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国时期中日韩三国港口城市发展的政治背景微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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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17世纪东亚暨中日韩港口城市的发展有着显著的国内外政治背景;一方面中日韩三国均遭受到“西学东渐”的冲击与影响,另一方面,三国又都倾力维护国内的“政治稳定”。明中晚期至清初的中国,政府严禁濒海居民“下海通藩”,以此建立封建王朝“闭关锁国”的政治体制;江户初期的日本,幕府颁布“锁国令”,因而形成“闭关锁国”的发展模式;“壬辰战争”后的朝鲜,“南北交困”的国际格局使朝鲜王朝陷入被动“锁国”的发展困境。因此,各种政治因素交互影响并促成了此一时期东亚三国的“锁国”局面,且在此背景之下形成了广州、长崎、釜山“一口通商”的贸易格局。
  关键词:中日韩;港口城市;闭关锁国;政治背景
  中图分类号:K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3)04-0032-08
  17世纪的东亚世界仍处于以中华帝国为核心的“华夷秩序”政治格局下,以港口城市为媒介的贸易方式亦被称作“朝贡贸易”。因此,诚如包乐史所说“每个旧世界的商业中心都再现了它们各自服务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各种筹谋擘划” [1]112,此一时期东亚三国港口城市的发展被打上了极深的“政治”烙印,对港口城市发展政治背景的考察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东亚三国港口城市的发展在此一时期呈现出惊人的相似性。明中晚期至清初的广州,在历经漫长的“闭关锁国”时期及“明清鼎革”的政治变局下,仍能在长时段内保持着完全或有限的对外贸易交流;江户初期的日本,德川幕府颁布宽永“锁国令”,实行锁国制度,唯存长崎一港维系幕府与外界的“通商”联系;壬辰战争①后的朝鲜,迫于“南北交困”国际格局,重开釜山港口单一“倭馆贸易”制度,恢复与日本的贸易联系;由此可见,三国港口城市的发展在此一阶段不尽相同的走上了“一口通商”的道路。然而历史的发展绝非偶然,通过对17世纪东亚港口城市发展政治背景的探析便可以看出这一偶然现象中的必然性。
  一、明中晚期至清初“锁国体制”下的广州
  有明一代,“海禁政策”是为国家发展的既定国策,太祖朱元璋将其作为“定制”,以此建立封建国家“闭关锁国”的政治体制,据《皇明世法录》记载:“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疋、细绢丝棉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但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赀船车入官。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手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放纵者,与犯人同罪”①。并规定“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②,且下令将所有尖底帆船改为平头船“凡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把违禁货物运往国外贩卖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③。此外,政府严禁民间私自买卖香料、苏木等进口货物,规定“民间祷祀止用松柏枫桃诸香,违者罪之”④,“凡私买或贩卖苏木、胡椒至1000斤以上者,具发边卫充军,货物并入官”[2],至建文三年,又规定“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存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⑤。