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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制状况下,公众参与制度尚未真正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公众自身的参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缺乏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因此,在已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职权,能弥补公众参与制度现实操作的不足;依靠环保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在专业知识上和物质上的优势,能解除公众参与制度流于形式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