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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利用职权大肆收受被查处单位的贿赂,发生的单位受贿案件不少。海南省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的单位受贿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2007年6月16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罚金10万元;判处责任人该大队大队长韩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责任人林道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责任人羊永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任人韩耕农免予刑事处罚。
议案投诉牵出单位受贿案
2006年年初,在海口市政协的一次会议上,一位姓黄的政协委员提交的议案揭露了海口市城管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海口市纪委也接到一个单位的投诉: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领导在执法过程中经常暗示违章单位给他们送礼金或者提供赞助。
此事立即引起了海口市委领导的重视,批示纪检部门调查。调查发现第四大队涉嫌受贿,且数额巨大。案件很快移交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即展开初查,结果发现该队确实涉嫌单位受贿,遂立案。
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有三个执法中队,为了防止他们互相串供和毁证,检察官首先秘密传讯了西区中队队长韩耕农。韩耕农一到检察院就面色苍白,耷拉着脑瓜。镇静之后,他壮着胆子问道:“你们干啥?我没犯罪。”
“你没犯罪,我们能请你来吗?”检察官向他交代了政策,拿出了初查掌握的证据。只见他慢慢地抬起头,唉声叹气道:“唉——我完了!”
“你为什么说完了呢?”检察官见他欲言又止便再次提醒他,只要老实交代问题并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是可以从宽处理的。
片刻后,韩耕农说他只是按照大队的规定收过处罚单位的赞助费,他们中队只留下百分之十,其余全部上缴了大队。其他中队也是这样的。
韩耕农被突破后,检察官又传唤了机动执法中队队长林道德和东区执法中队队长羊永彪。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两人一阵沉默之后,交代了收取赞助款的情况……
翌日上午,第四大队队长韩忠被“请”到了检察院。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当韩忠得知三个中队长已被刑事拘留后,他最终交代他们是集体研究收取赞助费的,他个人没有花其中的一分钱。
6月28日,韩忠等4人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执法犯法
赦免违章竟收钱
1998年年初,海口市政府为了强化对城市建设,交通道路建设、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管,专门组建了海口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其下属的第四大队主要是对全市建筑市场及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然而,怎样行使这种处罚权,在韩忠心里却有另外一种理解。韩忠清楚,他领导的第四大队管辖的是两大热门行业,能为大队广聚财源。既然组织上给自己提供了这么一个施展才干的舞台,自己就得施展一番拳脚,将大队经济搞活,同时也不能亏待了弟兄们。于是,什么党纪国法,规章制度,职能职责统统被他抛到了脑后。
就在他担任第四大队队长之初,他就专门召集下属的机动、东区、西区三个执法中队队长等人开会,研究如何为大队“广谋财路”。谁料,韩忠的想法一提出就立即得到大家的积极响应。最后决定:对部分违章单位或个人,可以收取赞助款后免于行政处罚,并按百分之十的比例将赞助款返还各中队用于个人奖励,各中队所收取的赞助款交给大队办公室主任陈李保管。
就是这样一个违法乱纪犯罪的决定,极大地鼓舞了执法队员们以权敛财的积极性。从那时起,各执法队各显其能纷纷行动,收获颇丰。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8年至2005年间,第四大队违法收取的赞助款共有184.34万元。其中,机动中队收取赞助款62万余元,东区中队收取赞助款29万余元,西区中队收取赞助款26万余元,其余为大队收取。