与此同时,明朝政府加强沿海各卫守军数量,进而强化“海禁政策”的执行力度,规定“守御边塞官军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私市者,全家坐罪”,且“凡把手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害居民,除正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受财枉法罪名,发边卫永远充军”⑥,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致使沿海官兵“见船在海有兵器、火器者,不问是否番货,即捕治之,米谷鱼盐之类一切厉禁”[3]。明英宗正统年间,据福建巡海按察司检事言“旧例濒海居民,私通外国,货易番货,漏泄军情,及引海贼劫掠边地”,于是英宗因“比年民往往嗜利忘禁”,遂命“刑部申明禁之”,并规定“正犯极刑,家人戍边,知情故纵者罪同”⑦。及至明末嘉靖年间,为明朝海禁最严厉之时;在福建、浙江两省,连下海捕鱼和海上航行都受禁止[4]135,且嘉靖元年后,明廷撤销闽、浙两地市舶司,仅存广州为唯一的对外贸易进出口岸。尽管隆庆改元后,明廷接受福建巡抚都御使涂泽民的建议“开海禁,准贩东西二洋”[5],但在封建国家“闭关锁国”的政治思想主导下,沿海贸易发展仍举步维艰。因此,明朝的“海禁”政策作为帝国的既定国策,基本贯穿了明王朝始终,构成了终明一代的“锁国体制”。
  明朝实行“海禁”政策,进而构建“锁国体制”,是为广州港口发展之大政治背景;且在此背景下,尤以明中后期、嘉靖年间后锁国政策最为严厉。然察此一时期广州港口发展实态,可以看出,正是在“锁国体制”政治背景的影响下形成了广州港口“一口通商”的格局。“海禁政策”下虽严禁本国人民“下海通番”,但允许朝贡国家按规定“贡道”来贡贸易⑧,因此明廷对广州港口采取比较灵活的政策。洪武初年,即令“番商止集(广州)舶所”[6],规定广州为占城、暹罗、爪哇、满剌加、真腊、苏门答腊、古麻剌、柯支等东南亚朝贡国贡使入境口岸⑨;嘉靖二年五月,发生了日本两贡使为争夺朝贡贸易权相互攻杀焚掠宁波城的事件⑩,事件发生后明朝政府下令于“(嘉靖六年十月)壬子,裁浙江市舶司”①,其直接结果导致闽、浙两地市舶司被裁,广州成为唯一的海外贸易口岸;隆庆改元后,因政府“准贩东西二洋”,于是“广州几垄断西南海之航线,西洋海舶常舶广州”[7],使广州海外贸易获得空前的发展。由此观之,明中后期的广州港口,在“锁国体制”的政治背景影响下,仍能在较长的时间范围内保持着完全或有限的对外贸易交流,并逐渐形成了“一口通商”的格局。
  1644年,满清入关,华夏中原之地发生了“明清鼎革”的政治变局,入主中原后的清王朝,在对外关系方面呈现出王朝政策的延续性,继续执行明朝的海禁政策。《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潛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乡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斩首”②;且清世祖顺治皇帝下令东南沿海文武官员道:“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物各官,不行盘诘擒缉,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8]76。令下之日,闽、粤等地沿海居民“挈妻负子载道路,处其居室,放火焚烧,片石不留,民死过半,枕藉道涂”,沿海一带“火焚二个月,惨不可言”;并立沟墙为界,命“寸板不许下海,界外不许闲行,出界以违旨立杀”③。清廷以严酷的禁律断绝沿海官民与外界的联系,从而形成了清初的“锁国体制”。   清初“锁国体制”下,虽“寸板不许下海”,但广东方面,却在藩王(尚氏)实际控制下呈现出别样景象。顺治四年清兵攻陷广州,但第二年广东又重归南明统治,顺治七年平南王尚可喜率清兵再陷广州,由此开始了藩王割据广东的时代。尚氏父子控制广东后“暴横日甚,招纳奸宄,布为爪牙,罔利恣行,官民怨讟”④且允许其藩人进行私市“其所属私市私税,每岁所获银两不下数百万”⑤,以致“凡凿山开矿,煮海鬻盐,无不穷其利,于是平南之富甲天下”[9],尚氏集团已俨然成为雄踞一方的割据势力,其控制下的广州港口也以“贡舶”和“走私”的形式开展对外贸易。顺治十年“暹罗国有番舶至广州,表请入贡……时监课提举司白万举,藩府参将沈上达以互市之利说尚王(尚可喜),遂咨部允行。乃仍明市舶馆地而厚给其廩,招纳远人焉”[10]。另据樊封《夷难始末》载:“皇朝开国,暹罗南掌,首纳贡献。尚氏开藩,益事招集,关榷税务,准沈上达白有珩二人总理,钩稽锱黍,无微不至”[11]615。尚可喜以“互市之利”请求开放广州贡舶贸易,后经“咨部允行”,乃沿明代旧例管理广州贡舶贸易,并派沈上达、白有珩“总理其事”。由此可知尚氏集团设官管理贡舶事务,其对广州港口对外贸易的控制应肇始于此。至康熙初年,“海禁”政策愈发严厉,贡舶船只无法进入广东海口,贡舶贸易极尽断绝,但藩王庇护下的海上走私贸易盛行开来。此一时期尚氏集团大藩商沈上达利用藩王政治的庇护,通过广州港口大肆进行海上走私贸易。据李士桢奏“自康熙元年奉文禁海,外番舡只不至,即有沈上达等勾结党棍,打造海舡,私通外洋,一次可得利银四、五万两,一年之中,千舡往回,可得利银四、五十万两,其获利甚大也”[12]。可见当时走私贸易规模之大利润之高。由此观之,清初“海禁”时期藩王庇护下的海上走私贸易,使得广州港口虽名为断绝贸易,然实则继续保持对外贸易交流。
