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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从自然界获取果实来维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并以多种方式影响着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随着经济社会和工农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这就是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因此,环境保护事业关乎国计民生,它与社会进步紧密相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也为人类文明的延续提供了保证。
关键词: 环境保护 社会进步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环境保护与社会进步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良好的环境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保护环境,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让中华大地天更蓝、水更绿,让人民过上更美好、更舒适、更幸福的美好生活。
一、环境保护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方面取得的主要进展和存在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把环境保护作为惠及当代,造福子孙的重大战略和民生问题。胡錦涛总书记强调,“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在保障民生,惠益百姓,促进和谐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环境保障民生初步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环境保护法律及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民基本环境权益得到维护。《刑法》中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以及《民法》中有关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的颁布,保障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是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影响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发环境问题。2003年,在国务院的统一和部署下,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司法等九部门,组织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3—2006年,针对群众反映和投诉的污染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0多万件,关闭企业近2万家,取缔了近300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2.3%,严肃查处了112个违反环评管理制度的大型建设项目,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人们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
三是公众维护权益和参与环保的渠道不断拓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1997年,我国首次发布13个城市的空气质量周报,截止2008年年底,全国50多个城市每天发布空气质量日报。2009年7月1日起,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实时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发布。2009年6月5日,全国环保举报热线开通,为公众投诉开辟了“直通车”。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
党和国家在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后,人民群众开始渴望提高生活的环境质量。然而,我国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环境污染问题依然是影响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一。
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一)环境污染危害群众健康
当前,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总体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威胁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事件层出不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部分省会城市大气污染问题突出,部分城市灰霾天气频频出现;部分地区地下水污染严重;重金属污染事件一再发生……这些环境问题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环境安全的焦虑。
(二)环境纠纷威胁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环境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根据对1995—2006年我国环境纠纷状况的不完全统计,1995年群众来信总数是58678封,到了2006年,群众的来信总数已经达到了616122封,十余年间,环境信访的数量增长了10倍之多。而这些环境信访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大多数都有转化为环境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如广东在2000—2004年共发生群体性事件16523起,其中因信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而诱发的群体性事件有10285起,占62.2%。为 此,全面审视关注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环境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已颇为必要。但一些地方因污染事件处理不当,久拖不决,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
(三)环境代价影响社会公平
我国环境利益分配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现象,流域上游为保护水环境丧失了发展机会,得不到受益方的补偿;城市地区环境整体改善,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农村环境问题突出,饮用水安全,土壤安全,垃圾处理等方面境况堪忧。一些污染违法企业,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损害多数人环境利益的基础上,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四)环境权益维护依然艰难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和司法救济体系尚不健全,环境法律对违法者的打击和震慑力不够,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弱体群体,一旦面对环境损害和环境纠纷时,受害群众维护基本环境权益将面临很大困难。
二 、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社会进步关系的保障措施
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社会进步的关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关键是依靠有效的机制和措施。
(一)扩大公民环境权利,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新机制
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要加强环境污染的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环境执法。各级政府要及时发布环境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环境状况。要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爱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将保护环境的热情转化为自觉行动。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要将水、空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把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加大整治力度,要坚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关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积极探索重大决策环评,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要减污。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化农村的要求,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确保农产品安全。加快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燃煤电厂脱硫、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等国家环保重点工程,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三)环境保护法定化,程序化,规范化。
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强制重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要保障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公众环境听证制度,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征询公众意见,科学决策。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
环境损害赔偿不仅体现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需要,也是保护环境,恢复环境的需要。要认真执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和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是污染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赔偿,是污染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积极探索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范围,鼓励和激发公众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使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环境保护培训,学习环境保护重要理念,法律法规政策和必要的环保知识,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责任第一人的意识。将环境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国民教育纲要中应包括环境教育的内容,使环境保护观念在全社会得到普及。广大公众要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自觉选择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努力成为环境保护的宣传者,参与者和监督者。
(六)加强国际间的环境交流与合作。
