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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背景下侦查功能的准确定位关乎侦查工作的开展及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对合程度。对侦查功能的研究不仅涵盖功能发挥的正面解析,从局限性入手对其进行反向研判亦尤为关键。故需从功能定义出发,对侦查功能进行重新界定,进而从实体功能(包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与程序功能两个维度对之进行论述。以局限性克服的难易程度为界点,将侦查功能局限性进行绝对化与相对化的区分,具体论证调整范围、防控犯罪、主体和程序四大方面的局限性,并针对这些具体局限性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机制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