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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地缘经济时代来临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化,中欧双方共同利益平台不断扩大。欧盟对华经贸发展既有积极影响因子,又有消极影响因素。总体说来,未来欧盟对华经贸政策发展趋势,决定欧盟对华经贸保持稳定提升的势头和存在一定的限定界面。中国应该积极制定和不断完善关于欧盟经贸政策和决策。
关键词:欧洲联盟;对华经贸;趋势预测;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1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07)01-0098-07
近年来,中国与欧盟的双边经贸关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2005年欧盟对华贸易总额达到2173.1亿美元,较1978年相比增长40多倍,欧盟和中国对各自的经贸领域都提高了关注的程度。这是诸多有利因素不断推动欧盟对华经贸向更高水平发展的结果。但由于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的限制,欧盟对华经贸发展过程中的波折和倒退也时有难免。因此,要准确预测欧盟对华经贸的发展趋势,必须对影响欧盟对华经贸发展的诸多因素做出全面、客观和深入分析。
一、欧盟对华经贸发展的影响因素
(一)积极推动因素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地缘经济时代来临和不断深化,中欧双方共同利益平台不断扩大,相互依存、认同不断加深,这是推动双方经贸向前发展的基本推动力。
1.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发展双边经贸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结束,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呈加快发展之势。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中国和欧盟都在重新调整对外经济战略,进一步打开国门,推进经济国际化,中欧双边关系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经济上相互依赖日益加深,成为推动今后中欧经贸关系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2.中欧良好的政治关系、欧盟90年代中期以来连续制订和实施的五个对华政策文件以及新近制定的首份对华政策性文件,为欧盟对华经贸关系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良好的政治气氛下,自1995年以来欧盟相继制定和通过了五个对华重要政策文件,为今后双边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3年发表的《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是中国政府首次针对一个地区发表的政策性文件,昭示了中国对欧盟政策目标,规划了今后5年的合作领域和相关措施,阐述了中国发展对欧经贸关系的指导原则,并就今后开展进一步合作的政策目标进行了说明,对今后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和合作项目的开展起到了有力的政策指导作用。尽管中欧双方存在分歧,但共同点仍是主流。双方经贸政策的互动提升将是欧盟对华经贸保持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3.中欧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很大,这成为双方经贸发展的原动力。作为发达国家最集中的地区,欧洲有着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在众多领域有自己的优势。中国加入世贸、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北京2008年举办奥运会,为欧盟在华经贸提供巨大的商机。欧元流通、欧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也将为中欧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加强提供新的机遇。经济利益相互需求的存在是开展双边经贸合作的基础和动力源泉。
4.欧盟东扩给欧盟对华经贸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欧盟东扩有利于双方进一步提升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积极地参与影响国际规则的制定,有利于中国和欧盟两大市场互为依托、共同繁荣。具体来说:一是因为欧盟国家将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贸易壁垒也将大幅降低。以关税水平来讲,目前10个准人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是9%,而欧盟现有成员国的关税水平是4%。二是由于欧盟是目前世界最大的单一市场,实行单一贸易制度,在东扩完成后,欧盟25个成员国将对中国实行统一贸易规则、统一关税、统一行政手续,这将大大简化中国商品在欧洲范围内的操作程序,提高效率。三是技术标准的统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产品进入市场的难度,但也有助于中国企业拓展新成员国的市场,更因产品可以同时在西欧和东欧市场销售而取得更大的规模经济效益。
(二)消极影响因素
从经贸领域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分析,内部影响因素主要是总体不对称、宏观经济摩擦和微观经济纠纷三个方面问题,外部影响因素主要是在意识形态、制度认同方面的问题,以及欧盟成员国内部扩充调整给对华经贸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
1.双方经贸领域内部影响因素
(1)总体上来看,不对称性的普遍存在是双方经贸关系的最基本特征,基本上都是中国相对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对称。“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认为,欧盟是由一些工业最发达国家为核心组成的“综合实力雄厚的国家联合体”,“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量分别占全球的25%和35%,人均收入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中国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额只分别占全球5.1%-5.4%和4.7%,至少需要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才有可能达到世界经济14%-18%的水平。另外,在法制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环境、金融服务、市场化程度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中国与欧盟相比存在的差距短期内也难以弥补。
