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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界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的选择上。虽然我国《专利法》采取了补偿性原则,但基于专利侵权客体的无形性和我国司法实践中救济手段程序繁杂负担沉重的特点,惩罚性原则既能充分保障权利人利益,又能有效减少相关侵权行为发生,更适合作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补偿性原则;惩罚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1;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59-01
作者简介:冷奇奇(1993-),女,汉族,山东青岛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培养专业20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专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之一,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而数额的确定又必须遵循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的确定,直接影响了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损害赔偿原则也体现着立法者对侵权行为的危害判断和对该立法影响力的预期。
一、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有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之分。大陆法系和我国采用的是补偿性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5条也可以看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位于赔偿的第一顺序。有关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这种计算貌似“公平”,实则不仅对权利人不公,而且对已经或将要与专利权人缔结相关专利合同的第三人也不公平。如果侵权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被权利人发现了,权利人可先向行政机关寻求救济,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还不能保证胜诉,本着一系列救济措施均要经过繁杂的程序。即使权利人胜诉了,也只是把得到的不法收入还给权利人,侵权人却没受到任何额外损失,更别提惩罚了。①另有学者主张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实行惩罚性原则或增加行政处罚。理由还在于与侵犯有形财产不同,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可能由不同人,在不同时间有串谋的同时或无共同意思表示的不约而同的进行。民事纠纷的“不告不理”原则,使得补偿性赔偿原则导致现实中侵犯专利权行为屡禁不止,使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专利权人疲于应付,其正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使一部分专利权人对专利制度失去信心,使专利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再者,从行政法角度出发,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也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②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之我见
笔者认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虽然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但基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和我国社会现实情况,应采用惩罚性原则更加妥当。一方面,专利侵权的反复性和侵权人的无限制性使得权利人不能及时了解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专利侵权的提起诉讼程序繁杂,权利人要承担败诉风险和损失,且专利案件的涉案数额一般较大,加大了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难度。还需考虑的是,如果权利人最终获得的赔偿没有达到原本预期,还有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等问题,使权利人涉案专利远远不能达到申请专利时的预期效益,更加挫败了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的积极性。面对我国范围广、数目众多的专利侵权行为,再加上权利人保护不及时等原因,使专利侵权更加猖獗。保护愈困难,侵权愈频繁,专利市场进入死循环。如果还采用补偿性原则,无法起到保护专利市场的作用,最关键的是无法减少专利侵权行为。良法之效益,不仅体现在弥补受害人之损失,还在于减少甚至杜绝侵权之行为。
有关学者提出的运用行政处罚手段,虽然专利管理部门相比法院,更了解专利知识,利于纠纷解决,但笔者认为此方法仍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原因有三:第一,部门规章在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规定时,无法达到法院判决所具有的强制力。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为例,对依该办法做出的惩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对于权利人来说,增多了维权程序,增加了维权负担。就司法实践而言,专利诉讼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其诉讼程序本就繁杂,诉讼期长,增加行政诉讼手段无疑不利于经济实力薄弱,经济状况不稳定的专利权人维权。第二,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数额巨大,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极易产生行政官员或相关人员腐败现象。第三,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扩展至专利侵权行为。虽然有相关的专利行政规范,但将专利侵权行为纳入行政违法行为,会扰乱民法和行政法司法领域范围,此法实在过于牵强。
三、总结
其实不仅在专利侵权领域,很多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都应采用惩罚性原则。我国立法与实践不能禁锢于两种损害赔偿原则只能择其一的误区,灵活的适用损害赔偿原则可以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更有效的震慑其他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多的考虑惩罚性赔偿原则能够更有效的遏制我国众多屡禁不止的侵权行为。
[注释]
①郑思成.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写在<专利法>再次修订与<著作权法>颁布十周年之际[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2):4-8.
②尹新天著.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731.
[参考文献]
[1]郑思成.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写在<专利法>再次修订与<著作权法>颁布十周年之际[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2).
[2]尹新天著.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关键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补偿性原则;惩罚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1;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59-01
作者简介:冷奇奇(1993-),女,汉族,山东青岛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培养专业20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专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之一,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而数额的确定又必须遵循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的确定,直接影响了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损害赔偿原则也体现着立法者对侵权行为的危害判断和对该立法影响力的预期。
一、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有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之分。大陆法系和我国采用的是补偿性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5条也可以看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位于赔偿的第一顺序。有关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这种计算貌似“公平”,实则不仅对权利人不公,而且对已经或将要与专利权人缔结相关专利合同的第三人也不公平。如果侵权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被权利人发现了,权利人可先向行政机关寻求救济,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还不能保证胜诉,本着一系列救济措施均要经过繁杂的程序。即使权利人胜诉了,也只是把得到的不法收入还给权利人,侵权人却没受到任何额外损失,更别提惩罚了。①另有学者主张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实行惩罚性原则或增加行政处罚。理由还在于与侵犯有形财产不同,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可能由不同人,在不同时间有串谋的同时或无共同意思表示的不约而同的进行。民事纠纷的“不告不理”原则,使得补偿性赔偿原则导致现实中侵犯专利权行为屡禁不止,使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专利权人疲于应付,其正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使一部分专利权人对专利制度失去信心,使专利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再者,从行政法角度出发,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也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②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之我见
笔者认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虽然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但基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和我国社会现实情况,应采用惩罚性原则更加妥当。一方面,专利侵权的反复性和侵权人的无限制性使得权利人不能及时了解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专利侵权的提起诉讼程序繁杂,权利人要承担败诉风险和损失,且专利案件的涉案数额一般较大,加大了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难度。还需考虑的是,如果权利人最终获得的赔偿没有达到原本预期,还有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等问题,使权利人涉案专利远远不能达到申请专利时的预期效益,更加挫败了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的积极性。面对我国范围广、数目众多的专利侵权行为,再加上权利人保护不及时等原因,使专利侵权更加猖獗。保护愈困难,侵权愈频繁,专利市场进入死循环。如果还采用补偿性原则,无法起到保护专利市场的作用,最关键的是无法减少专利侵权行为。良法之效益,不仅体现在弥补受害人之损失,还在于减少甚至杜绝侵权之行为。
有关学者提出的运用行政处罚手段,虽然专利管理部门相比法院,更了解专利知识,利于纠纷解决,但笔者认为此方法仍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原因有三:第一,部门规章在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规定时,无法达到法院判决所具有的强制力。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为例,对依该办法做出的惩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对于权利人来说,增多了维权程序,增加了维权负担。就司法实践而言,专利诉讼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其诉讼程序本就繁杂,诉讼期长,增加行政诉讼手段无疑不利于经济实力薄弱,经济状况不稳定的专利权人维权。第二,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数额巨大,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极易产生行政官员或相关人员腐败现象。第三,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扩展至专利侵权行为。虽然有相关的专利行政规范,但将专利侵权行为纳入行政违法行为,会扰乱民法和行政法司法领域范围,此法实在过于牵强。
三、总结
其实不仅在专利侵权领域,很多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都应采用惩罚性原则。我国立法与实践不能禁锢于两种损害赔偿原则只能择其一的误区,灵活的适用损害赔偿原则可以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更有效的震慑其他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多的考虑惩罚性赔偿原则能够更有效的遏制我国众多屡禁不止的侵权行为。
[注释]
①郑思成.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写在<专利法>再次修订与<著作权法>颁布十周年之际[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2):4-8.
②尹新天著.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731.
[参考文献]
[1]郑思成.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写在<专利法>再次修订与<著作权法>颁布十周年之际[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2).
[2]尹新天著.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