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几年的农村“三变”改革对于农村的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有利于农村的市场化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改革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笔者经过大量的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能为农村改革的良好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农村;“三变”改革;对策研究
“三变”改革创造性地有效解决了阻碍农村发展中遇到的资金短缺、资源利用率低、人员居住分散等问题。这项改革经历了由试点到推广的过程,截止2017年9月底,陕西省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的村达到2682个。改革村庄数量增加的同时,我们也欣喜的看到这一改革的实际效果,农民的收入增加了,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村的贫困人口和贫困户的数量也减少了,农村人的精神面貌、精气神也改变了,农村更加欣欣向荣了,真正实施了“十九大”所提出的“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笔者从对蓝田县董岭村、簸箕掌村、鄠邑区大良村、裴家湾村、渭南市临渭区天留村、咸阳市三原县安乐村、桃李村等村庄的实际调研,从调研中发现由于“三变”改革推进的比较快,从试点到推广的时间比较仓促,所以在实际运行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在程序性和规范性、评估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本文试从如下三个方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笔者的解决对策。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研究
(一)“三变”改革过程缺乏程序性和规范性
“三变”改革涉及到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村民重要权益的改变。但实际实施中这些权益在发生变动时,各个村庄都没有一套完备的权益变更法律手续,比如权益变更的前提条件、权益变更的流程、权益变更前后的档案整理和管理等,这些都没有。通常的做法是经营者和使用权入股的双方只有口头协议,并没有落实到完善文本上,同时乡镇和县级领导部门也没有给出指导性的规范文件。大家都在凭着一腔热情和淳朴的感情在进行改革,并没有法律程序来进行指导和规范。由此导致整个“三变”改革的开展过程中程序混乱、权益不明确,这既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使得农民的权益在日后很难得到最终的保障。在权益变更之前及其过程中也没有相关部门组织村民和经营者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整个程序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程序性。具体来说,权益变更过程中没有相关的股份合作协议、合作社章程或者是公司的章程、后续的合作项目、入股方式、利润分配方式、责任承担方式等关键性内容都没有文字性的材料,更谈不上对文件的备案留存、以及相关资料的保管问题。这些程序性、规范性材料的缺失都为今后纠纷的产生留下了隐患,同时也使农民的权益很难得到妥善的保护。还有,很多村庄在整个权益的变动过程,都没有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一套完善的法律服务支持体系。
(二)缺乏资产评估机制
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和特殊性,在评估过程中很难有直接可以借鉴的案例,所以对每一宗入股土地的评估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从理论上来讲,流转土地的价格一般采取收益法计算,合理有效的评估土地承包出去后的未来预期收益,然后折算成现值,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价值等于预期的未来收益加上现值的总和。这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收费也不低,农民往往出于一时的利益考虑,不愿意花这笔钱,而市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或者土地受让方出于成本考虑也不愿意“破费”,由此导致土地在入股的时候就是一本“糊涂账”,这些都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根。
(三)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对产生纠纷的欲估过低,各乡镇几乎都没有提前做纠纷解决预案,没有问题的收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三变”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对已暴露的问题也没有及时有效的解决机制,缺乏对已有问题的研讨、分析,缺乏切实可行的解决相关问题的具体流程,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没有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机制,致使“三变”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堆积,都为今后的发展留下了隐患。
二、解决农村“三变”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程序,规范资料文件制度
在“三变”改革过程中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引领、指导作用。在权益变更之前,由乡政府的司法所对相关的村民和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学习;同时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对产权变更的操作流程、格式文本等进行规范,形成一些指导性的法规、规章、协议文本的汇编。还要组织乡镇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改革成果资料进行收集和备案归档,已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再者,要组织各乡镇的司法所或者聘请律师起草股份合作協议、合作社章程、公司章程的示范文本,在文本中,对入股方式、利润分配方式、责任承担方式等关键性内容都要有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二)对评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为规范农地流转的随意性,建议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台适合本地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标准。同时设计出一套适合本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机制,这个机制中要对土地流转评估费用的承担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建议可以规定为由承包方、受让方及政府共同按适当比例分担。
(三)组建高效、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过程中,乡政府应当指导村委会建立一支高效、负责的纠纷观察组织,对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有效解决、连续跟踪、动态监控。有能力对常见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并且对今后避免类似情形的出现给出具有预见性的预防措施。
同时乡镇政府也要求乡司法所积极参与其中,帮助村民和股权受让方在权益变更过程中尽量按照法定程序走,减少纠纷产生的土壤。
还要唤醒村委会和村民的法律意识,积极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司法组织为自己的权益变更提供有偿的法律帮助,切实减少矛盾的发生。
当矛盾发生时,要发挥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调解、司法机关的调解、人民调解等方式并用,做到共同构建。
参考文献:
[1]吴义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2]徐增阳,杨翠萍.合并抑或分离: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U].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3)
