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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优化营商环境是辽宁经济发展的大事,是抢抓振兴机遇、破解深层体制机制障碍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应当以高度的政治担当和责任感、使命感,深入、扎实地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围绕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突出问题,采取有力举措解决司法活动中的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检察干警司法行为,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 规范 司法行为 优化 营商环境
作者简介:李国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45
一、认真走访企事业单位,开展摸底调研工作
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提升服务企事业单位水平,向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与司法保障,我调研了四家单位,分别为两家国有企业,一家私营企业,一家机关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瓦轴集团公司是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总资产72亿,在国内外拥有8大产品制造基地,共23家制造工厂,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轴承产品检测试验中心和中国轴承行业唯一的“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开发机构。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由中广核核电投资有限公司、中电投核电有限公司、大连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按照45:45:10的股比投资组建,负责辽宁红沿河核电站的建设和运营,规划建设六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辽宁红沿河核电站是东北地区投资最大的能源投资项目和第一座核电站。
大连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下辖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等3个子公司,占地77万多平方米。其中,轴承制造区50多万平方米,并有一条专用铁路线;公司拥有固定资产10.2亿元,现有职工2700多人。公司的“DYZV”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其主导产品“DYZV”牌轴承是国家冶金、石油、化工、煤炭、重型矿山机械、港口机械等行业设备的配套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管理工业生产许可证,监管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生产以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今年以来注册登记各类市场主体49289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开市场准入门槛后,注册登记数量较以前有明显的增加。企业年检采用日常监督、信用监管平台、企业自主申报等多种措施,努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的长效监管。
二、虚心倾听企事业单位诉求,了解营商环境新动态
通过开展调研活动,真正深入企事业单位内部,面对面倾听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实打实解决企事业单位实际问题。在此次调研过程,瓦轴集团公司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企业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希望我院能针对领导干部、纪检人员等不同岗位的特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普法警示教育活动;大连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建议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促进规范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矛盾。
三、分析研究意见和建议,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一)法律意识较淡薄
一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其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合同的签订以及审查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很容易出现漏洞性问题,合同的目的就难以实现,从而使合同风险系数大大增加,很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例如在企业中,从事于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服务质量不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的发展。若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就有可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导致轻程序重实体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认识不足。在工作中,认为自己本身并没有构成犯罪,然而就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促成了犯罪的发生。
(二)法律具有滞后性,与政策有时有冲突
法律的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反映人民的意志;政策的制定主体既可以是立法机关,也可以的行政機关、司法机关,反映出正当的意志。在对瓦房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过程中,副局长就提出在工作当中,会出现政策会比法律更加现实,更加灵活的问题,存在一些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按照上级机关的红头文件来处理和解决问题。
(三)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各类新型犯罪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以网络为主的敲诈勒索、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检察职能,通过专业化办案,依法精准打击犯罪,整治新类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治安秩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经济氛围。
(四)需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质量
部分检察干警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不够,自身职责定位不准确,执法不规范,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认识不足、业务能力水平低,工作按部就班、不知灵活变通,办事效率不高,解决群众、企业反映的有关事项不及时,不能够满足新形势下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责需要。
(五)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力度不够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只注重打击犯罪,未兼顾到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监督不到位,对劳动者司法保护和虚假诉讼打等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注重监督数量,不考虑监督效果的监督,导致监督的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监督流于形式。
四、几点思考
(一)针对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我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加强“检企共建”工作,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律服务意识,健全法制机构以及重视企业法制的建设,做到依法运营和科学决定,使企业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检察机关定期派检察干警到企业进行普法宣传,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还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邀请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工作人员到反腐倡廉经济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三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定期对重点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等疑难问题。收集各类职务犯罪线索,坚决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职务犯罪行为。 (二)针对法律具有滞后性的问题,我认为需要明确的是我们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是第一位的
法律的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反映人民的意志;政策的制定主体既可以是立法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反映出正当的意志。虽然法律与政策一定程度上是具有相同性、一致性的,二者也各存在优劣性,在实际活动中,政策有时会比法律更加现实,更加灵活,可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但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面对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办事,在发挥政策的作用时,要坚持法为根本,政策不可或缺。
(三)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刑事犯罪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惩治侵犯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惩治各种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的犯罪;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突出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犯罪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通过惩治各种经济犯罪,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平等司法保障。
(四)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为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言行规范、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针对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整治工作。着力解決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限制律师执业权利、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突出问题,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切实增强检察干警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案能力,为服务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五)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监督体系
