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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rn1931年,卡尔·卢埃林(Karl Llewellyn)试图“利用我们大量公开的案例,通过对事实和结果的定量研究”,①实现法律现实主义者的实证目标.卢埃林强调“希望……这些能发展出更确定的预测路径,或至少能够基于对少量案件的深入研究使预测更具有确定性.”②但是卢埃林带着明显的尴尬补充道:“我知道尚未有成果发表.”③rn如今我们正处于“对事实和结果进行大规模定量研究”并公开发表的繁荣时期.正是这些研究产生了新法律现实主义——基于可验证的假设和大数据理解司法裁决的渊源.④本文旨在借助彼得·施特劳斯富有启发性的讨论,⑤在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背景下,对新法律现实主义者做一些总体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