[3]屈鹏. 陕西农村“三变”改革突出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4)
作者简介:韩娟(1972-),女,陕西户县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法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关键词:农村;“三变”改革;对策研究
“三变”改革创造性地有效解决了阻碍农村发展中遇到的资金短缺、资源利用率低、人员居住分散等问题。这项改革经历了由试点到推广的过程,截止2017年9月底,陕西省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的村达到2682个。改革村庄数量增加的同时,我们也欣喜的看到这一改革的实际效果,农民的收入增加了,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村的贫困人口和贫困户的数量也减少了,农村人的精神面貌、精气神也改变了,农村更加欣欣向荣了,真正实施了“十九大”所提出的“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笔者从对蓝田县董岭村、簸箕掌村、鄠邑区大良村、裴家湾村、渭南市临渭区天留村、咸阳市三原县安乐村、桃李村等村庄的实际调研,从调研中发现由于“三变”改革推进的比较快,从试点到推广的时间比较仓促,所以在实际运行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在程序性和规范性、评估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本文试从如下三个方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笔者的解决对策。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研究
(一)“三变”改革过程缺乏程序性和规范性
“三变”改革涉及到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村民重要权益的改变。但实际实施中这些权益在发生变动时,各个村庄都没有一套完备的权益变更法律手续,比如权益变更的前提条件、权益变更的流程、权益变更前后的档案整理和管理等,这些都没有。通常的做法是经营者和使用权入股的双方只有口头协议,并没有落实到完善文本上,同时乡镇和县级领导部门也没有给出指导性的规范文件。大家都在凭着一腔热情和淳朴的感情在进行改革,并没有法律程序来进行指导和规范。由此导致整个“三变”改革的开展过程中程序混乱、权益不明确,这既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使得农民的权益在日后很难得到最终的保障。在权益变更之前及其过程中也没有相关部门组织村民和经营者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整个程序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程序性。具体来说,权益变更过程中没有相关的股份合作协议、合作社章程或者是公司的章程、后续的合作项目、入股方式、利润分配方式、责任承担方式等关键性内容都没有文字性的材料,更谈不上对文件的备案留存、以及相关资料的保管问题。这些程序性、规范性材料的缺失都为今后纠纷的产生留下了隐患,同时也使农民的权益很难得到妥善的保护。还有,很多村庄在整个权益的变动过程,都没有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一套完善的法律服务支持体系。
(二)缺乏资产评估机制
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和特殊性,在评估过程中很难有直接可以借鉴的案例,所以对每一宗入股土地的评估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从理论上来讲,流转土地的价格一般采取收益法计算,合理有效的评估土地承包出去后的未来预期收益,然后折算成现值,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价值等于预期的未来收益加上现值的总和。这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收费也不低,农民往往出于一时的利益考虑,不愿意花这笔钱,而市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或者土地受让方出于成本考虑也不愿意“破费”,由此导致土地在入股的时候就是一本“糊涂账”,这些都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根。
(三)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对产生纠纷的欲估过低,各乡镇几乎都没有提前做纠纷解决预案,没有问题的收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三变”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对已暴露的问题也没有及时有效的解决机制,缺乏对已有问题的研讨、分析,缺乏切实可行的解决相关问题的具体流程,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没有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机制,致使“三变”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堆积,都为今后的发展留下了隐患。
二、解决农村“三变”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程序,规范资料文件制度
在“三变”改革过程中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引领、指导作用。在权益变更之前,由乡政府的司法所对相关的村民和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学习;同时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对产权变更的操作流程、格式文本等进行规范,形成一些指导性的法规、规章、协议文本的汇编。还要组织乡镇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改革成果资料进行收集和备案归档,已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再者,要组织各乡镇的司法所或者聘请律师起草股份合作協议、合作社章程、公司章程的示范文本,在文本中,对入股方式、利润分配方式、责任承担方式等关键性内容都要有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二)对评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为规范农地流转的随意性,建议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台适合本地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标准。同时设计出一套适合本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机制,这个机制中要对土地流转评估费用的承担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建议可以规定为由承包方、受让方及政府共同按适当比例分担。
(三)组建高效、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过程中,乡政府应当指导村委会建立一支高效、负责的纠纷观察组织,对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有效解决、连续跟踪、动态监控。有能力对常见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并且对今后避免类似情形的出现给出具有预见性的预防措施。
同时乡镇政府也要求乡司法所积极参与其中,帮助村民和股权受让方在权益变更过程中尽量按照法定程序走,减少纠纷产生的土壤。
还要唤醒村委会和村民的法律意识,积极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司法组织为自己的权益变更提供有偿的法律帮助,切实减少矛盾的发生。
当矛盾发生时,要发挥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调解、司法机关的调解、人民调解等方式并用,做到共同构建。
参考文献:
[1]吴义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2]徐增阳,杨翠萍.合并抑或分离: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U].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3)
[3]屈鹏. 陕西农村“三变”改革突出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4)
作者简介:韩娟(1972-),女,陕西户县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法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