在他们非法收取赞助款的背后,不知有多少城建、道路建设中的违章事件被赦免,被放纵。在行政处罚变成收取赞助费之后,其对城市建设和管理造成的危害是难以用赞助费弥补的。
利令智昏顶风私设小金库
众所周知,早在几年前财政部就三令五申要求坚决取消单位小金库,然而,韩忠掌管下的城管第四大队,为了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却顶风私设小金库。
检察官在侦查中发现,早在1998年初韩忠就指示他的第四大队办公室主任陈李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将下属的三个执法中队非法收受的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赞助费全部存入该账户。
本来按规定处罚违章单位的罚款应上缴财政,财政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一部分给执罚单位使用。但是,第四大队的执法人员出于个人和单位的私利却尽量说服被处罚单位不缴罚款而缴赞助款,所收取的赞助款不存入单位的财政账户,而是存入陈李的私人账户。
从小金库设立到案发的7年间,小金库共存入赞助款184.34万元。为了激发执法队员们拉赞助款的热情,大队内部实行奖励机制,而发放奖金的多少则按照队员收取赞助款数额的大小比例分配。据案卷记载,城管四大队用这些赞助款奖励给个人的就有50多万元,吃喝开支3.9万余元,以各种名义发放补贴41万余元,大队长韩忠个人自批自支了12.6万余元。
案发后,韩忠将自己所领取的奖励款3.9万余元退给了检察院,接着,林道德、羊永彪各自退出3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韩耕农让家属也退缴了10万元。
那么,韩忠自批自支的12.6万余元作了何用?法院在庭审中查明:韩忠将其中的7万元赞助给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海南省委、海口市委,将5万余元赞助给了海口市建设局。
对此,这两个单位大大方方毫不介意地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也许,这两个单位不知道韩忠赞助给他们的钱,是韩忠领导下的执法队员非法收取的违章单位的赞助费。
亵渎权力单位受贿同“翻船”
很显然,韩忠领导下的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名曰执法,实则是在亵渎权力,亵渎有关行政法规。他们利用特权,拉赞助,捞钱财,助长了从事城市建设、道路建设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难怪群众议论:让这样的城管执法队来监管城建及道路建设中的违规行为,只能起助纣为虐的作用。
韩忠深知,他们第四大队及其三个执法中队手握行政罚款权,如果仅仅按照有关规定规规矩矩开票罚款,捞到的“油水”是有限的。怎么办?那只能将上级的规章搁置一边,再用“对策”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再说,对城建、路建中的违章单位或个人的处罚,不可过重,罚重了不敢再违章了,还要我们城管执法队干什么?只要对方给“上供”,给赞助费,违章了也就睁一眼闭一眼算了,甚至提前通风报信卖个人情也是可以的。
据案卷记载:海口市西环客运分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章,被城管执法队员查问后,负责施工的林老板带了10万元赞助款交给第四大队小金库保管人陈李后,大事化了。
诸如此类,实在太多。对此种现象市民议论不断,为何城市违章建筑建了又拆,拆了又建,一些道路修好了挖、挖了又修。原来,违章建房时,有城管执法队收了赞助费了事,拆时,发生纠纷由政府出面买单补偿。道路建设同样如此,修好的路,没过多久又挖开,有人挖没人修,直到市民反映媒体曝光,不得已再修,反正用的是国家的钱。
由此说来,像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这样执法,对城建及道路建设的监管有百害而无一利。这就难怪有单位出面举报他们以权敛财收受贿款的恶行,最终导致集体“翻船”的结局。
案后沉思强化监管抓源头
这起发生在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的腐败大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毫无疑问,老百姓的心里是非常震怒的。这是因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望,寄托在执法者身上。执法队伍出现这样的腐败现象,对老百姓的期望绝对是一个打击。加之,近年来党中央一再要求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检查和整顿一直抓得很紧。在这样严肃政纪的廉政风暴面前,依然有人以权乱规,顶风作案,疯狂敛财,怎不令老百姓为他们的利令智昏痛恨于心?