二是经济行为不对称。欧盟成员大多数是经合组织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均国民收入水平高,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较高,这决定了双方相互需要在程度上的差异。况且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和与美日等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历来是欧盟对外经贸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之相比,中国在欧盟地缘经济定位中相对处于次要位置。但是欧盟市场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程度相对就要高得多。这种相互依存的程度差别,决定了双方在经贸关系中经济行为出现明显的不对称性,中国相对更为依赖欧盟市场。在投资领域,双方行为也具有很大的不对等性,甚至可以说是单向性特征明显:中国是吸收欧盟对外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中国对欧盟的对外投资则很少,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是双方的经贸工作与各自经济规模及其所处地位不对称。中国与欧盟均为世界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国家和集团,但是从双方目前具有的实力、经济潜力以及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作用来看,双方的经贸合作规模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平。
四是中国与欧盟各成员国经贸发展进度不平衡。目前,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和意大利是中国在欧盟内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国与这5个国家的贸易额占中欧双边贸易总额的近80%。这说明,欧盟内部对华经贸关系发展极为不平衡。
(2)从宏观经济方面看,根本问题在于中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对欧经贸政策体系和相对完善的对欧经贸法制体系。
一是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这一问题是中欧经贸政策需要解决的要害问题之一。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于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宏观角度,欧盟作为世界最为重要的经济巨头之一,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美国等其他国家有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对中国国际形象也大有裨益。另一方面,在技术层面,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中国对欧盟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意味着欧盟对中国商品的成本计算更加准确,对中国企业的“倾销”调查更加“透明、可 操作和公平”,中国企业的自卫能力因此得到加强,由此带动中欧贸易的健康发展。然而,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是附加了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项条件(现简化为4项条件);欧盟认为,正处于转型之中的中国经济制度不明晰,仍存在国家干预市场的行为,所以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仍将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欧盟有相关的法律也认为,在执行保障措施中,对中国这样一个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使用作为成员但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如TPSSM法案将这种待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大大影响了中国公司在应付反倾销指控时的自卫能力。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成了中国企业应付欧盟反倾销指控的“拦路虎”。
二是贸易结构不合理。中国出口仍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处于劣势地位。如在中法商品贸易中,双方基本上按照3:1的比例进行,即中国以三份物资的产品换取法国一份物资的产品。显然,这种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高投入、低效益贸易结构制约了中国对欧贸易的扩展,在当今日益以技术和质量取胜的市场竞争中,中国尤其要努力改变这种低档次的传统出口结构。
三是对华贸易逆差。据欧盟计算,2005年对华贸易逆差高达1000多亿欧元。中国商务部统计,中方对欧盟贸易顺差为701.2亿美元,对欧盟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34.1%。欧盟认为,这同中国充分利用了欧洲提供的普惠制有关,因此逐步减少了这种优惠。欧盟分析对华贸易逆差大的第二个原因是中国市场不够开放,并竭力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加以“纠正”。第三个原因大多是来自持续的结构因素,根本的一点是中国在加工工业中所具有的重大优势: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未必足以自动达到贸易平衡。基于这种判断,贸易纠纷至少在短期内还会不时损害中欧关系,特别是在触及失业率很高的欧盟地区或行业时。
(3)从微观经贸方面看,根本问题在于宏观总体政策与微观具体政策的日益严重脱节。尽管欧盟对华总体政策越来越积极,但是,在指导对华经贸实践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欧盟却日趋苛刻,最为典型的是对华反倾销、技术壁垒和WTO的特保机制等。
