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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假结婚,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真正结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已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行为。假结婚实际上就是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在民法上属于虚假意思表示。
一、假结婚效力的认定依据
在认定假结婚效力时,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析背后的初衷、动机,并结合婚后的实际情形加以判定,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思表示
从假结婚的表现形式来看,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尽相同。有的是共同出于结婚的目的,有的是故意隐瞒对方,还有的是双方通谋。由于婚姻发生在两个密切的关系人之间,婚姻的实质内容会随着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当事人的意思也会因此发生转变。“心中保留”的情形中,如果后来善意方知晓了虚假的本意,未提出反对或异议,默许虚假的存在并继续与之生活,这样的意思表示便认为构成了“合意”且“自愿”;通谋的情形下,本来双方并不打算有夫妻之实,只是各自借对方之优势实现自己所需,而随着双方的交往,渐渐培养起来了夫妻感情,并打算确以真正的夫妻名义而继续生活,这种情况也认为是达到了有效婚姻的条件。
(二)婚后感情基础
从婚姻的第二个含义来看,婚姻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礼记·昏义》中说到,婚姻即“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可见,不管是“事宗庙”还是“继后世”,都需要双方以共同生活为基础。假结婚之后,从婚后实际履行效果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婚后有共同生活情形以及婚后无共同生活情形。这种分类有利于法院在将来审理离婚案件时,作为评定夫妻感情基础的一种考量依据。
(三)婚姻职能的实现与否
从婚姻职能的维度来分析,也可以将它作为认定假结婚效力的依据。婚姻职能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性爱职能、生育职能和扶助职能。假结婚之后,婚姻职能的实际履行情况能很现实地折射出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如果双方在婚后确已生活在一块,互尽权利义务,发生两性关系并生儿育女,可以推定出二人是真实而有效的婚姻;反之,若二人婚后便分道扬镳,互不干扰,更甚者不知对方家在何处,此情形的婚姻断不可称之为婚姻。
二、各种情形下的假结婚效力设计
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效力,包括婚姻有效、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三种情形,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并非像总则编为保护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然,而是因为身份行为在本质上若无真实意思则不能成立身份关系。[2]婚姻法并没有对假结婚情形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现实的社会情况,针对假结婚的不同情况,可以分别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内心意思不真实,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姻假
意思表示不真实,在此处指意思表示虚假的情形,虚假的意思表示包含两种情形:
(1)单独虚假表示:仅有一方当事人出于假结婚的意思且未告知对方的情形,即“心中保留”,有一方当事人为善意方,其并不知自己是受隐瞒、欺骗的,而且二人并无婚姻的合意,如果婚后善意方知晓,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加之若二人并无共同生活,未相互尽权利义务,那么善意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如果善意方事后知晓但不反对,则认定婚姻有效。当然,也要结合双方是否在婚后育有儿女等方面加以考虑,从而认定二人是否具有感情基础。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依法须承担刑事责任。
(2)通谋虚假表示:双方均知晓假结婚意思的情形,即“假装行为”。二人纯粹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果二人是有名无实,婚后各奔东西,只为借夫妻的名义,钻法律的漏洞而已,这种情形往往没有夫妻之实,并不打算组成家庭,婚后也无共同生活的意思,更谈不上生儿育女,故可以认定为婚姻不成立。当然,不排除因为存在这样一种特殊的联系和身份,二人在后来的交往中产生感情,如果婚后二人打算“将计就计”,并确实在一块共同生活,培养起来一定的感情基础,那么可以认定婚姻有效。但需要明确的是,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当事人内心意思真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材料假
材料假往往是因为现实的身份条件不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而当事人急切地打算缔结婚姻,成为合法夫妻,具有共同的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并确有共同生活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此应该认定为婚姻有效。另外,婚姻有效在此时应具有溯及力,即应追溯到当事人符合法定要件的时候。比如,甲男在20岁时与21岁的乙女通过办理虚假的身份信息以及证明材料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在一起,互尽夫妻权利义务,应认定二人的婚姻有效,但有效的时间应该从甲男年满22岁时起算。
三、结语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婚姻的有效性,但其行为本身并不值得提倡。婚姻家庭不只是个人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出于保护善意方的法律原意,也出于充分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考虑,更为了维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法律可以对那些社会影响小的、双方纷纷认可并保有感情基础的“夫妻”加以认定,但这绝不是法律不得已或懒得管的让步,而是为了更民主、更自由的私法领域所做的前进一步。
作者简介:
