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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关于工程项目风险分担的研究多集中于技术层面,将风险分担视为静态的一次性活动,从而弱化甚至忽视了其制度属性.本研究从不完全契约的视角重新审视工程项目的风险分担,将其划分为缔约阶段的风险初次分担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再分担两个联动过程,强调前者天然的不完备性和对后者的规范作用,以及后者固有的治理属性和对前者的弥补与调节作用.风险分担整体框架的构建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合同中的激励功能以及在履约过程中的治理作用,改善工程项目风险分担的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