人们知道,法律规章要发挥匡扶正义、制裁邪恶的作用,必须有强大的执行力量,有条文规定没有执行行为,或者执行不彻底,法律规章要么是废纸一堆,要么无关痛痒。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是行政执法单位,发生如此数额巨大的受贿案,说到底是不严格执法所致。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54种罪名中占了80%,如果说司法腐败是以危害的严重性让人感到愤慨,那么行政执法腐败却是以危害的普遍性让人触目惊心。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实行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在监督机制的设置上还是比较完善的。而行政执法却是独来独往,自己说了算。这就是我国行政执法缺少监督的现状。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导致大量犯罪案件流失,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依法运转。
我国宪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是其应有之义。因此,我们认为,应立法设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行刑事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行备案审查或定期审查的刑事监督机制,从立法上完善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制度,以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遏制行政执法腐败的蔓延。
编辑:盛汉卿
2007年6月16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罚金10万元;判处责任人该大队大队长韩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责任人林道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责任人羊永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任人韩耕农免予刑事处罚。
议案投诉牵出单位受贿案
2006年年初,在海口市政协的一次会议上,一位姓黄的政协委员提交的议案揭露了海口市城管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海口市纪委也接到一个单位的投诉: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领导在执法过程中经常暗示违章单位给他们送礼金或者提供赞助。
此事立即引起了海口市委领导的重视,批示纪检部门调查。调查发现第四大队涉嫌受贿,且数额巨大。案件很快移交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即展开初查,结果发现该队确实涉嫌单位受贿,遂立案。
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有三个执法中队,为了防止他们互相串供和毁证,检察官首先秘密传讯了西区中队队长韩耕农。韩耕农一到检察院就面色苍白,耷拉着脑瓜。镇静之后,他壮着胆子问道:“你们干啥?我没犯罪。”
“你没犯罪,我们能请你来吗?”检察官向他交代了政策,拿出了初查掌握的证据。只见他慢慢地抬起头,唉声叹气道:“唉——我完了!”
“你为什么说完了呢?”检察官见他欲言又止便再次提醒他,只要老实交代问题并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是可以从宽处理的。
片刻后,韩耕农说他只是按照大队的规定收过处罚单位的赞助费,他们中队只留下百分之十,其余全部上缴了大队。其他中队也是这样的。
韩耕农被突破后,检察官又传唤了机动执法中队队长林道德和东区执法中队队长羊永彪。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两人一阵沉默之后,交代了收取赞助款的情况……
翌日上午,第四大队队长韩忠被“请”到了检察院。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当韩忠得知三个中队长已被刑事拘留后,他最终交代他们是集体研究收取赞助费的,他个人没有花其中的一分钱。
6月28日,韩忠等4人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执法犯法
赦免违章竟收钱
1998年年初,海口市政府为了强化对城市建设,交通道路建设、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管,专门组建了海口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其下属的第四大队主要是对全市建筑市场及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然而,怎样行使这种处罚权,在韩忠心里却有另外一种理解。韩忠清楚,他领导的第四大队管辖的是两大热门行业,能为大队广聚财源。既然组织上给自己提供了这么一个施展才干的舞台,自己就得施展一番拳脚,将大队经济搞活,同时也不能亏待了弟兄们。于是,什么党纪国法,规章制度,职能职责统统被他抛到了脑后。
就在他担任第四大队队长之初,他就专门召集下属的机动、东区、西区三个执法中队队长等人开会,研究如何为大队“广谋财路”。谁料,韩忠的想法一提出就立即得到大家的积极响应。最后决定:对部分违章单位或个人,可以收取赞助款后免于行政处罚,并按百分之十的比例将赞助款返还各中队用于个人奖励,各中队所收取的赞助款交给大队办公室主任陈李保管。
就是这样一个违法乱纪犯罪的决定,极大地鼓舞了执法队员们以权敛财的积极性。从那时起,各执法队各显其能纷纷行动,收获颇丰。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8年至2005年间,第四大队违法收取的赞助款共有184.34万元。其中,机动中队收取赞助款62万余元,东区中队收取赞助款29万余元,西区中队收取赞助款26万余元,其余为大队收取。
在他们非法收取赞助款的背后,不知有多少城建、道路建设中的违章事件被赦免,被放纵。在行政处罚变成收取赞助费之后,其对城市建设和管理造成的危害是难以用赞助费弥补的。
利令智昏顶风私设小金库
众所周知,早在几年前财政部就三令五申要求坚决取消单位小金库,然而,韩忠掌管下的城管第四大队,为了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却顶风私设小金库。
