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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一步普及以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正在改变着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网络购物也成为一种新的时尚的消费方式。然而网络购物和传统的现实购物存在巨大差别,其中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大量应用。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本文将结合现阶段网络购物市场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订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购物 格式条款 法律规制
一、网络购物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的数字化、无纸化、高效率等优点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成为消费者购物的热门渠道。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今年2月发布的《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2010年全国网络购物消费金额达到5231亿元,较2009年实现翻番增长。2010年我国网购用户人均年网购消费金额3259元,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占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提升至3.3%。
在网络交易中充斥着大量的格式合同,这一新兴的合同形式从立法、技术、监督等方面都对传统的纸面合同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势必会迎来发展的高峰期。市场迫切需要规制机制。这样才能保证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应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具有以下特征:1、预先性。格式条款是网店商家为重复使用条款,提高交易效率而预先制定的交易条款,具有预先性。2、重复使用性。正是这种重复性,能更加省时省力。3、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固定的,不可协商的,消费者对此条款要么完全同意,要么拒接。4、对象的不特定性。格式条款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5、相对人的附从性。格式条款的相对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附从地位,格式条款一经制定,相对人不能更改。6、书面性。网上格式条款主要以书面电子稿的形式提示消费者。
(二)格式条款的优势以及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格式条款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大量重复交易活动的需要,使条款使用人不再需要与单个消费者进行个别谈判,极大地减少了交易的磋商时间和费用,大大降低了缔约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格式条款一般由熟悉本行业运作的专家拟定,能够比较详尽地预见合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责任承担和风险分配事先做出规定,使双方当事人能够预先估计缔约所带来的机遇与风险,增进交易安全。
格式合同条款固然具有上述优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与相关法律没有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普遍应用的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提出巨大挑战。格式条款本应是合同条款中的特殊形式,然而这种形式的大量的应用,被认为是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甚至死亡,特别是网上商品的消费者,由于前述网络购物合同的弊端,更容易成为格式条款的受害者,因为非面对面以及先付款后交货的交易方式,使网上商品的消费者没有太多与经营者商议的余地。
格式条款在内容上往往存在着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经营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利,转嫁合同风险。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可见这种格式条款的使用会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面临不利的境地。
经营者不能很好地履行提示义务。对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大多数网站或经营者不以任何方式提示用户,给消费者造成认识上的误区,使其可能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同意该条款。结果是要么只得继续进行可能有损自身权益的交易,要么经过繁杂的程序取消交易,但很可能要单方承担交易失败的损失。
在合同成立的程序上,消费者的撤回权和撤销权受到限制。由于网络购物合同是以数据程序的形式出现,合同缔结行为具有瞬间完成性。只要消费者点击同意或接受,合同即缔结完毕,消费者不能像传统交易方式那样,对自己的意思进行撤回或撤销。
三、规制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
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模糊,关键定义不明确不严格,以至于不能有效的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有效规制。故应首先完善其对一般格式条款的规定,严格限制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规范格式条款的订立,增强相对人的交涉机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违背合同目的的格式条款一概无效,已达到制约合同提供者,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契约自由"这一合同基本精神。
(二)、明确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义务
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示格式条款,使其能够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自身的权利。具体包括如下:
1、技术提示义务。消费者经常因为不熟悉网络技术的原因而不能充分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继而同意格式条款,所以经营者应当在消费合同订立之前就关键技术和操作步骤清楚无误地告知消费者,还应当提供保存、查询、修改该合同的方式等。
2、信息披露义务。基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要求经营者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据此,经营者应以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与证明、交易情况与信用状况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途径等重要信息,不能利用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不了解或对网络知识的不熟悉,缺省或混淆这些信息;经营者还应提供充分的有关交易的条款、交付或履行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以及有关撤销、终止、返还、调换、退款等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的重要信息。
3、提请注意义务。经营者应就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其他重要条款提请消费者注意,只有当拟定人以合理方式向对方提请注意该免责条款时,其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三)、明确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合同正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需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我国也可考虑适度扩充格式条款适用的范围,即在制定人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而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这种适度扩张对其也是适用的,只有如此,才能更全面的规制电子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利益。
1、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做一般、通俗的解释。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定的,所以其解释不应以提供者立场,也不应以个别相对人的立场出发,而是以通常一般人的价值取向及认识或理解为其解释标准。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应不限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应以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平常、通常 通俗、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提供人作不利的解释。有法律谚语称"用语有疑义时,应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41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则,这一规则显然是合理的,因为合同的缔约双方经济地位并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式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具有自然的优越地位,他们极有可能制定损人利己的条款,因此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有利于相对方的原则。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存在格式条款,又存在非格式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拟订的条款,该两类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采用不同的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该情况下,非格式条款应当处于优先地位,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确认合同内容与该非格式条款相矛盾的格式条款无效。
