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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介绍一起火灾事故复核案件的调查,阐述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严格履行复核程序,通过调查询问和复勘现场,做出复核决定,维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结了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体会。
关键词:火灾调查;复核;体会
一、案情简介及原认定情况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辽宁省某县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厂房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做出火灾事故认定,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火灾当事人郭某在接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对县消防救援大队做出的火灾事故認定不服,在法定时限内向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
(二)原认定情况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认定主要内容如下。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4月30日13时52分,县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县大路北西沙岗子的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厂房发生火灾,该起火灾共造成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厂房、厂房内部分物品及厂房外堆放杂物等物品不同程度烧毁或烧损。
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13时45分许,起火部位为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厂房南墙地面杂物处,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三)当事人郭某申请复核的理由及请求
1.郭某经营的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租用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厂房)已于2019年9月停产,火灾发生时,厂内无人,不能引发火灾。
2.火灾发生时,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工人使用电焊作业维修机器设备,是该公司厂房起火后蔓延至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
3.请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重新做出火灾事故认定。
(四)复核调查情况
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复核人员在对郭某的复核申请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之后调取了原认定机构的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因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形象,支队决定对现场进行复核勘验。
起火建筑有两栋,分别是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和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两建筑相通。前者位于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建筑结构为砖墙、人字角铁屋架、石棉瓦屋盖,单层建筑,坐西朝东,南北长46米、东西宽7米。在厂房南侧用彩钢板间壁一间粉尘房,其余部分为生产车间,车间内放置机器设备,北侧地面堆放皮革原料堆垛,车间东门未安装门呈敞开状态,北门也未安装门与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相通,粉尘房东墙有一未锁木门,室内堆放皮革破碎后产生的絮状物;窗户都关闭。后者建筑结构为砖墙、彩钢屋顶,建筑高度比前者高2.3米,车间内放置机器设备。
(五)视频查证及询问情况
1.视频查证
火灾复核人员首先查看了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所有的监控点位,但是由于内存超过了存储量,当日起火视频已被覆盖。调取县消防救援大队存档的视频资料,能够完整反映当时的冒烟、起火及火势蔓延情况,最先冒烟部位位于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粉尘房内。
2.调查询问
火灾当日在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维修设备的工人杨某反映,其在制粒车间内使用电钻、角磨机调试滚塞机,没有使用电焊机等用火设备。13时30分左右,杨某与该公司负责人庞某一起经由两建筑连通门,进入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生产车间,从车间东门出,到南边的仓库找黄油,未找到,按原路返回继续工作,往返途中未见异常。13时45分就闻到烟味,跑出后看到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粉尘房西南角往外冒黑烟,然后给庞某打电话。描述当时情况与视频相符。
复核申请人郭某反映,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于2019年6月10日开始生产,2019年9月份停产,停产后亲手将车间外东南角处变压器总配电箱控制该厂的刀闸断开,车间处于断电状态,且粉尘房内没有本厂敷设的电气线路。粉尘房内只有一路从车间外东南角处变压器总配电箱引出经粉尘房南墙中部穿入沿南墙往西并沿西墙向北接至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的电缆,为制粒车间供电,并在墙面敷设彩钢板将该段电气线路与室内隔开,这样也将西墙窗户从内封闭。
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庞某反映,其与杨某去仓库找黄油返回路过粉尘房时,特意往里面看看,没有发现异常,接到杨某电话后到现场,看到冒烟起火经过与杨某所述一致,该单位制粒车间供电电路敷设、粉尘房西窗封闭情况与郭某所述一致,制粒车间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无人吸烟。
通过走访,毗邻单位目击者林某反映,火灾发生前听到粉尘房内发出过“叭叭”放电声响。
(六)现场勘验情况