  统观明中晚期至清初广州港口发展状况可以看出,在“锁国体制”大政治背景下,由于受到“宁波争贡事件”及明清易代后藩王割据等政治因素的影响,广州港口在对外贸易交流方面呈现出较强的连续性,并逐渐形成了“一口通商”的贸易格局。
  二、德川幕府初期“锁国体制”下的长崎
  17世纪以降的东亚世界,正当中国处于“锁国体制”最严厉的时期;日本则由德川家康结束战国时代,开始进入江户幕府200余年封建统治的时代。然而江户幕府建立伊始,国内统治并不稳定,西南诸侯控制下的海外贸易及商业资本有所发展,形成割据势力威胁;葡萄牙传教士的传教活动,使不少日本大名及其它阶层人民开始信奉天主教,这严重威胁日本固有的神国观念,对幕府巩固政权极为不利,于是幕府出于维护其封建统治的需要,也开始逐步走上了“闭关锁国”的道路。
  庆长十年,幕府驱逐天主教传教士及日本信徒;元和九年,平户港的英国商馆关闭,葡萄牙人被驱逐出境;宽永元年,幕府又与西班牙断交,并禁止其商船来日通商。及至宽永十年,幕府颁布第一道“锁国令”,规定:“一、除特许船以外,严禁其他船只驶往外国。二、除特许船以外,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国。如有偷渡者,应处死罪,偷渡船及其船主,一并扣留。三、已去外国,并在外国構屋营居之日本人,若返抵日本,应即处以死罪。但如在不得已之情势下,被迫逗留外国,而在五年以内来归日本者,经查明属实,并系恳求留住日本者,可予宽恕。如仍欲再往外国者,即处死罪。四、如发现有耶稣教蔓延之处,汝二人①应即前往诫谕。五、告发耶稣教教士者,应予以褒赏。告发人之功绩优良者,赏银百枚。其他告发者依其忠行情节,酌量褒赏。六、外国船只到来,应即呈报江户。并应按照往例,通告大村藩主,请其派遣监视舰船。七、如有发现传播耶稣教之‘南蛮人’②或其他邪言惑众者,应即押解至大村藩之牢狱。…… 右列诸条,应各遵守查照办理。宽永十年酉二月二十八日。此令 曾我又右卫门 今村传四郎 幕府五大臣 印”[13]10-11。即禁止奉书船③以外船只渡航,强化丝割符制度,打击天主教势力。宽永十一年,幕府颁布第二道“锁国令”,重申了第一道“锁国令”的内容;同时,长崎长官发布长崎港口告示:“一、禁止耶稣教教士进入日本。二、禁止将日本武器运往外国。三、除特许船以外,禁止日本人渡海前往外国。违背右列各条者,当即严惩,此令。宽永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长崎长官 印”[13]11-12,进一步加强锁国措施。宽永十二年、十三年,幕府在第一道“锁国令”的基础上又连续颁布两道“锁国令”,进一步规定:“一、严禁派遣日本船驶往外国。二、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国,如有偷渡者,应处死罪。船及其船主,一并扣留,并备文呈报。三、已去外国并在外国構屋营居之日本人,若返抵日本,应即处以死罪。…… 八、搜捕耶稣教教士时,应仔细办理。虽船舱之内,亦须详加检查。九、南蛮人之子孙不得收留,此事务须切实严禁。若有违法收留者,本人应处死罪,其亲属亦须依罪行之轻重,各处刑徒。十、南蛮人在长崎所生之子女,以及接受此等子女作为养子养女之人,一律判处死罪。此外,匿救此等子女之性命,将其交送南蛮人;因而此等子女中,或有再来日本,或与日本通讯往来者。上述匿救者本人,应处死罪,匿救者之亲属,亦须按罪行轻重,各处徒刑。十一、禁止各级武士在长崎码头直接购买外国船之货物。……宽永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此令 神原飞驒守 马场三郎左卫门 幕府五大臣 印”[13]12-13。由此可以看出,幕府对于日本船只及人民外出的禁令愈加严格,并增加了处理南蛮人子孙的规定。至宽永十六年,幕府颁布第五道“锁国令”,除之前规定的条款外,又禁止葡萄牙船只入港。随后的宽永十八年,幕府又将同基督教传教无关的荷兰人迁至长崎出岛,并废止朱印船贸易,于是德川幕府用了近20余年,连续颁布五道“锁国令”,最终仅限长崎“一口通商”,完成了全面的锁国。