2、异常条款的排除
异常条款是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中可能存在的一种特殊条款,在网络购物中,条款使用人可能使用它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有必要准确认识,正确定义来排除它。异常条款是指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依照交易的正常情形,显然不是相对人能够预见的格式条款。如果某一格式条款过分异常,以至于相对人对该条款能够出现在格式条款所适用的交易种类中没有思想准备时,该条款即视为未定入合同。
3、消费者的撤销权制度
为缓和网上格式条款限制契约自由的矛盾,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网上商品的成功交易,有必要建立撤销权制度。所谓"撤销权"是指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格式条款相对方有权在接受格式条款后的一定期间内,享有无条件解除格式条款的权利。撤销权制度是确保格式条款订入网上购物合同的一项重要制度。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冷却期"、"冷静思考期间"、"犹豫期"等法律制度,来使网上购物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这样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间内能够详细阅读格式条款,体验商品的质量,若发现有格式条款问题立马可以撤销格式条款效力。如欧盟规定了7日的冷却期,消费者享有7日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日本规定了4日的冷却期制度;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前,应有30日以内的合理期间,便于消费者审查全部条款的内容。撤销权制度对平衡消费者因契约自由受限所减少的利益,督促网上经营者向购物人合理提示、说明、解释格式条款有重要意义,我国网上购物也有必要建立撤销权制度。
(四)、加强相关部门对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监管
除了进行立法完善,发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监督功能对解决格式条款问题也有重要作用。
1、 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应发挥规制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监督作用。一方面,对广大消费者所反映的典型不合理的网上购物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调查核实,勒令限期改正,对情况严重的,应当严格取缔;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由工商部门制订网上购物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指引各网上经营者格式条款的制订。
2、 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消费者协会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特别是消费者协会可以号召社会中的多种力量,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效应,最大程度上曝光网上商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对商家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我们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这种私力救济方式的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卢泽潇.论消费领域中的格式条款[J].经济研究导刊,2008,(14):159.
[3]刘德良.民法学基本理论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4(4)
[4]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168-173.
[5]莫小春.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J].商场现代化,2009,(1):295.
[6]范晓宇.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J].兰州大学学报,2003.
[7]周江洪.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制度研究[J].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3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374.
[8] ]李娜.论我国网络交易中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4)
作者简介:徐东(1984-),西南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学研究生。
关键词:网络购物 格式条款 法律规制
一、网络购物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的数字化、无纸化、高效率等优点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成为消费者购物的热门渠道。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今年2月发布的《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2010年全国网络购物消费金额达到5231亿元,较2009年实现翻番增长。2010年我国网购用户人均年网购消费金额3259元,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占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提升至3.3%。
在网络交易中充斥着大量的格式合同,这一新兴的合同形式从立法、技术、监督等方面都对传统的纸面合同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势必会迎来发展的高峰期。市场迫切需要规制机制。这样才能保证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应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具有以下特征:1、预先性。格式条款是网店商家为重复使用条款,提高交易效率而预先制定的交易条款,具有预先性。2、重复使用性。正是这种重复性,能更加省时省力。3、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固定的,不可协商的,消费者对此条款要么完全同意,要么拒接。4、对象的不特定性。格式条款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5、相对人的附从性。格式条款的相对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附从地位,格式条款一经制定,相对人不能更改。6、书面性。网上格式条款主要以书面电子稿的形式提示消费者。
(二)格式条款的优势以及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格式条款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大量重复交易活动的需要,使条款使用人不再需要与单个消费者进行个别谈判,极大地减少了交易的磋商时间和费用,大大降低了缔约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格式条款一般由熟悉本行业运作的专家拟定,能够比较详尽地预见合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责任承担和风险分配事先做出规定,使双方当事人能够预先估计缔约所带来的机遇与风险,增进交易安全。
格式合同条款固然具有上述优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与相关法律没有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普遍应用的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提出巨大挑战。格式条款本应是合同条款中的特殊形式,然而这种形式的大量的应用,被认为是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甚至死亡,特别是网上商品的消费者,由于前述网络购物合同的弊端,更容易成为格式条款的受害者,因为非面对面以及先付款后交货的交易方式,使网上商品的消费者没有太多与经营者商议的余地。
格式条款在内容上往往存在着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经营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利,转嫁合同风险。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可见这种格式条款的使用会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面临不利的境地。
经营者不能很好地履行提示义务。对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大多数网站或经营者不以任何方式提示用户,给消费者造成认识上的误区,使其可能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同意该条款。结果是要么只得继续进行可能有损自身权益的交易,要么经过繁杂的程序取消交易,但很可能要单方承担交易失败的损失。
在合同成立的程序上,消费者的撤回权和撤销权受到限制。由于网络购物合同是以数据程序的形式出现,合同缔结行为具有瞬间完成性。只要消费者点击同意或接受,合同即缔结完毕,消费者不能像传统交易方式那样,对自己的意思进行撤回或撤销。
三、规制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