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我国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的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中国将以更加积极主动地姿态参与国际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广泛开展双边和多边环境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危及生态安全的世界难题,为保护世界生态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 环境保护 社会进步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环境保护与社会进步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良好的环境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保护环境,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让中华大地天更蓝、水更绿,让人民过上更美好、更舒适、更幸福的美好生活。
一、环境保护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方面取得的主要进展和存在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把环境保护作为惠及当代,造福子孙的重大战略和民生问题。胡錦涛总书记强调,“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在保障民生,惠益百姓,促进和谐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环境保障民生初步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环境保护法律及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民基本环境权益得到维护。《刑法》中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以及《民法》中有关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的颁布,保障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是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影响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发环境问题。2003年,在国务院的统一和部署下,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司法等九部门,组织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3—2006年,针对群众反映和投诉的污染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0多万件,关闭企业近2万家,取缔了近300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2.3%,严肃查处了112个违反环评管理制度的大型建设项目,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人们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
三是公众维护权益和参与环保的渠道不断拓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1997年,我国首次发布13个城市的空气质量周报,截止2008年年底,全国50多个城市每天发布空气质量日报。2009年7月1日起,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实时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发布。2009年6月5日,全国环保举报热线开通,为公众投诉开辟了“直通车”。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
党和国家在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后,人民群众开始渴望提高生活的环境质量。然而,我国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环境污染问题依然是影响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一。
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一)环境污染危害群众健康
当前,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总体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威胁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事件层出不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部分省会城市大气污染问题突出,部分城市灰霾天气频频出现;部分地区地下水污染严重;重金属污染事件一再发生……这些环境问题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环境安全的焦虑。
(二)环境纠纷威胁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环境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根据对1995—2006年我国环境纠纷状况的不完全统计,1995年群众来信总数是58678封,到了2006年,群众的来信总数已经达到了616122封,十余年间,环境信访的数量增长了10倍之多。而这些环境信访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大多数都有转化为环境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如广东在2000—2004年共发生群体性事件16523起,其中因信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而诱发的群体性事件有10285起,占62.2%。为 此,全面审视关注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环境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已颇为必要。但一些地方因污染事件处理不当,久拖不决,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
(三)环境代价影响社会公平
我国环境利益分配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现象,流域上游为保护水环境丧失了发展机会,得不到受益方的补偿;城市地区环境整体改善,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农村环境问题突出,饮用水安全,土壤安全,垃圾处理等方面境况堪忧。一些污染违法企业,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损害多数人环境利益的基础上,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四)环境权益维护依然艰难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和司法救济体系尚不健全,环境法律对违法者的打击和震慑力不够,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弱体群体,一旦面对环境损害和环境纠纷时,受害群众维护基本环境权益将面临很大困难。
二 、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社会进步关系的保障措施
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社会进步的关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关键是依靠有效的机制和措施。
(一)扩大公民环境权利,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新机制
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要加强环境污染的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环境执法。各级政府要及时发布环境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环境状况。要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爱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将保护环境的热情转化为自觉行动。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要将水、空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把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加大整治力度,要坚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关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积极探索重大决策环评,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要减污。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化农村的要求,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确保农产品安全。加快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燃煤电厂脱硫、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等国家环保重点工程,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三)环境保护法定化,程序化,规范化。
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强制重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要保障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公众环境听证制度,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征询公众意见,科学决策。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
环境损害赔偿不仅体现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需要,也是保护环境,恢复环境的需要。要认真执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和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是污染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赔偿,是污染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积极探索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范围,鼓励和激发公众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使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环境保护培训,学习环境保护重要理念,法律法规政策和必要的环保知识,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责任第一人的意识。将环境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国民教育纲要中应包括环境教育的内容,使环境保护观念在全社会得到普及。广大公众要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自觉选择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努力成为环境保护的宣传者,参与者和监督者。
(六)加强国际间的环境交流与合作。
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我国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的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中国将以更加积极主动地姿态参与国际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广泛开展双边和多边环境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危及生态安全的世界难题,为保护世界生态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