1.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滚塞机及其他相关机器设备未发现电焊痕迹;
2.粉尘房西墙残留木窗残骸显示该窗处于关闭状态,西墙面彩钢板被烧变形;
3.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车间供电线路由粉尘房外北侧车间东墙引入,不路经粉尘房;
4.粉尘房内南墙中间部位,有一多股铝芯电缆残骸,下部墙面沾附熔化铝熔渣,未发现其他电气线路残骸;
5.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车间外东南角处变压器总配电箱有两个分控闸刀开关,一个处于断开状态(供电新华宁宇)、一个处于合闸状态(供电华标新能源);
6.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屋架被烧塌落,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彩钢屋盖部分被烧未塌落,两座建筑整体燃烧蔓延痕迹呈由南向北蔓延。
(七)复核决定
综上,根据复核人员的调查及现场勘查,可以认定:
1.起火部位位于粉尘房内,否定了复核申请人郭某的第一项申请理由。
2.火前维修工杨某没有进行电焊作业、火势由南向北蔓延,否定了复核申请人郭某的第二项申请理由。
3.粉尘房内无人员进入,否定了县消防大队做出的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的认定。
4.沿粉尘房内墙面敷设的给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供电的线路处于带电状态。虽然县消防大队提取熔痕并送沈阳物证鉴定中心检测且鉴定结论为火烧熔痕,但由于铝的熔点低,电热熔痕在火灾中能够转化为火烧熔痕,故否定了县消防大队做出的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可能的认定。
5.认定书中火灾基本情况部分描述不准确,没有反映出该火场涉及两家受灾单位及各自受损情况。
6.对县消防大队做出的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可能予以肯定。
7.视频内容与杨某、庞某所述互相认证,林某反映火灾发生前听到粉尘房内发出过“叭叭”放电声响,结合该起火灾突发、迅速,符合电气火灾发展规律。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出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并责令县消防救援大队重新做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
二、工作体会
(一)要端正思想加强责任心使命感
火调人员肩负着查清火灾原因、还原事实真相的重要责任,肩负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光荣使命,因此对每一起火灾都要端正思想、认真对待,这样才能够取信于民、取信于政府,同时提高消防的社会地位、社会形象。
(二)要提高火调人员的业务能力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都非常强的工作,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目前基层火调大多兼职,工作时间短、业务不精、能力不强,因此急需加强对火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
(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火调工作
火调工作是消防救援机构各业务中涉访最多的,提高火灾调查质量、提高火调人员素质,是减少信访工作的前提。因此各级领导要真正将重视火调工作落到实处,出台各种保障措施,调动火调人员工作积极性,真正做到爱岗敬业,这样才能使火调事业有美好的发展前景。
作者简介:
刘永吉(1971—),男,汉族,辽宁省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关键词:火灾调查;复核;体会
一、案情简介及原认定情况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辽宁省某县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厂房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做出火灾事故认定,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火灾当事人郭某在接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对县消防救援大队做出的火灾事故認定不服,在法定时限内向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
(二)原认定情况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认定主要内容如下。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4月30日13时52分,县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县大路北西沙岗子的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厂房发生火灾,该起火灾共造成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厂房、厂房内部分物品及厂房外堆放杂物等物品不同程度烧毁或烧损。
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13时45分许,起火部位为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厂房南墙地面杂物处,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三)当事人郭某申请复核的理由及请求
1.郭某经营的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租用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厂房)已于2019年9月停产,火灾发生时,厂内无人,不能引发火灾。
2.火灾发生时,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工人使用电焊作业维修机器设备,是该公司厂房起火后蔓延至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
3.请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重新做出火灾事故认定。
(四)复核调查情况
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复核人员在对郭某的复核申请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之后调取了原认定机构的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因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形象,支队决定对现场进行复核勘验。
