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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土地物权制度的特殊结构决定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只能单独或者组合采取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协商型拆迁模式或者折衷型拆迁模式。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混淆了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与协商型拆迂模式中的基本法律关系,激化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必须予以修改。我国未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应当在兼采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协商型拆迁以及折中型拆迁模式的基础上,对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作出注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