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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所谓的连带责任主要指的是我国民商法中的的一项制度,是民商法的关键制度中的一部分,这类法律在民商事法律方面问题的解决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的三大作用是:第一,可以维护交易的安全性;第二,可以监督责任人去履行合约内容;第三,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在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方面还未得到完善,其中的系统理论性并没有做到确切的说明,缺乏进一步深入的研究,而且,连带责任制度的实行过程相对来说比较复杂,而目前不具备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针对这个情况,笔者主要把民商法作为基础,针对连带责任的定义、现状、特点、类型以及构成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特别强调相关部分要加强对连带责任制度问题的重視,并且可以及时的做出政策调整。
[关键字] 民商法学;连带责任;构成要素;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 DF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219(2017)05-0066-03
一、前言
在我国,连带责任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的历史,在连带责任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界定也不断变得清晰。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连带责任暴露了很多的缺陷和不足,针对相关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同时,民商法作为一项制度,对于维护人们合法权利有着重要作用,而我国目前没有确切的法律对连带责任现状的影响进行解释。本文对连带责任制度做出一系列分析,并对寻求其制度落实的解决办法。笔者把民商法作为基础,针对连带责任的定义、现状、特点、类型以及构成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特别强调相关部分要加强对连带责任制度问题的重视,并且及时做出政策调整。
二、连带责任的定义
所谓的连带责任,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尚未能给出一个较明确的司法方面的解释。通常来说,连带责任可以理解为:在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出现债权人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作为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可以进一步解释为,合伙人中间的一位成为了被告者的同时,作为其他的负责人也需要参与到诉讼中去,如果出现中间导致死亡情况发生时,作为其他负责人要共同承担起偿还的责任。因此,可以总结为,事件中出现多位责任人的时候,单个的责任人不仅要承担起自身所具有的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起其他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定义中,在具有多个负责人的群体中,每一个责任人都具有一定的义务去承担其全体责任这样一个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现状
站在立法的角度来分析,在民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明确详细的界定和解释,在理论方面缺乏科学的指导,在责任的划分方面不清晰,义务的界定也不确定。所以,在对实际事件进行操作处理时,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明较少,致使人们容易对连带责任产生误区。站在司法的角度来分析,连带责任所需要涉及到的内容较多,而由于民商法缺乏针对连带责任的界定,法官在进行审理的时候缺乏科学的参考,从而使得其预期效果无法真正实现,权威性也不能得到体现。因此,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要很好地结合实际来进行合理科学的连带责任方案的设立,发挥其在社会中的真正有效的作用和影响。
四、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
连带责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商法责任,其不仅具有法定的构成要素,还包括自身的成立要素。其主要包括:第一,损害权利人的权益事实的发生;第二,违约和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三,在当事人的主观上存在过错;第四,行为与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第五,其行为的人数有多数,至少两人;第六,在责任的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债务和债权关系,并且有着不可分割的性质;第七,要由法律来进行设定或者由当事人来进行声明。
五、连带责任的类型
(一)两人以上共同侵权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范围内的共同侵权在事实上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蓄意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形成的一种行为,即使不是蓄意,如果造成伤害也要承担其相应的后果。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上,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的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作为行为人就必须要承担起连带责任。此外,在审判中,对于共同侵权上最大争议就是,两人以上导致的侵害结果,但两人不是蓄意的情况下,也为有共同造成过失的情况,是否要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针对这一争议,有不同的意见,有部分人认为法律不应该去让侵权人承担起连带责任,也有一部分人持反对的意见,认为侵权人即便未蓄意,也并没有出现过失情况,要根据其侵权的后果来进行连带责任的划分。
(二)两人以上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共同进行的危险行为致使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却没有办法去确定造成损害的对象是谁,这种情况就需要共同实行危险行为人来承担其相应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是人们所要杜绝的一种行为,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严重危害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三)合伙或者合作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合伙或者合作的情况下,都由合伙人来进行支配,任意一位合伙人都有管理和减低危害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由合作导致危害出现,合伙人就必须承担起在合作中出现的连带责任,承担的比例要按照其合作的控股比例来进行分配,其中分为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
(四)委托代理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委托行为下,会产生以下几种连带责任:第一,被代理的人和代理一方出现权利不明的情况,且在合同内也未明确的授权时,在连带责任的要求下,就需要其两方共同承担起责任;第二,在代理人存在欺骗行为时,如有第三方参与,代理人和第三方需要一起承担起连带责任;第三,当代理人有违法代理的情况出现,如果代理人是在了解法律的情况下依然从事违法的代理行为和活动,其代理人以及被代理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当第三方在没有代理权限的前提下仍然进行代理活动,致使他人在合法权益上受到一定损害,第三方需要对连带责任进行相应的承担。
(五)共同责任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建筑工地进行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有物品坠落的情况出现,针对这种问题的发生,就需要各方来共同承担其连带责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遇到施工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出现,需要所有方、施工企业以及设计方一起承担起责任。在针对夫妻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在夫妻双方都处于存续期间时,双方都有养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不存在了的情况下,双方都需要有连带责任进行承担。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事情都属于共同责任,这其中产生的连带责任都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来共同承担。正确的按照我国的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来实行,才可以真正的保护到人们所具备的合法权益,发挥其真正的责任作用。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以上内容的分析和论述上,笔者主要针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中的定义、现状、特点、类型以及构成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对连带责任有了系统的认识,这对其在司法执行以及解释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在民商法中包含的连带责任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责任人的权益。因此,在权利人以及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协调中,促进其二者之间平衡与协调发展,需要保证司法的公正,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在法律规定中,合伙人要承担起合作过程中出现的连带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起民事责任。所以,作为相关部门,要针对连带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责任方案,使连带责任可以在社会中发挥出其真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梦凡.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J].法制博览,2016,(24).