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模糊,关键定义不明确不严格,以至于不能有效的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有效规制。故应首先完善其对一般格式条款的规定,严格限制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规范格式条款的订立,增强相对人的交涉机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违背合同目的的格式条款一概无效,已达到制约合同提供者,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契约自由"这一合同基本精神。
(二)、明确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义务
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示格式条款,使其能够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自身的权利。具体包括如下:
1、技术提示义务。消费者经常因为不熟悉网络技术的原因而不能充分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继而同意格式条款,所以经营者应当在消费合同订立之前就关键技术和操作步骤清楚无误地告知消费者,还应当提供保存、查询、修改该合同的方式等。
2、信息披露义务。基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要求经营者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据此,经营者应以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与证明、交易情况与信用状况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途径等重要信息,不能利用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不了解或对网络知识的不熟悉,缺省或混淆这些信息;经营者还应提供充分的有关交易的条款、交付或履行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以及有关撤销、终止、返还、调换、退款等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的重要信息。
3、提请注意义务。经营者应就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其他重要条款提请消费者注意,只有当拟定人以合理方式向对方提请注意该免责条款时,其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三)、明确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合同正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需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我国也可考虑适度扩充格式条款适用的范围,即在制定人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而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这种适度扩张对其也是适用的,只有如此,才能更全面的规制电子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利益。
1、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做一般、通俗的解释。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定的,所以其解释不应以提供者立场,也不应以个别相对人的立场出发,而是以通常一般人的价值取向及认识或理解为其解释标准。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应不限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应以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平常、通常 通俗、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提供人作不利的解释。有法律谚语称"用语有疑义时,应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41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则,这一规则显然是合理的,因为合同的缔约双方经济地位并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式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具有自然的优越地位,他们极有可能制定损人利己的条款,因此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有利于相对方的原则。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存在格式条款,又存在非格式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拟订的条款,该两类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采用不同的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该情况下,非格式条款应当处于优先地位,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确认合同内容与该非格式条款相矛盾的格式条款无效。
2、异常条款的排除
异常条款是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中可能存在的一种特殊条款,在网络购物中,条款使用人可能使用它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有必要准确认识,正确定义来排除它。异常条款是指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依照交易的正常情形,显然不是相对人能够预见的格式条款。如果某一格式条款过分异常,以至于相对人对该条款能够出现在格式条款所适用的交易种类中没有思想准备时,该条款即视为未定入合同。
3、消费者的撤销权制度
为缓和网上格式条款限制契约自由的矛盾,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网上商品的成功交易,有必要建立撤销权制度。所谓"撤销权"是指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格式条款相对方有权在接受格式条款后的一定期间内,享有无条件解除格式条款的权利。撤销权制度是确保格式条款订入网上购物合同的一项重要制度。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冷却期"、"冷静思考期间"、"犹豫期"等法律制度,来使网上购物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这样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间内能够详细阅读格式条款,体验商品的质量,若发现有格式条款问题立马可以撤销格式条款效力。如欧盟规定了7日的冷却期,消费者享有7日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日本规定了4日的冷却期制度;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前,应有30日以内的合理期间,便于消费者审查全部条款的内容。撤销权制度对平衡消费者因契约自由受限所减少的利益,督促网上经营者向购物人合理提示、说明、解释格式条款有重要意义,我国网上购物也有必要建立撤销权制度。
(四)、加强相关部门对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监管
除了进行立法完善,发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监督功能对解决格式条款问题也有重要作用。
1、 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应发挥规制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监督作用。一方面,对广大消费者所反映的典型不合理的网上购物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调查核实,勒令限期改正,对情况严重的,应当严格取缔;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由工商部门制订网上购物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指引各网上经营者格式条款的制订。
2、 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消费者协会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特别是消费者协会可以号召社会中的多种力量,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效应,最大程度上曝光网上商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对商家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我们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这种私力救济方式的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卢泽潇.论消费领域中的格式条款[J].经济研究导刊,2008,(14):159.
[3]刘德良.民法学基本理论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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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范晓宇.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J].兰州大学学报,2003.
[7]周江洪.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制度研究[J].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3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374.
[8] ]李娜.论我国网络交易中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4)
作者简介:徐东(1984-),西南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