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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此项权利被称为监督权。公民该项权利的行使,传统上主要采取电话、书信、来访的形式。今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网民规模的扩大,网络正成为人们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在2012年10月到12月三个月时间内,公民通过网络举报的影响较大的反腐案件就达40件,公民通过网络提供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线索,地方纪委等部门随后迅速介入查处,正成为我国反腐的新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得到了我国公众的认可,而且在国际上也得到了较高的评价。新加坡《联合早报》就指出:微博和网络平台已成为中国公众监督政府职能的政治参与工具,相信可为中国反腐倡廉带来正能量。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亦应该看到,公民通过网络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的监督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举报人的权利保障问题。由于现行的法律不健全,举报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在以电话、书信、来访等传统方式举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资料,2007年至2009年,实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每年都在200件左右,这个数字尽管相对于每年近10万件的实名举报案件而言是少数,但对个案举报人来讲却是百分百的侵害。这种情况的存在,在社会上产生了“寒蝉效应”,人们不敢实名举报。网络举报与传统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采用匿名的方式,即便手机微博也是后台实名,前台匿名,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起到了保护作用。尽管如此,网络举报人也面临着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这种现实危险来源于我们无法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由于部分利益群体间的妥协和交易,知晓举报人信息的网站、机构或个人将举报人的信息泄露,或者由于网站自身技术漏洞和网络黑客的攻击,造成举报人身份信息泄密,并最终落入被举报人手中,从而导致举报人受到侵害。2013年1月5日,有媒体报道成都红十字会善款发霉举报人称,曾遭软禁死亡威胁;郑州“房妹”爆料人也接到过死亡威胁电话,网友“城墙角”也反映,其在实名举报村支书后不停地受到骚扰。雷政富不雅视频的爆料人朱瑞峰在重庆两名警察进京跟他索要不雅视频的原始证据时,通过微博发布了“重庆性贿赂视频事件的声明和委托”照片,明示如果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谁将作为其新闻发言人和法律顾问团筹备人。这明显对公安机关表示不信任。诸如此类的现象表明,网络举报人受到威胁在现实中是存在的。
二是随着网络监督效力的不断显现,一些人借机行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谋取不当利益。比如2012年底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房婶”事件,经广州市纪委查实,网传事件当事人有24套房产,实际上她和子女共有房产16套,购房资金都来源于合法收入,且她和家人都不是领导干部。该事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再比如举报兰州市长“豪门表”的写手,涉嫌利用网络反腐牟取不当商业利益。
三是有些地方面对网络举报的案件线索存在回应不及时和处理不当问题。首先是回应不及时。据调查显示,过去有过半数的网络举报案,有关部门不回应或者回应后不进一步进行调查并把调查情况向公众说明,这被一些网民和媒体认为是“试图用冷处理的方式平息舆论”。其次,有些网络举报案,地方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在掌握线索后迅速回应并作出处理,甚至出现了“秒杀”,但在处理程序上不合法。比如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中,重庆市委先决定免去其北碚区委书记职务,然后对其立案调查,这在程序上有失当之处。特别是雷政富事件后,不雅视频又牵出10名政府官员、国企高管的不雅事件。重庆市委再次当机立断免除10名涉案当事人的职务,其中包括区长、县长。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区长、县长是同级人大选举产生的,当地党委没有权力直接免除他们的行政职务。
上述三个方面问题的存在提醒使我们:在看到网络监督巨大功效的同时,亦须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并通过一定的法律措施予以规范,从而构建起网络监督的长效机制,使网络监督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一,全国人大应通过立法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权利保护。立法应解决两个方面问题:首先是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在这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还要求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项规定对保护举报人的信息权利有着积极的意义。其次是万一信息遭到泄露,举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保护问题。关于举报人权利保护,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有两个方面不足:一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现实中很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报复行为,无法按照刑法规定追究责任;二是法定刑较轻,最高刑是有期徒刑7年,而国外的法定刑普遍较高,比如美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可达20年监禁。总体来看,我国刑法的规定存在处罚面较窄、处罚幅度较轻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应修改刑法或者参照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的做法制定专门的《举报法》,法律在加强对报复陷害者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对举报人的权利保护。具体来说: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二是加重对行为人的法定刑;三是为举报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比如为举报人提供经济补偿,或者实施诸如迁移户口、改名等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规范公民网络举报行为,避免发布不实信息。公民个人举报的涉及有关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信息不全面是在所难免的,国家并不反对,国家反对的是公民利用网络提供虚假信息,出于个人目的诋毁他人,毁坏他人名誉,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网站可以通过后台实名的办法约束网民的行为;同时,有关部门应对任何网络举报信息都予以积极对待,把事实真相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发布虚假信息的行為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畅通公民网络举报渠道,规范纪检部门处理网络举报信息的程序。