一是对华反倾销调查。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对象,欧盟也是最早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反倾销逐渐成为中国对欧主要贸易的障碍。欧盟现行的对华反倾销政策是1998年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欧盟将中国企业分为两类,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企业和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企业。对前者,欧盟在确定其产品是否倾销时,将以其国内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其“正常价值”,并同向欧盟国家的出口价格相比较,从而决定企业是否倾销;对后者,欧盟则沿用过去的政策,即套用“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来衡量产品的“正常价值”。由于欧盟在选取“市场经济第三国”时随意性很大,往往选取欧美等发达国家为参照国,因而计算出的比较价格相当高,这样就常常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显得很低,从而认定中国企业不仅倾销,而目倾销幅度很大。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中,约有10%受到了欧盟反倾销影响。
二是技术壁垒。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欧盟安全技术标准日益严格,涉及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业产品的安全标准、劳保标准、环保标准和无线电干扰技术标准等领域。尽管欧盟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公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但客观上形成了体系越来越完善、效果越来越明显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尽管绝大多数并不是专门针对中国的,但对中国极为不利,使得中国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难度将越来越大。
三是配额数量限制。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实施配额限制,是由欧盟方面数量限制的压力造成的。欧盟对中国产品实行严格配额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双边协议配额和单方面配额。受前者影响的主要是出口欧盟的中国纺织品。
四是新普惠制方案。普惠制是发达国家1971年开始实行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性的、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欧盟从1979年起正式实施同一普惠制给惠方案。中国1981年1月开始成为欧盟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欧盟给予的普惠制对于促进中国产品出口欧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1995年欧盟实行新普惠制,削减了中国受惠产品的范围和受惠幅度,削弱了中国相关产品的竞争力。
五是市场准人。欧盟以正在逐渐扩大的欧盟市场的开放为条件,来换取中国开放市场。据此欧盟可以单方面地暂时停止其所承诺履行的义务,单方面采取提高进口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的措施,作为向中国开放市场的要价。
六是对华特保机制。欧盟委员会2003年通过有关中国的贸易法案,“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建立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这意味着中国产品在出口欧盟时如果数量“激增”,而且被证明对欧盟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欧盟则可以援引“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对中国产品征收临时性高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与其他贸易保护手段的明显差异之处在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使我国出口欧盟的产品未被证明采用了任何倾销或补贴手段,欧盟进口方也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引用这一条款采取高关税或者是数量限制措施。
七是对华军售禁令。这一问题是当前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对于中国来说,长达15年的武器禁运不仅是冷战时期的产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了中国同欧盟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中国倡导多极世界与实现和平崛起就必须扫除这一大障碍。但是能否解除对华武器禁运涉及欧盟内部的战略观念和利益分配,目前欧盟内部分歧加剧,存在“主解派”和“反解派”两类国家。美国的强烈反对是欧盟难以解禁的主要压力所在。
2.影响欧盟对华经贸发展的外部消极影响因素
一是认同意识和制度趋同意识的增强以及美国的政策示范效应,是影响欧盟对华经贸政策不可忽视的因素。中欧双方在人权、西藏、台湾等意识形态领域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中欧经贸发展随时有可能因此而遭遇挫折。欧盟2001年发布的《欧盟对华战略》文件表明,“跟中国建立伙伴关系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中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欧盟与之保持密切联系的其他大多数主要国家,欧盟对人权等问题的关注间或导致双方关系紧张”。欧盟希望保持良好的可持续的中欧经贸关系,但同时又担忧中国对欧长期政策的不明朗与非法律化。实际上,1995年后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重大变化是欧盟不仅强调经贸关系的发展,而且更为关注经贸关系作为政治工具来谋求融入国际社会,谋求中国与欧盟的制度趋同,这在欧盟的“发展合作”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