  德川幕府统一日本后,一改丰臣秀吉时期发动“壬辰战争”的对外扩张策略,着手巩固对内统治,实行“锁国体制”。然而在以整治内政为核心的前提下,德川幕府在对外关系方面并非无所作为。“锁国体制”下的日本,幕府仅开长崎为唯一对外开放口岸,以此建立与中国及荷兰的“通商”关系;与此同时,为了解海外时局,尤其是中国国内政治形势,幕府便利用来日唐船建立起海外情报搜集制度,但这在客观上也刺激了日、中贸易的发展,推动了长崎港口“一口通商”格局的形成。在长崎港口日、中贸易交往中,幕府通过对“唐船风说书”①的采集以此完成对中国情报的搜集。现存“唐船风说书”大多辑于日本近世史料《华夷变态》②之中。关于“唐船风说书”所记载的内容,谢国桢先生在对《华夷变态》进行考察后写到,“其中所记者多为中土当时之敕谕、咨文、檄文、实务论策等”[14]994。且察《华夷变态》内容可以看出,书中确有较多关于当时中国国内情报的记载,例如“崇祯登天弘光等位”记载了明崇祯皇帝等位状况;“崔芝请援兵”记载了南明朝廷派遣周崔芝乞师日本一事;“郑芝龙请援兵”记载了南明将领郑芝龙乞师日本一事;“吴三桂檄”记录了吴三桂奉天讨满的檄文;“郑锦舍檄”记录了郑经伐清的檄文等。此外,林春胜在《华夷变态》序中写道:“崇祯登天,弘光陷虏。唐鲁才保南隅,而鞑虏横行中原。是华变于夷之态也。云海渺茫,不详其始末……尔来三十年所,福漳商船,来往长崎,所传说有达江府者,其中闻于公,件件读进之,和解之”③。可以看出,尽管德川幕府对当时中国时局十分关注,但由于“云海渺茫”以致“不详其始末”,于是积极搜集长崎唐船所带来的中国情报,制作成风说书,并“件件读进之,和解之”。   “唐船风说书”的提取作为唐船入港程序中的一部分,在商船入港后由长崎奉行所检使、唐通事、唐年行司等登船,在唐通事的询问下记录制作出来。提取后的风说书“其详细记录之草稿,上交审阅,如无异议,即要求誊清,誊清稿共上交三分。上呈(幕府),有印章一份;在府奉行留底,无印章一份;次方,留底一份”④。即唐通事将风说书草稿提交长崎奉行后,经审阅若无异议,立即制作一份誊清稿上交幕府。“唐船风说书”提交幕府后“老中呈其大意,先考于御前进读,评议数日。尾张、纪伊两大纳言,水户中纳言亦登城,上述书简,春斋读之。因阿部对马守为当月轮值,故保管上述书简,每日出纳,每次亲自封缄,绝不许外人得见”⑤。可以看出,以将军、老中、大纳言等人组成的幕府决策层,针对“唐船风说书”所记载的内容展开讨论,并令林春斋进行讲解,且将风说书定为机密文件,绝不许外人阅览。由此观之,“唐船风说书”已俨然成为幕府制定决策的参考文件,长崎港口也成为德川幕府进行海外情报搜集的窗口。
  统观德川幕府初期长崎港口发展状况可以看出,在“闭关锁国”的政治背景下,幕府为建立对外“通商”关系,进而搜集海外情报、了解国外时局,允许并仅限长崎开港通商,由此形成了长崎港口“一口通商”的贸易格局。
  三、“南北交困”格局下的釜山
  17世纪的中、日两国相继构建了自身的“锁国体制”,而同一时期的朝鲜却仍未摆脱“壬辰战争”的阴霾。丰臣秀吉发动侵朝战争,不仅给朝鲜王朝带来了精神、物质上的巨大创伤,同时也将朝鲜置于国际社会封锁状态之中,造成了“南北交困”的国际格局。逞论在“华夷体系”下的东亚世界,自古以来朝鲜与体系内部成员的交往无非是作为宗主国的中国及临海相隔日本。壬辰一役,日本之于朝鲜乃“万世必报之仇”,朝、日两国的“通信”交往随着丰臣秀吉诉诸战争的扩张策略而断绝;与此同时,中国东北地区建州女真势力迅速崛起并与大明逐鹿中原,这使明朝逐渐丧失了对周边藩属国的控制力,朝鲜与明朝的宗藩关系、通交往来遂逐渐断绝。因此,与同一时期中、日两国主动实施“锁国体制”不同,朝鲜在一定程度上被动的进入了国际社会的隔绝状态。所以由于复杂的社会环境及历史条件决定了“主动”与“被动”的差异,但在“主动”与“被动”的不同一性中又存在“锁国”状态的同一特质,即此一时期的东亚三国都不尽相同的处于“锁国”状态的发展模式。
  “壬辰倭乱”、“丁酉再乱”后,朝、日关系极度恶化。战争期间,丰臣秀吉极尽侵略之能事,在朝鲜大肆破坏。据《朝鲜宣祖实录》记载:“礼曹启曰:‘……园陵久为贼薮,焚掘之变,在处皆然,惨不忍言’”①。且“勿论老少男女,能步者掳去,不能步者尽杀之,以朝鲜所掳之人,送于日本,代为耕作,以日本耕作之人,换替为兵,年年侵犯”②。可以看出日本军队进入朝鲜后,不仅“焚宗庙、宫阙、公私家舍,括索帑藏”,而且“胁迫朝鲜人从事劳动,稍有抗拒,即遭杀害”,更有甚者“掘毁朝鲜王陵,取其财宝”[15]305。因此,作为壬辰战争最大的受害国,朝鲜国内形成了强烈的敌日情绪,声称“我国之于倭贼,万世必报之仇也”③,并有谕令“凡以和为说着,此乃奸人所为,必先斩枭首”④。此外,宣祖在移咨明朝经略中称:“此贼燔焫我宗社,屠戮我生民,掘拔我坟墓,灰烬我先骸,遗墟未扫,覆土未掩,万世之仇,一息难忘,虽力绵势孱,愤惋莫白,而摧伤号痛,固已肝蚀而肠裂矣”⑤。壬辰战争给朝鲜带来了难以愈合的创伤,战争结束伊始,朝、日关系断绝。
