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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二年(1910),法部右侍郎沈家本在呈奏民事诉讼律(草案)缘由折中,奏请仿行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他讲道:“律师一(亦)名代言人……盖人因讼,对薄公堂,惶悚之下,言辞每多失措,故用律师代理一切质疑。”在同年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列入了律师参讼的内容。这是律师见诸官府令文之始,而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和推行则是民国初年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