[2]王喻程.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08)
[3]李 缘,魏 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9).
[责任编辑:梅芬芬]
[关键字] 民商法学;连带责任;构成要素;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 DF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219(2017)05-0066-03
一、前言
在我国,连带责任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的历史,在连带责任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界定也不断变得清晰。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连带责任暴露了很多的缺陷和不足,针对相关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同时,民商法作为一项制度,对于维护人们合法权利有着重要作用,而我国目前没有确切的法律对连带责任现状的影响进行解释。本文对连带责任制度做出一系列分析,并对寻求其制度落实的解决办法。笔者把民商法作为基础,针对连带责任的定义、现状、特点、类型以及构成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特别强调相关部分要加强对连带责任制度问题的重视,并且及时做出政策调整。
二、连带责任的定义
所谓的连带责任,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尚未能给出一个较明确的司法方面的解释。通常来说,连带责任可以理解为:在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出现债权人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作为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可以进一步解释为,合伙人中间的一位成为了被告者的同时,作为其他的负责人也需要参与到诉讼中去,如果出现中间导致死亡情况发生时,作为其他负责人要共同承担起偿还的责任。因此,可以总结为,事件中出现多位责任人的时候,单个的责任人不仅要承担起自身所具有的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起其他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定义中,在具有多个负责人的群体中,每一个责任人都具有一定的义务去承担其全体责任这样一个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现状
站在立法的角度来分析,在民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明确详细的界定和解释,在理论方面缺乏科学的指导,在责任的划分方面不清晰,义务的界定也不确定。所以,在对实际事件进行操作处理时,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明较少,致使人们容易对连带责任产生误区。站在司法的角度来分析,连带责任所需要涉及到的内容较多,而由于民商法缺乏针对连带责任的界定,法官在进行审理的时候缺乏科学的参考,从而使得其预期效果无法真正实现,权威性也不能得到体现。因此,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要很好地结合实际来进行合理科学的连带责任方案的设立,发挥其在社会中的真正有效的作用和影响。
四、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
连带责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商法责任,其不仅具有法定的构成要素,还包括自身的成立要素。其主要包括:第一,损害权利人的权益事实的发生;第二,违约和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三,在当事人的主观上存在过错;第四,行为与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第五,其行为的人数有多数,至少两人;第六,在责任的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债务和债权关系,并且有着不可分割的性质;第七,要由法律来进行设定或者由当事人来进行声明。
五、连带责任的类型
(一)两人以上共同侵权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范围内的共同侵权在事实上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蓄意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形成的一种行为,即使不是蓄意,如果造成伤害也要承担其相应的后果。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上,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的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作为行为人就必须要承担起连带责任。此外,在审判中,对于共同侵权上最大争议就是,两人以上导致的侵害结果,但两人不是蓄意的情况下,也为有共同造成过失的情况,是否要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针对这一争议,有不同的意见,有部分人认为法律不应该去让侵权人承担起连带责任,也有一部分人持反对的意见,认为侵权人即便未蓄意,也并没有出现过失情况,要根据其侵权的后果来进行连带责任的划分。
(二)两人以上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共同进行的危险行为致使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却没有办法去确定造成损害的对象是谁,这种情况就需要共同实行危险行为人来承担其相应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是人们所要杜绝的一种行为,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严重危害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三)合伙或者合作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合伙或者合作的情况下,都由合伙人来进行支配,任意一位合伙人都有管理和减低危害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由合作导致危害出现,合伙人就必须承担起在合作中出现的连带责任,承担的比例要按照其合作的控股比例来进行分配,其中分为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
(四)委托代理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委托行为下,会产生以下几种连带责任:第一,被代理的人和代理一方出现权利不明的情况,且在合同内也未明确的授权时,在连带责任的要求下,就需要其两方共同承担起责任;第二,在代理人存在欺骗行为时,如有第三方参与,代理人和第三方需要一起承担起连带责任;第三,当代理人有违法代理的情况出现,如果代理人是在了解法律的情况下依然从事违法的代理行为和活动,其代理人以及被代理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当第三方在没有代理权限的前提下仍然进行代理活动,致使他人在合法权益上受到一定损害,第三方需要对连带责任进行相应的承担。
(五)共同责任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建筑工地进行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有物品坠落的情况出现,针对这种问题的发生,就需要各方来共同承担其连带责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遇到施工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出现,需要所有方、施工企业以及设计方一起承担起责任。在针对夫妻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在夫妻双方都处于存续期间时,双方都有养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不存在了的情况下,双方都需要有连带责任进行承担。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事情都属于共同责任,这其中产生的连带责任都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来共同承担。正确的按照我国的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来实行,才可以真正的保护到人们所具备的合法权益,发挥其真正的责任作用。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以上内容的分析和论述上,笔者主要针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中的定义、现状、特点、类型以及构成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对连带责任有了系统的认识,这对其在司法执行以及解释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在民商法中包含的连带责任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责任人的权益。因此,在权利人以及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协调中,促进其二者之间平衡与协调发展,需要保证司法的公正,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在法律规定中,合伙人要承担起合作过程中出现的连带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起民事责任。所以,作为相关部门,要针对连带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责任方案,使连带责任可以在社会中发挥出其真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梦凡.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J].法制博览,2016,(24).
[2]王喻程.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08)
[3]李 缘,魏 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9).
[责任编辑:梅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