  然而,壬辰战争结束未久,明朝东北地区建州女真势力迅速崛起。努尔哈赤励精图治二十余年,基本完成了对女真各部的统一,并于1616年即位,建元天命,定国号金。尽管朝鲜政府清晰地认识到努尔哈赤“崛起于辽、金旧疆,拥兵十万,治练有素,其桀骜雄强,中国之所畏也”⑥,且“此贼之有意于南牧久矣,其发必有日矣”⑦,但仍自叹“虽尽发西方之卒,合力以守之,恐难当其一百也”,且“若水合冰之后,乘其愤怒,率其部落,百万为群,冲犯我界,则区区一带之水,已失其险,长驱直捣之患,安保其必无乎?”⑧此外,壬辰战争爆发之时,努尔哈赤曾向明朝请求出兵抗倭,但朝鲜闻讯后大为恐慌,认为“若然则我国灭亡矣”⑨,于是乞清明朝“即明饬凶徒,痛破奸计,杜外胡窥觇之渐”⑩,朝鲜王朝如此“待夷之道”终使努尔哈赤未能渡江抗倭。与此同时,朝鲜因北部边境“蕃胡肆行”,遂以降倭为先锋“猝袭巢穴(女真易水部落)……降倭负牌先登,官军继之,城遂陷,尽歼胡人老少,死者七八百口”。由此观之,此一时期朝鲜与后金政权关系亦十分紧张。诚如朝鲜史臣所言:“北虏有窥发之凶,南贼稔再寇之谋,而水路战具,渐至板荡,国之不国,果谁之咎?”“南北交困”的国际格局使朝鲜虽无“锁国”之名但有“锁国”之实,而此被动的锁国格局又使朝鲜面临夹缝生存的潜在威胁,于是朝鲜政府欲以恢复釜山港口单一“倭馆贸易”制度为突破口,改善同日本的关系,进而摆脱不利形势。
  1604年3月,宣祖派遣惟政为“探贼使”赴日交涉朝、日议和具体事宜,并以礼曹参议成以文名义致书对马藩:“……贵岛与尔境最为密迩,世输诚款,而近且刷还人口,前后不绝,可见贵岛革心向国之意也,岂可以日本之故,并与贵岛而绝之哉,赍持物货往来交易,姑且许之。日本若能自此更输诚意,始终不怠,则帝王待夷之道,自来宽大,天朝亦岂有终绝之理哉,唯在日本诚不诚如何耳”①。朝鲜政府表示将与对马议和且许可釜山开市,并指出“日本若能自此更输诚意,始终不怠”则朝、日便可复和。另据《古事类苑》记载:“遇有本岛倭子乞要交易货物者,许令开市,仍不许毫越法惹事不便外,合行告示前去,俾马岛倭人等遵照谕贴内事意”②,可以看出,1604年朝鲜以“礼曹谕文”的形式许可釜山开市,打破了两国贸易关系的坚冰,为朝、日议和提供了保障。1609年,经朝、日双方长期交涉,终于达成规定两国复交后通商贸易关系的《己酉约条》,约条规定了两国官方贸易货物种类、贸易时间、贸易船只规格等具体事项③,成为朝、日此后200余年间贸易交往的准则④。至1611年9月日本第一艘岁贡船来到釜山,由此因两次倭乱而一度中断的朝日贸易关系又重新恢复,因而也形成了釜山港口“一口通商”的贸易格局。与此同时,朝鲜政府出于“倭人狡诈”的认识,也以釜山港口为窗口,通过釜山“倭馆贸易”搜集、打探日本国内情报。据《承政院日记》载:“睦性善以备边司言启曰:‘今此差倭之来,虽以调兴、玄方物为言,而彼自江户而来,实未知到馆之后,更有何等说话;而至于平成连三年在馆,备知国情,今忽入归,代以他人,其间事情,亦所难测”⑤。即朝鲜方面通过釜山“倭馆贸易”探知平智连将接替“三年在馆,备知国情”的平成连进驻釜山倭馆;另据清崇德四年倭情咨报记载:“朝鲜国王为传报倭情事。本年八月初六日,东莱府使李民寏牒呈,据庆尚道观察使李命雄状启,节该七月二十九日倭差平智连、藤智绳等持岛主书自倭京来,即遣译官洪善男、李长生等就馆相见。平智连等称,去年大君有疾,久不听政,今春始瘳,山猎船游,与前无异。岛主辄得陪侍,连被恩赏,此诚一岛之荣幸。而大君左右用事之人,需所贵国土产甚多,稍违其意,谗谤随之,此岛主之深患之……”⑥,朝鲜政府通过釜山港口“倭情咨报”制度搜集日本国内政况信息。因此,朝鲜通过釜山港口“倭馆贸易”搜集日本国内动态,在客观上也促成了釜山港口“一口通商”的贸易格局。   统观“壬辰战争”后釜山港口“倭馆贸易”发展状况可以看出,战争使朝鲜被动的进入“南北交困”的封闭格局,使朝鲜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于是朝鲜政府以恢复釜山“倭馆贸易”制度为突破口,改善同日本的关系,进而摆脱不利形势,也形成了釜山港口“一口通商”的贸易格局。
  四、结 语