检察官在侦查中发现,早在1998年初韩忠就指示他的第四大队办公室主任陈李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将下属的三个执法中队非法收受的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赞助费全部存入该账户。
本来按规定处罚违章单位的罚款应上缴财政,财政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一部分给执罚单位使用。但是,第四大队的执法人员出于个人和单位的私利却尽量说服被处罚单位不缴罚款而缴赞助款,所收取的赞助款不存入单位的财政账户,而是存入陈李的私人账户。
从小金库设立到案发的7年间,小金库共存入赞助款184.34万元。为了激发执法队员们拉赞助款的热情,大队内部实行奖励机制,而发放奖金的多少则按照队员收取赞助款数额的大小比例分配。据案卷记载,城管四大队用这些赞助款奖励给个人的就有50多万元,吃喝开支3.9万余元,以各种名义发放补贴41万余元,大队长韩忠个人自批自支了12.6万余元。
案发后,韩忠将自己所领取的奖励款3.9万余元退给了检察院,接着,林道德、羊永彪各自退出3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韩耕农让家属也退缴了10万元。
那么,韩忠自批自支的12.6万余元作了何用?法院在庭审中查明:韩忠将其中的7万元赞助给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海南省委、海口市委,将5万余元赞助给了海口市建设局。
对此,这两个单位大大方方毫不介意地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也许,这两个单位不知道韩忠赞助给他们的钱,是韩忠领导下的执法队员非法收取的违章单位的赞助费。
亵渎权力单位受贿同“翻船”
很显然,韩忠领导下的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名曰执法,实则是在亵渎权力,亵渎有关行政法规。他们利用特权,拉赞助,捞钱财,助长了从事城市建设、道路建设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难怪群众议论:让这样的城管执法队来监管城建及道路建设中的违规行为,只能起助纣为虐的作用。
韩忠深知,他们第四大队及其三个执法中队手握行政罚款权,如果仅仅按照有关规定规规矩矩开票罚款,捞到的“油水”是有限的。怎么办?那只能将上级的规章搁置一边,再用“对策”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再说,对城建、路建中的违章单位或个人的处罚,不可过重,罚重了不敢再违章了,还要我们城管执法队干什么?只要对方给“上供”,给赞助费,违章了也就睁一眼闭一眼算了,甚至提前通风报信卖个人情也是可以的。
据案卷记载:海口市西环客运分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章,被城管执法队员查问后,负责施工的林老板带了10万元赞助款交给第四大队小金库保管人陈李后,大事化了。
诸如此类,实在太多。对此种现象市民议论不断,为何城市违章建筑建了又拆,拆了又建,一些道路修好了挖、挖了又修。原来,违章建房时,有城管执法队收了赞助费了事,拆时,发生纠纷由政府出面买单补偿。道路建设同样如此,修好的路,没过多久又挖开,有人挖没人修,直到市民反映媒体曝光,不得已再修,反正用的是国家的钱。
由此说来,像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这样执法,对城建及道路建设的监管有百害而无一利。这就难怪有单位出面举报他们以权敛财收受贿款的恶行,最终导致集体“翻船”的结局。
案后沉思强化监管抓源头
这起发生在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的腐败大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毫无疑问,老百姓的心里是非常震怒的。这是因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望,寄托在执法者身上。执法队伍出现这样的腐败现象,对老百姓的期望绝对是一个打击。加之,近年来党中央一再要求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检查和整顿一直抓得很紧。在这样严肃政纪的廉政风暴面前,依然有人以权乱规,顶风作案,疯狂敛财,怎不令老百姓为他们的利令智昏痛恨于心?
人们知道,法律规章要发挥匡扶正义、制裁邪恶的作用,必须有强大的执行力量,有条文规定没有执行行为,或者执行不彻底,法律规章要么是废纸一堆,要么无关痛痒。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是行政执法单位,发生如此数额巨大的受贿案,说到底是不严格执法所致。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54种罪名中占了80%,如果说司法腐败是以危害的严重性让人感到愤慨,那么行政执法腐败却是以危害的普遍性让人触目惊心。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实行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在监督机制的设置上还是比较完善的。而行政执法却是独来独往,自己说了算。这就是我国行政执法缺少监督的现状。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导致大量犯罪案件流失,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依法运转。
我国宪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是其应有之义。因此,我们认为,应立法设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行刑事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行备案审查或定期审查的刑事监督机制,从立法上完善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制度,以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遏制行政执法腐败的蔓延。
编辑:盛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