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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已将近十年,小额诉讼程序在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着发展中的问题。本文将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角度,提出适用范围不够灵活、没有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开庭时间不够灵活、缺少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几点思考,以期能够使小额诉讼程序更加完善,从而发挥出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