  通过对17世纪广州、长崎、釜山港口城市发展状况的考察可以看出,东亚暨中日朝港口城市的发展有着极为显著的国内外政治背景,“锁国”是为三国的共有特质,一方面中日朝三国均遭受到“西学东渐”的冲击与影响,另一方面,三国又都倾力维护国内的“政治稳定”。且在此背景影响下,三国港口均形成了“一口通商”的贸易格局。而此一时期东亚三国或“主动”或“被动”的形成“锁国体制”的发展模式又反映出17世纪的东亚世界仍处于传统而稳定的“华夷秩序”政治格局下,且“在华夷秩序的国际交往中,政治高于经济,名分重于实利”[16]。鉴于此,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及特殊的历史条件决定了中、日、朝三国因各自迥异的原因走上了“锁国”之路,但东亚三国政府采取了不约而同的“锁国”政策又构成了17世纪东亚港口城市发展的浓郁政治色彩及东亚社会发展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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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alysis on the Political Background of Port City Development of China, Japan and Korea in Sakaku Period
  ——with Canton, Nagasaki and Busan as the center in 17th century
  ZHANG Xiao-gang1, LIU Qin2, WAN Ying-chen3
  (Research Institute for Northeast Asia, Dalian University, Dalian, Liao ning 116622)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Japan and Korea port cities (namely East Asia in the 17th century) have significant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background. On one hand, the three countries were subjected to the impact and influence of “Western Learning to the East”; On the other hand, the three countries also made efforts to maintain “domestic political stability”. From the late Ming dynasty to the early Qing dynasty, the government banned coastal residents exchanges with foreign at sea,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feudal dynasty’s “closed-door policy”; In the early EDO period, Japanese Bakufu promulgated the “closed-door order”, resulting in a “closed-door” model of development; After the “Im Jin War”, the international pattern of “North-Sourth Cross-Storm” made Chosen dynasty into a plight development of passive “closed-door”. Therefore, various political factors contributed to the “closed-door” situation of the three countries of that time. It also formed a “one port to trade” situation for Canton, Nagasaki and Busan in that background.
  Keywords: China, Japan and Korea; port city; “closed-door” situation; political back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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