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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见一个朋友,闲谈中话题很自然被扯到了汽车上。朋友不无感叹,放在车里的证件单据实在太多了,比如:行驶证、驾驶证、商业保险单、交通强制保险单、环保及验车标志和养路费单据等,实在数不胜数。现在又要多加上一种《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了。的确,自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在北京市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快速处理办法》)到现在为止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有一部分人已经经历了“快速处理”,但很大一部分机动车驾驶者并不是很了解什么是“快速处理”,也不知道发生事故时怎样操作,那么让我们来介绍一下《快速处理办法》。
推出《快速处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安全和畅通,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从而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此办法施行的同时,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予以废止。新的《快速处理办法》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更加突出了驾驶者利益和社会利益。比如自行协商、先行挪车和各自理赔都是《快速处理办法》对价值的集中体现。
在道路上发生最多的应该是双方事故,这也是最不好处理的,处理不当就容易造成道路拥堵。这一期中,我们将了解《快速处理办法》中的这一部分,即如何处理双方事故及确认事故责任。《快速处理办法》中规定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快速处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负责: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以双方事故为例,当发生符合《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的以上8大类情形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步骤撤离现场、协商解决:
(一)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图1)。
(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图2)。
(三)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四)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的报案服务电话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图4)。
另外还有当发生单方事故或肇事逃逸时的规定,在《快速处理办法》中有对其相应具体的说明。简单的条款很容易看懂,但想要真正的理解并结合实际运用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通过试行来看,效果很显著,作用也很积极。但是积极的背后让人不免有些担心,在后续问题的处理上,《快速处理办法》要面对的是多方利益的权衡协调,驾驶者是否可以顺利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之间是否会因过于考虑自己利益而产生争议,我们甚至担心会不会出现骗保、诈保等情况。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除了相应的法律效力之外,更多的是需要驾驶者和参与者的道德约束和安全意识来作为基础。
推出《快速处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安全和畅通,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从而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此办法施行的同时,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予以废止。新的《快速处理办法》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更加突出了驾驶者利益和社会利益。比如自行协商、先行挪车和各自理赔都是《快速处理办法》对价值的集中体现。
在道路上发生最多的应该是双方事故,这也是最不好处理的,处理不当就容易造成道路拥堵。这一期中,我们将了解《快速处理办法》中的这一部分,即如何处理双方事故及确认事故责任。《快速处理办法》中规定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快速处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负责: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以双方事故为例,当发生符合《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的以上8大类情形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步骤撤离现场、协商解决:
(一)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图1)。
(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图2)。
(三)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四)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的报案服务电话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图4)。
另外还有当发生单方事故或肇事逃逸时的规定,在《快速处理办法》中有对其相应具体的说明。简单的条款很容易看懂,但想要真正的理解并结合实际运用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通过试行来看,效果很显著,作用也很积极。但是积极的背后让人不免有些担心,在后续问题的处理上,《快速处理办法》要面对的是多方利益的权衡协调,驾驶者是否可以顺利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之间是否会因过于考虑自己利益而产生争议,我们甚至担心会不会出现骗保、诈保等情况。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除了相应的法律效力之外,更多的是需要驾驶者和参与者的道德约束和安全意识来作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