二是2004年欧盟东扩后对华经贸造成的消极影响应充分考虑。欧盟几乎每次吸收新的家庭成员,都需要一定的过渡期来调整和适应新的对外经贸政策。1981年、1986年、1995年的3次欧盟东扩均对欧中经贸关系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这次欧盟吸收10个中东欧地区的新成 员,仍将给中国带来某些贸易和投资转移效应等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首先,欧盟新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成本与中国相近,又具备欧盟统一大市场的优势,将与中国在全球范围内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形成竞争。其次,欧盟东扩后,欧盟“共同贸易政策”适用范围将自动延伸至10个新成员国,将使得中国此前和这些准入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变成了“一纸空文”,同时,欧盟一些配额的限制也将影响到中国对这些准人国的出口。第三,比照入盟的新成员国将采用欧盟标准,欧盟仍会打着技术标准、卫生检疫、环保等旗号,高筑非关税壁垒,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加大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力度。
上述问题和影响因素的解决需要假以时日,如果能够通过相互协商、加强平等对话等方式,在看清问题所在的基础上应用正确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措施,还是可以在双方经贸关系中切实地维护好自身的经济利益、促进双方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的。
二、欧盟对华经贸发展趋势
总体说来,未来欧盟对华经济利益需求和对华地缘经济定位,将决定欧盟对华经贸保持稳定提升的势头和存在一定的限定界面,在限定界面以下,欧盟对华经贸将获得充分发展。同时,认同差异和制度趋同意识,将是影响欧盟对华经贸政策趋向的最主要因素。
(一)总体发展趋势。欧盟对华经贸发展曲线可能呈现出快速上扬、时而轻微起伏的态势。同时,发展曲线存在最高临界状态,在临界区域内双方经贸关系将继续充分发展直至饱和为止。临界饱和值与双方地缘经济重心的重合度及双方贸易结构融合度是成正比的。由于双方地缘经济重心可能永远难以完全重合,所以这一临界值是有限的,再加上双方经贸结构长期呈现出整体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双方经贸关系不可能无限制升温,经贸格局也不可能实现高度的融合平等,对于中国来说改变原有的经贸格局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影响双方经贸关系的发展,决定了双方未来经贸发展是在有限的空间内获得快速充分的发展。
(二)发展临界饱和值。预计双方经贸饱和值约为3000亿美元左右,到2010年左右双方经贸总额将突破2500亿美元,2020年左右接近3000亿美元的临界饱和贸易值。目前,双方互补一合作式的经贸关系决定双方经贸增长存在较大势能,在经贸增长中不断转化为速度动能,开始会以加速度增长,直到某一临界最大速度为止,然后增速放慢,但经贸总量仍上升发展,随后总量增长放缓,直到接近零值,双方经贸接近饱和为止。这里,主观积极和客观允许决定了双方的经贸合作发展的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在主观上,中欧对发展彼此经贸关系都有强烈愿望,对双方共同经济利益认同较大是双方经贸关系获得快速充分增长的基本前提。在客观上,目前双方呈现不对称的互补一合作式伙伴关系表明,在临界区域内双方经贸发展空间比较大,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双方经贸关系有较大发展空间并有可能保持较大增长速度。
(三)经贸合作发展模式。预期2020年以后,中欧经贸关系将总体呈现出相对比较平等的互补+竞争-合作式经贸伙伴关系的显著特点,但是要发展成为如欧美般完全平等的竞争-合作式经贸伙伴关系,在可预见的将来难度较大。当双方经贸关系逼近临界饱和状态时,尽管双方的经贸摩擦可能大量增加,但是双方的经济融和度增加,市场统一性增大,相互依存性增强,相对来说共同经济利益基数较大,这种高度地相互依存和经贸环境认同决定了双方不会发生彻底的决裂和争执,而会在平等磋商的基础上充分展开经贸政策对话,这是中欧经贸未来发展的理想界面。但是,由于欧盟地缘经济重心一向是成员国内部贸易(占到欧盟对外经贸总量的60%之多),进而是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他们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基本平等的竞争一合作式伙伴关系,国际水平分工)和联系制度国和洛美协定国家(互补-合作式伙伴关系,国际垂直分工),并非中国。因此,地缘经济重心高度重合和双方经贸结构相对保持平衡,是双方能够建立起完全的竞争-合作伙伴关系的前提,同时相互之问的高度认同(包括市场环境、社会政治文化等)是能够形成竞争-合作式经贸伙伴关系的重要基础,显然这几个基本条件中国和欧盟目前都无法满足。但是经过努力,到2020年左右实现中国与欧盟最终建立比较平等的互补+竞争-合作式经贸伙伴关系(国际水平分工兼有国际垂直分32),还是未来可行的发展目标。
(四)主要消极因素。由于认同优先原则和政治优先原则并未在欧盟对华经贸政策制定中完全消除,因此,这两个因素尤其是认同原则和欧盟日益增长的制度示范和制度趋同意识,将是影响未来中欧经贸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某一特定时期,不排除由于上述因素再次严重阻碍双方经贸关系发展,出现严重倒退和较大起伏的可能。在特定历史时期,美国对于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示范效应和不利影响仍比较突出。
(五)避免过高的估计。1998年欧盟专家对未来中欧关系的预测是到2005年,欧盟与中国的贸易额将与美国、日本持平;欧盟对华投资将超过美国、日本,成为对华投资最多的地区。(见表1、表2)事实证明,欧盟的预测过于乐观,说明欧盟与中国一样,对双方的经贸关系发展速度估计过高。
三、对策与建议
欧盟商会2003年9月底在《欧洲在中国业务建议书》中列举出了中国在对欧经贸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其中主要有:缺乏国民待遇,缺乏适用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歧视,缺乏透明度,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等。欧盟还分别就汽车、银行、财税、保险、IT、电信、建筑、物流、制药等领域,对中国有关经贸政策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这说明,欧盟对中国对外经贸政策的关注程度在加深,也对我们提出了重新构筑中国对欧经贸战略,调整和修正对欧经贸政策制定和决策方面的问题和不足的迫切要求。因此,在前文探讨的基础上,对中国关于欧盟经贸政策和决策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遏制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示范效应和仿美效应。欧盟是世界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者,也是中国入世的主要受益者,其在全球经济领域的特殊地位、在信息技术产业方面的独特优势,以及在对华反倾销、特保条款应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大国示范效应。同时,美国对欧盟在对华经贸政策方面有着明显的示范影响,美国对华实行经济诉讼或是挑起经贸摩擦,欧盟往往也出现积极效仿的现象,对中国经贸发展造成连锁消极影响。因此,防止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示范效应和仿美效应,不仅是保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关键,也是中国解决与其存在问题的重点、难点和关键。