起火建筑有两栋,分别是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和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两建筑相通。前者位于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建筑结构为砖墙、人字角铁屋架、石棉瓦屋盖,单层建筑,坐西朝东,南北长46米、东西宽7米。在厂房南侧用彩钢板间壁一间粉尘房,其余部分为生产车间,车间内放置机器设备,北侧地面堆放皮革原料堆垛,车间东门未安装门呈敞开状态,北门也未安装门与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相通,粉尘房东墙有一未锁木门,室内堆放皮革破碎后产生的絮状物;窗户都关闭。后者建筑结构为砖墙、彩钢屋顶,建筑高度比前者高2.3米,车间内放置机器设备。
(五)视频查证及询问情况
1.视频查证
火灾复核人员首先查看了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所有的监控点位,但是由于内存超过了存储量,当日起火视频已被覆盖。调取县消防救援大队存档的视频资料,能够完整反映当时的冒烟、起火及火势蔓延情况,最先冒烟部位位于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粉尘房内。
2.调查询问
火灾当日在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维修设备的工人杨某反映,其在制粒车间内使用电钻、角磨机调试滚塞机,没有使用电焊机等用火设备。13时30分左右,杨某与该公司负责人庞某一起经由两建筑连通门,进入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生产车间,从车间东门出,到南边的仓库找黄油,未找到,按原路返回继续工作,往返途中未见异常。13时45分就闻到烟味,跑出后看到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粉尘房西南角往外冒黑烟,然后给庞某打电话。描述当时情况与视频相符。
复核申请人郭某反映,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于2019年6月10日开始生产,2019年9月份停产,停产后亲手将车间外东南角处变压器总配电箱控制该厂的刀闸断开,车间处于断电状态,且粉尘房内没有本厂敷设的电气线路。粉尘房内只有一路从车间外东南角处变压器总配电箱引出经粉尘房南墙中部穿入沿南墙往西并沿西墙向北接至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的电缆,为制粒车间供电,并在墙面敷设彩钢板将该段电气线路与室内隔开,这样也将西墙窗户从内封闭。
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庞某反映,其与杨某去仓库找黄油返回路过粉尘房时,特意往里面看看,没有发现异常,接到杨某电话后到现场,看到冒烟起火经过与杨某所述一致,该单位制粒车间供电电路敷设、粉尘房西窗封闭情况与郭某所述一致,制粒车间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无人吸烟。
通过走访,毗邻单位目击者林某反映,火灾发生前听到粉尘房内发出过“叭叭”放电声响。
(六)现场勘验情况
1.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滚塞机及其他相关机器设备未发现电焊痕迹;
2.粉尘房西墙残留木窗残骸显示该窗处于关闭状态,西墙面彩钢板被烧变形;
3.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车间供电线路由粉尘房外北侧车间东墙引入,不路经粉尘房;
4.粉尘房内南墙中间部位,有一多股铝芯电缆残骸,下部墙面沾附熔化铝熔渣,未发现其他电气线路残骸;
5.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车间外东南角处变压器总配电箱有两个分控闸刀开关,一个处于断开状态(供电新华宁宇)、一个处于合闸状态(供电华标新能源);
6.新华宁宇皮革颗粒加工厂屋架被烧塌落,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彩钢屋盖部分被烧未塌落,两座建筑整体燃烧蔓延痕迹呈由南向北蔓延。
(七)复核决定
综上,根据复核人员的调查及现场勘查,可以认定:
1.起火部位位于粉尘房内,否定了复核申请人郭某的第一项申请理由。
2.火前维修工杨某没有进行电焊作业、火势由南向北蔓延,否定了复核申请人郭某的第二项申请理由。
3.粉尘房内无人员进入,否定了县消防大队做出的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的认定。
4.沿粉尘房内墙面敷设的给华标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粒车间供电的线路处于带电状态。虽然县消防大队提取熔痕并送沈阳物证鉴定中心检测且鉴定结论为火烧熔痕,但由于铝的熔点低,电热熔痕在火灾中能够转化为火烧熔痕,故否定了县消防大队做出的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可能的认定。
5.认定书中火灾基本情况部分描述不准确,没有反映出该火场涉及两家受灾单位及各自受损情况。
6.对县消防大队做出的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可能予以肯定。
7.视频内容与杨某、庞某所述互相认证,林某反映火灾发生前听到粉尘房内发出过“叭叭”放电声响,结合该起火灾突发、迅速,符合电气火灾发展规律。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出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并责令县消防救援大队重新做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
二、工作体会
(一)要端正思想加强责任心使命感
火调人员肩负着查清火灾原因、还原事实真相的重要责任,肩负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光荣使命,因此对每一起火灾都要端正思想、认真对待,这样才能够取信于民、取信于政府,同时提高消防的社会地位、社会形象。
(二)要提高火调人员的业务能力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都非常强的工作,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目前基层火调大多兼职,工作时间短、业务不精、能力不强,因此急需加强对火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
(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火调工作
火调工作是消防救援机构各业务中涉访最多的,提高火灾调查质量、提高火调人员素质,是减少信访工作的前提。因此各级领导要真正将重视火调工作落到实处,出台各种保障措施,调动火调人员工作积极性,真正做到爱岗敬业,这样才能使火调事业有美好的发展前景。
作者简介:
刘永吉(1971—),男,汉族,辽宁省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