的压力,有效控制贷款的现金流,防范信贷风险。在利率定价方式上,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灵活、有弹性、有差别的利率定价方式。
第二,扩大农村消费信贷支持的对象和范围。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镇超市、商贸店、代销店、农资配送中心、集贸中心、个体销售经营户、物流运输等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和拓宽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绿色通道,支持农村消费经营网络的建立和农村消费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第三,创新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消费信贷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的同时,将农户住房装修贷款品种与小城镇住房销售结合起来,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住房消费升级。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机具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小额生活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打工消费贷款等消费贷款新业务,扩大消费信贷的覆盖面。
第四,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信贷服务领域,支持有能力、有实力的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回归人员创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通过创新信贷品种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运用林权抵押、多户联保、“公司+农户”保证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担保等方式,为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小额贷款,并享受小额贷款优惠利率。同时建立“返乡农民创业扶持基金”,用于引导和激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贷款贴息和就业补助。
责任编辑 余岩
[关键词]农村金融; 土地承包权流转; 土地银行; 生产性消费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12-0019-0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作出了重要判断,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这一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农村土地流转进人了加快发展的关键阶段。土地承包权流转将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并会引发农用土地的价值重估,从而对农村金融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国际形势看,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中国也受到波及外贸出口骤降,中国经济也正进入一个新的转型阶段。扩大内需特别是农村市场的消费,才能为我国经济增长积蓄后劲,注入持续的动力。研究用金融手段促进农村市场的消费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途径逻辑起点应先对农户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了解和诠释中国农户的性质、行为及其制度环境。
从中国目前的位于不同区位、具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对外开放程度各异的农村中,能够相应寻找到三种农户类型代表,大体可分为贫困户、温饱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中西部部分地区的农民生活仍处于极度的贫困之中,信息不通畅、交通不便利、教育设施落后,从而农户成员流动性极差。贫困户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金,有贷款的迫切需求,但无任何抵押,贷款风险极大,金融机构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贫困户的资金需求要么靠救助性资金来满足,如扶贫资金、公益性组织的小额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的优惠资金等,要么靠亲朋好友的私人借贷来满足。
市场型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规模化、技能型生产,是农民实现增收和农村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市场型农户由于缺乏商业贷款供给所要求的抵押担保品(农户的主要资产,比如土地、房屋和农机具等,不能作为抵押品),因而从银行贷款难以得到基本满足。据有关调查,农村金融机构仅能满足20%市场型农户的贷款需求。
温饱型农户,即已初步解决生活温饱问题的农户。大部分地区的农户是兼业性,非农产业收入少,不稳定,经营土地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一个来源,尚不具备完全转出土地的条件。这些农户一般比较讲信誉,金融机构对温饱型农户的小额放款比较放心,贷款回收率一般在80%左右。目前这部分农户的小额资金需求,主要是从农村信用社以小额农户信用放款得到。但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普遍不足,所以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温饱型农户的资金需求。
除农户外,农村企业和各类专业合作组织逐渐成为资金需求主体,它们立足于当地资源,多数通过乡镇政府投资发展起来,生产面向市场的资源产品,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但由于市场供需变化不确定性较大,信息不够对称,因此其生产经营风险较大,农村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特别谨慎,其资金短缺问题一直十分突出。而在农业产业化大潮中涌现出来的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其不仅在相关农产品原料储备集中收购中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供给,而且在固定资产投入以及市场营销过程中也需要大量的资金供给,并且这些资金供给必须稳定支撑企业的各个环节。总体而言,资金短缺始终制约着农村企业和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与农村金融
一些专家认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金融滞后,而土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和抵押,会有力推进农村金融及农村土地的资本化与市场化。这就需要弄清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含义。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三不变”要求,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对农村土地实行“流转”而不称为“交易”并不仅仅是约定俗成的通称问题,交易往往意味着各方财产对象的财产权利界定基本清晰,各方在交易中的民事法律地位对等,而“流转”则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自愿等价有偿的等价交易,流转之中有很多限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没有明确规定是何种债权,甚至没有规定是物权还是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流转权的改革只能算是一个过渡,离规范和理想的制度形式还差得很远。中国不同层级的政府对待土地流转问题有不同态度。中央政府更多考虑的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以及保护和增强农民的务农积极性,所以土地流转不能乱:地方政府则更关心涉及土地的财政和经济发展问题,而将农业土地转为非农用途方面获得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而产生的土地价值增值。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各方利益冲突考虑往往无法避免,往往采用先土地流转和转为非农用地后逐渐界定各方权利。
