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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至2012年担任福州市晋安区某街道红星路社区宣传委员、综治办主任。2011年,因晋安区新建学校,政府征用该街道几个村居、社区土地,同年晋安区国土资源局将乌山孟居、红星路社区土地补偿款一起拨付到乌山孟居。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到乌山孟居支取该笔土地补偿款191430元,存储于个人账户中,用于个人炒股、偿还个人到期贷款。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得知检察机关调取红星路社区账务资料后,将100000元现金交到社区财务,剩余91430元至案发时未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