(二)建立和完善政策对话机制,争取在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等方面扩大欧盟对华认同。关键是在积极发展政治合作的基础上,强调两国及其在全球经济的共同利益。欧盟对华经贸政策明显表现出一种比较强烈的制度趋同意识,在对华经贸关系中不时表现出经济与人权、反恐等挂钩的特点,中国要实现欧盟对华经贸的顺利发展,必须使经济问题与意识形态和政治安全问题脱钩,强调两国及其在全球经济的共同利益。加强和完善对话机制是增进双方了解、消除歧异和认同差异的 有效途径。
(三)注意缓和宏观经济摩擦,解决贸易收支不平衡是关键,进而有利于解决具体微观经贸纠纷。首先,应统一计算口径,消除贸易统计误差。其次,应建立和完善双方经贸对话机制,就人民币汇率以及市场准入问题形成框架协议,使欧盟认识到贸易逆差扩大的根源不是中国出口扩大以及汇率的操纵,而是本国消费过剩及宏观经济政策失误等问题所致。第三,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调整出口市场结构,打破过多依赖欧盟的出口体制。第四,限制汽车等消费品进口,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扩大经济增长需要的生产资料进口等。
(四)通过平等磋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中国在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跨国公司投资、贸易收支顺差等方面对欧盟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中欧经贸问题的解决应该强调平等磋商和合作而不是搞贸易战或是升级到政治军事上的对抗,将经济摩擦看成促进两国经济合作的契机和推动力。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中国要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曲求全,对于欧盟对华经贸中不公正的贸易行为和贸易措施,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进行有力的报复和回击。
(五)以制度对制度是应对微观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在对华贸易中,将“非市场经济条款”、“特保条款”、“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纳入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由于上述三大条款适用期较长,分别是15年、12年和8年,不仅影响中国对外经贸长期发展,而且成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摩擦的重要根源。因此,中国应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制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对外经贸政策和法律机制,是实现双方经贸合作平等和深化的有力推动器。
(六)注意平衡发展对欧盟和对其他地区之问的经贸关系。主要是积极有效地推进各种形式、渠道的东亚合作,促进东亚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树立起中国在东亚地区的区位优势。同时,适时调整以前重美轻欧的对外经贸格局,建立起相对平衡的中美、中日与中欧经贸关系政策框架。这样既有利于中国继续与世界三大经济力量的经济交往,也避免了同时受制于各方的困境。
(七)注意平衡发展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贸关系。欧盟对华经贸政策调节具有欧盟及其成员国政策调节的双层结构。为避免这种二元体制导致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巨大波动,中国对欧长期政策应采取“两手抓”的政策,即一手抓欧盟,一手抓成员国。同时,鉴于马约签定后欧盟的经济决策权日益集中,必须加强与欧盟层面的接触与合作。但是,又要意识到欧盟各成员国才是执行欧盟对华经贸具体政策的真正主体。因此,中国对欧长期政策中与其各成员国建立起密切的经贸关系是加强双方经贸关系的立足点,尤其是加强与欧盟大国之间的经贸关系。今后,如何做到在突出重点国家的同时注意点面结合,发展好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的经贸关系,是对欧经贸政策的着重点。
收稿日期:2006-07-25
作者简介:韩燕燕(1974-),女,山东滨州人,青海大学财经学院讲师,硕士;西宁810001
赵伯英(1952-),男,山东枣庄人,中共中央党校文史部主任,教授,博士;北京 100091
王彦军(1974-),男,山东菏泽人,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助理调研员;西宁 810001
责任编辑:李放
关键词:欧洲联盟;对华经贸;趋势预测;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1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07)01-0098-07
近年来,中国与欧盟的双边经贸关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2005年欧盟对华贸易总额达到2173.1亿美元,较1978年相比增长40多倍,欧盟和中国对各自的经贸领域都提高了关注的程度。这是诸多有利因素不断推动欧盟对华经贸向更高水平发展的结果。但由于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的限制,欧盟对华经贸发展过程中的波折和倒退也时有难免。因此,要准确预测欧盟对华经贸的发展趋势,必须对影响欧盟对华经贸发展的诸多因素做出全面、客观和深入分析。
一、欧盟对华经贸发展的影响因素
(一)积极推动因素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地缘经济时代来临和不断深化,中欧双方共同利益平台不断扩大,相互依存、认同不断加深,这是推动双方经贸向前发展的基本推动力。