原因在于土地对于中国农民具有三项基本的社会功能:就业岗位、经济收益和社会保障。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农民的纯收入中,38%来自于工资性收入,种田给农民带来的收入比重越来越低。有学者研究认为,在农户经营决策中,影响农地种植决策的关键因素是农地的直接生产价值,而影响农地非农转用决策的是农地的社会保障价值。受此影响,2/3的农户既不愿意继续种田也不愿意放弃农地以实现农地非农化转用。农地对农户的直接经济价值逐渐减少,如果土地带来直接经济价值是零乃至可为负的话就撂荒了,但这也是一种使用权的暂时放弃。而社会保障价值仍无法替代。农地非农化过程中要削弱和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必须提供不同的社会保障替代产品以供不同类型的农户选择。
从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危及实体经济所引发的民工返乡潮就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还是多么的不稳定。在社会还没有能力为所有的农民提供新的社会保障之前,禁止农民买卖或抵押农村土地,实际上是用法律的形式,强制性地给农民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保障。
土地流转的巨大升值空间在于改变用途,但这已经是土地交易,严格说是土地征用,因为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由各级政府作为垄断买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市场需求决定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是城郊结合部的一部分农村集体土地增值巨大,而真正远离城镇的大部分土地其实是价值不高。目前中国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集中性的 城市化转型。按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测算,到2020年还将从农村转移出3亿左右的人口。(武建东:“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是打通内需大发展的战略通道”,《东方早报》2008年10月9日1在国家继续维持土地垄断征占的条件下。原则上土地垄断征占所产生的批租收益应主要定向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土地存贷机制,现实的选择是改造农业发展银行行使土地银行的作用,来承担土地流转业务。
第一,建立土地银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土地银行不改变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土地银行接受进城创业或务工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有偿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约,在转让期限内,土地支配权力属于土地银行所有,转让期满后,农户可以选择续约或是收回土地经营权。
第二,制定专门的农村抵押政策解决贷款难的问题,但不应对抵押风险贷款寄予过高期望。现阶段国家明令禁止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但农民可以用农产品、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的订单、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等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
第三,应当积极探索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首先是拓展服务对象。将农贷服务对象由家庭传统耕作和养殖户拓展到从事专业种养、规模经营的产业经营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同时积极探索支持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涉农中小企业和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其次是放宽贷款期限。农业贷款期限将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农业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最长期限可约期到15个月。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再次是全面推行农业保险,全面开展奶牛、生猪、水稻、小麦等大宗农产品政策性保险。探索建立农产品市场价格保险、期货市场体系。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制,加快保险制度化建设,将政策性保险作为产业发展重要扶持政策推广,降低农业产业发展风险。最后是强化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将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的范围。提高商业性金融支农的资金比例,重点向农产品优势产区和粮棉主产省倾斜。(张红宇:“现代农业制度创新的突破口”,《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10月31日)
三、培育农村消费市场重点是扩大生产性消费信贷
从2009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为期四年“家电下乡”,同时把彩电、手机、冰箱(冷柜1、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这“八大件”投入更广泛的农村市场。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家电下乡范围从最初的几个试点省份,扩充到14个省市,再推广至全国。在城市消费市场逐渐饱和的今天,农村消费市场正日益成为一个新的消费增长点。
问题是怎样扩大农民消费市场?农户既是消费者单位,又是生产单位,因此与城镇家庭消费决策大不相同,城镇家庭决策主要涉及给定收入之下的消费决策。农户优先考虑家庭的生产问题,即收入的取得问题。不论是家电消费还是内需拉动,真正的、长期的增长动力还是来自于农民收入的真正提高。只有实际收入真正增加了,农民潜在的需求才可能变成现实的消费。因此应把培育农村消费市场与农民工返乡创业相结合,扩大生产性消费信贷。
第一,建立适合农民消费特点的期限和额度设置、还款方式和利率定价方式。在期限设置上,可根据不同贷款品种和农民的需求,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生产性消费贷款,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贷款期限,使贷款使用周期与生产投资回报期相适应。在还款方式上,可开办分期还款业务,减轻农户到期一次性付款的压力,有效控制贷款的现金流,防范信贷风险。在利率定价方式上,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灵活、有弹性、有差别的利率定价方式。
第二,扩大农村消费信贷支持的对象和范围。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镇超市、商贸店、代销店、农资配送中心、集贸中心、个体销售经营户、物流运输等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和拓宽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绿色通道,支持农村消费经营网络的建立和农村消费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第三,创新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消费信贷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的同时,将农户住房装修贷款品种与小城镇住房销售结合起来,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住房消费升级。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机具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小额生活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打工消费贷款等消费贷款新业务,扩大消费信贷的覆盖面。
第四,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信贷服务领域,支持有能力、有实力的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回归人员创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通过创新信贷品种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运用林权抵押、多户联保、“公司+农户”保证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担保等方式,为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小额贷款,并享受小额贷款优惠利率。同时建立“返乡农民创业扶持基金”,用于引导和激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贷款贴息和就业补助。
责任编辑 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