中央纪检部门应出台规定,要求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建立网络举报平台或开通实名微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举报信息。规定应明确纪检部门处理网络举报信息的具体程序规则,下列内容是必须的:在接到网络举报信息后的初步回应、立案调查的期限、处理结果、对公众的信息反馈方式以及公众如何查询等等。通过这些规定,使网络监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亦应该看到,公民通过网络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的监督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举报人的权利保障问题。由于现行的法律不健全,举报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在以电话、书信、来访等传统方式举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资料,2007年至2009年,实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每年都在200件左右,这个数字尽管相对于每年近10万件的实名举报案件而言是少数,但对个案举报人来讲却是百分百的侵害。这种情况的存在,在社会上产生了“寒蝉效应”,人们不敢实名举报。网络举报与传统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采用匿名的方式,即便手机微博也是后台实名,前台匿名,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起到了保护作用。尽管如此,网络举报人也面临着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这种现实危险来源于我们无法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由于部分利益群体间的妥协和交易,知晓举报人信息的网站、机构或个人将举报人的信息泄露,或者由于网站自身技术漏洞和网络黑客的攻击,造成举报人身份信息泄密,并最终落入被举报人手中,从而导致举报人受到侵害。2013年1月5日,有媒体报道成都红十字会善款发霉举报人称,曾遭软禁死亡威胁;郑州“房妹”爆料人也接到过死亡威胁电话,网友“城墙角”也反映,其在实名举报村支书后不停地受到骚扰。雷政富不雅视频的爆料人朱瑞峰在重庆两名警察进京跟他索要不雅视频的原始证据时,通过微博发布了“重庆性贿赂视频事件的声明和委托”照片,明示如果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谁将作为其新闻发言人和法律顾问团筹备人。这明显对公安机关表示不信任。诸如此类的现象表明,网络举报人受到威胁在现实中是存在的。
二是随着网络监督效力的不断显现,一些人借机行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谋取不当利益。比如2012年底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房婶”事件,经广州市纪委查实,网传事件当事人有24套房产,实际上她和子女共有房产16套,购房资金都来源于合法收入,且她和家人都不是领导干部。该事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再比如举报兰州市长“豪门表”的写手,涉嫌利用网络反腐牟取不当商业利益。
三是有些地方面对网络举报的案件线索存在回应不及时和处理不当问题。首先是回应不及时。据调查显示,过去有过半数的网络举报案,有关部门不回应或者回应后不进一步进行调查并把调查情况向公众说明,这被一些网民和媒体认为是“试图用冷处理的方式平息舆论”。其次,有些网络举报案,地方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在掌握线索后迅速回应并作出处理,甚至出现了“秒杀”,但在处理程序上不合法。比如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中,重庆市委先决定免去其北碚区委书记职务,然后对其立案调查,这在程序上有失当之处。特别是雷政富事件后,不雅视频又牵出10名政府官员、国企高管的不雅事件。重庆市委再次当机立断免除10名涉案当事人的职务,其中包括区长、县长。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区长、县长是同级人大选举产生的,当地党委没有权力直接免除他们的行政职务。
上述三个方面问题的存在提醒使我们:在看到网络监督巨大功效的同时,亦须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并通过一定的法律措施予以规范,从而构建起网络监督的长效机制,使网络监督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一,全国人大应通过立法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权利保护。立法应解决两个方面问题:首先是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在这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还要求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项规定对保护举报人的信息权利有着积极的意义。其次是万一信息遭到泄露,举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保护问题。关于举报人权利保护,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有两个方面不足:一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现实中很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报复行为,无法按照刑法规定追究责任;二是法定刑较轻,最高刑是有期徒刑7年,而国外的法定刑普遍较高,比如美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可达20年监禁。总体来看,我国刑法的规定存在处罚面较窄、处罚幅度较轻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应修改刑法或者参照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的做法制定专门的《举报法》,法律在加强对报复陷害者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对举报人的权利保护。具体来说: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二是加重对行为人的法定刑;三是为举报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比如为举报人提供经济补偿,或者实施诸如迁移户口、改名等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规范公民网络举报行为,避免发布不实信息。公民个人举报的涉及有关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信息不全面是在所难免的,国家并不反对,国家反对的是公民利用网络提供虚假信息,出于个人目的诋毁他人,毁坏他人名誉,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网站可以通过后台实名的办法约束网民的行为;同时,有关部门应对任何网络举报信息都予以积极对待,把事实真相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发布虚假信息的行為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畅通公民网络举报渠道,规范纪检部门处理网络举报信息的程序。中央纪检部门应出台规定,要求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建立网络举报平台或开通实名微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举报信息。规定应明确纪检部门处理网络举报信息的具体程序规则,下列内容是必须的:在接到网络举报信息后的初步回应、立案调查的期限、处理结果、对公众的信息反馈方式以及公众如何查询等等。通过这些规定,使网络监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