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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制度规定了四种连带责任,把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引入代理制度中,在中外民事立法中尚无先例,民法理论界亦未曾有人对此作出论证。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了很多问题,其中核心问题就是明确责任的归属问题,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可以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法的制度被引入其中,对解决因代理而产生的问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