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以及有关监管活动的监督,加大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力度,减少不必要审前羁押,维护被刑事执行人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违法执行和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问题。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保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探索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使用。
关键词 规范 司法行为 优化 营商环境
作者简介:李国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45
一、认真走访企事业单位,开展摸底调研工作
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提升服务企事业单位水平,向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与司法保障,我调研了四家单位,分别为两家国有企业,一家私营企业,一家机关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瓦轴集团公司是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总资产72亿,在国内外拥有8大产品制造基地,共23家制造工厂,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轴承产品检测试验中心和中国轴承行业唯一的“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开发机构。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由中广核核电投资有限公司、中电投核电有限公司、大连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按照45:45:10的股比投资组建,负责辽宁红沿河核电站的建设和运营,规划建设六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辽宁红沿河核电站是东北地区投资最大的能源投资项目和第一座核电站。
大连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下辖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等3个子公司,占地77万多平方米。其中,轴承制造区50多万平方米,并有一条专用铁路线;公司拥有固定资产10.2亿元,现有职工2700多人。公司的“DYZV”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其主导产品“DYZV”牌轴承是国家冶金、石油、化工、煤炭、重型矿山机械、港口机械等行业设备的配套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管理工业生产许可证,监管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生产以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今年以来注册登记各类市场主体49289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开市场准入门槛后,注册登记数量较以前有明显的增加。企业年检采用日常监督、信用监管平台、企业自主申报等多种措施,努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的长效监管。
二、虚心倾听企事业单位诉求,了解营商环境新动态
通过开展调研活动,真正深入企事业单位内部,面对面倾听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实打实解决企事业单位实际问题。在此次调研过程,瓦轴集团公司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企业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希望我院能针对领导干部、纪检人员等不同岗位的特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普法警示教育活动;大连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建议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促进规范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矛盾。
三、分析研究意见和建议,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一)法律意识较淡薄
一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其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合同的签订以及审查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很容易出现漏洞性问题,合同的目的就难以实现,从而使合同风险系数大大增加,很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例如在企业中,从事于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服务质量不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的发展。若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就有可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导致轻程序重实体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认识不足。在工作中,认为自己本身并没有构成犯罪,然而就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促成了犯罪的发生。
(二)法律具有滞后性,与政策有时有冲突
法律的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反映人民的意志;政策的制定主体既可以是立法机关,也可以的行政機关、司法机关,反映出正当的意志。在对瓦房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过程中,副局长就提出在工作当中,会出现政策会比法律更加现实,更加灵活的问题,存在一些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按照上级机关的红头文件来处理和解决问题。
(三)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各类新型犯罪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以网络为主的敲诈勒索、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检察职能,通过专业化办案,依法精准打击犯罪,整治新类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治安秩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经济氛围。
(四)需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质量
部分检察干警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不够,自身职责定位不准确,执法不规范,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认识不足、业务能力水平低,工作按部就班、不知灵活变通,办事效率不高,解决群众、企业反映的有关事项不及时,不能够满足新形势下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责需要。
(五)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力度不够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只注重打击犯罪,未兼顾到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监督不到位,对劳动者司法保护和虚假诉讼打等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注重监督数量,不考虑监督效果的监督,导致监督的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监督流于形式。
四、几点思考
(一)针对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我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加强“检企共建”工作,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律服务意识,健全法制机构以及重视企业法制的建设,做到依法运营和科学决定,使企业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检察机关定期派检察干警到企业进行普法宣传,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还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邀请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工作人员到反腐倡廉经济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三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定期对重点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等疑难问题。收集各类职务犯罪线索,坚决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职务犯罪行为。 (二)针对法律具有滞后性的问题,我认为需要明确的是我们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是第一位的
法律的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反映人民的意志;政策的制定主体既可以是立法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反映出正当的意志。虽然法律与政策一定程度上是具有相同性、一致性的,二者也各存在优劣性,在实际活动中,政策有时会比法律更加现实,更加灵活,可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但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面对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办事,在发挥政策的作用时,要坚持法为根本,政策不可或缺。
(三)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刑事犯罪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惩治侵犯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惩治各种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的犯罪;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突出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犯罪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通过惩治各种经济犯罪,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平等司法保障。
(四)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为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言行规范、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针对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整治工作。着力解決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限制律师执业权利、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突出问题,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切实增强检察干警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案能力,为服务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五)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监督体系
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以及有关监管活动的监督,加大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力度,减少不必要审前羁押,维护被刑事执行人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违法执行和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问题。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保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探索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