绳红良,男,山东冠县人,烟台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戴东雄、戴炎辉:《亲属法》[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
[3]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一、假结婚效力的认定依据
在认定假结婚效力时,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析背后的初衷、动机,并结合婚后的实际情形加以判定,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思表示
从假结婚的表现形式来看,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尽相同。有的是共同出于结婚的目的,有的是故意隐瞒对方,还有的是双方通谋。由于婚姻发生在两个密切的关系人之间,婚姻的实质内容会随着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当事人的意思也会因此发生转变。“心中保留”的情形中,如果后来善意方知晓了虚假的本意,未提出反对或异议,默许虚假的存在并继续与之生活,这样的意思表示便认为构成了“合意”且“自愿”;通谋的情形下,本来双方并不打算有夫妻之实,只是各自借对方之优势实现自己所需,而随着双方的交往,渐渐培养起来了夫妻感情,并打算确以真正的夫妻名义而继续生活,这种情况也认为是达到了有效婚姻的条件。
(二)婚后感情基础
从婚姻的第二个含义来看,婚姻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礼记·昏义》中说到,婚姻即“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可见,不管是“事宗庙”还是“继后世”,都需要双方以共同生活为基础。假结婚之后,从婚后实际履行效果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婚后有共同生活情形以及婚后无共同生活情形。这种分类有利于法院在将来审理离婚案件时,作为评定夫妻感情基础的一种考量依据。
(三)婚姻职能的实现与否
从婚姻职能的维度来分析,也可以将它作为认定假结婚效力的依据。婚姻职能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性爱职能、生育职能和扶助职能。假结婚之后,婚姻职能的实际履行情况能很现实地折射出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如果双方在婚后确已生活在一块,互尽权利义务,发生两性关系并生儿育女,可以推定出二人是真实而有效的婚姻;反之,若二人婚后便分道扬镳,互不干扰,更甚者不知对方家在何处,此情形的婚姻断不可称之为婚姻。
二、各种情形下的假结婚效力设计
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效力,包括婚姻有效、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三种情形,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并非像总则编为保护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然,而是因为身份行为在本质上若无真实意思则不能成立身份关系。[2]婚姻法并没有对假结婚情形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现实的社会情况,针对假结婚的不同情况,可以分别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内心意思不真实,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姻假
意思表示不真实,在此处指意思表示虚假的情形,虚假的意思表示包含两种情形:
(1)单独虚假表示:仅有一方当事人出于假结婚的意思且未告知对方的情形,即“心中保留”,有一方当事人为善意方,其并不知自己是受隐瞒、欺骗的,而且二人并无婚姻的合意,如果婚后善意方知晓,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加之若二人并无共同生活,未相互尽权利义务,那么善意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如果善意方事后知晓但不反对,则认定婚姻有效。当然,也要结合双方是否在婚后育有儿女等方面加以考虑,从而认定二人是否具有感情基础。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依法须承担刑事责任。
(2)通谋虚假表示:双方均知晓假结婚意思的情形,即“假装行为”。二人纯粹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果二人是有名无实,婚后各奔东西,只为借夫妻的名义,钻法律的漏洞而已,这种情形往往没有夫妻之实,并不打算组成家庭,婚后也无共同生活的意思,更谈不上生儿育女,故可以认定为婚姻不成立。当然,不排除因为存在这样一种特殊的联系和身份,二人在后来的交往中产生感情,如果婚后二人打算“将计就计”,并确实在一块共同生活,培养起来一定的感情基础,那么可以认定婚姻有效。但需要明确的是,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当事人内心意思真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材料假
材料假往往是因为现实的身份条件不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而当事人急切地打算缔结婚姻,成为合法夫妻,具有共同的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并确有共同生活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此应该认定为婚姻有效。另外,婚姻有效在此时应具有溯及力,即应追溯到当事人符合法定要件的时候。比如,甲男在20岁时与21岁的乙女通过办理虚假的身份信息以及证明材料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在一起,互尽夫妻权利义务,应认定二人的婚姻有效,但有效的时间应该从甲男年满22岁时起算。
三、结语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婚姻的有效性,但其行为本身并不值得提倡。婚姻家庭不只是个人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出于保护善意方的法律原意,也出于充分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考虑,更为了维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法律可以对那些社会影响小的、双方纷纷认可并保有感情基础的“夫妻”加以认定,但这绝不是法律不得已或懒得管的让步,而是为了更民主、更自由的私法领域所做的前进一步。
作者简介:
绳红良,男,山东冠县人,烟台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戴东雄、戴炎辉:《亲属法》[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
[3]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