1.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发展双边经贸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结束,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呈加快发展之势。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中国和欧盟都在重新调整对外经济战略,进一步打开国门,推进经济国际化,中欧双边关系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经济上相互依赖日益加深,成为推动今后中欧经贸关系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2.中欧良好的政治关系、欧盟90年代中期以来连续制订和实施的五个对华政策文件以及新近制定的首份对华政策性文件,为欧盟对华经贸关系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良好的政治气氛下,自1995年以来欧盟相继制定和通过了五个对华重要政策文件,为今后双边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3年发表的《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是中国政府首次针对一个地区发表的政策性文件,昭示了中国对欧盟政策目标,规划了今后5年的合作领域和相关措施,阐述了中国发展对欧经贸关系的指导原则,并就今后开展进一步合作的政策目标进行了说明,对今后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和合作项目的开展起到了有力的政策指导作用。尽管中欧双方存在分歧,但共同点仍是主流。双方经贸政策的互动提升将是欧盟对华经贸保持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3.中欧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很大,这成为双方经贸发展的原动力。作为发达国家最集中的地区,欧洲有着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在众多领域有自己的优势。中国加入世贸、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北京2008年举办奥运会,为欧盟在华经贸提供巨大的商机。欧元流通、欧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也将为中欧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加强提供新的机遇。经济利益相互需求的存在是开展双边经贸合作的基础和动力源泉。
4.欧盟东扩给欧盟对华经贸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欧盟东扩有利于双方进一步提升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积极地参与影响国际规则的制定,有利于中国和欧盟两大市场互为依托、共同繁荣。具体来说:一是因为欧盟国家将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贸易壁垒也将大幅降低。以关税水平来讲,目前10个准人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是9%,而欧盟现有成员国的关税水平是4%。二是由于欧盟是目前世界最大的单一市场,实行单一贸易制度,在东扩完成后,欧盟25个成员国将对中国实行统一贸易规则、统一关税、统一行政手续,这将大大简化中国商品在欧洲范围内的操作程序,提高效率。三是技术标准的统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产品进入市场的难度,但也有助于中国企业拓展新成员国的市场,更因产品可以同时在西欧和东欧市场销售而取得更大的规模经济效益。
(二)消极影响因素
从经贸领域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分析,内部影响因素主要是总体不对称、宏观经济摩擦和微观经济纠纷三个方面问题,外部影响因素主要是在意识形态、制度认同方面的问题,以及欧盟成员国内部扩充调整给对华经贸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
1.双方经贸领域内部影响因素
(1)总体上来看,不对称性的普遍存在是双方经贸关系的最基本特征,基本上都是中国相对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对称。“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认为,欧盟是由一些工业最发达国家为核心组成的“综合实力雄厚的国家联合体”,“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量分别占全球的25%和35%,人均收入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中国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额只分别占全球5.1%-5.4%和4.7%,至少需要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才有可能达到世界经济14%-18%的水平。另外,在法制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环境、金融服务、市场化程度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中国与欧盟相比存在的差距短期内也难以弥补。
二是经济行为不对称。欧盟成员大多数是经合组织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均国民收入水平高,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较高,这决定了双方相互需要在程度上的差异。况且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和与美日等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历来是欧盟对外经贸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之相比,中国在欧盟地缘经济定位中相对处于次要位置。但是欧盟市场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程度相对就要高得多。这种相互依存的程度差别,决定了双方在经贸关系中经济行为出现明显的不对称性,中国相对更为依赖欧盟市场。在投资领域,双方行为也具有很大的不对等性,甚至可以说是单向性特征明显:中国是吸收欧盟对外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中国对欧盟的对外投资则很少,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是双方的经贸工作与各自经济规模及其所处地位不对称。中国与欧盟均为世界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国家和集团,但是从双方目前具有的实力、经济潜力以及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作用来看,双方的经贸合作规模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平。
四是中国与欧盟各成员国经贸发展进度不平衡。目前,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和意大利是中国在欧盟内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国与这5个国家的贸易额占中欧双边贸易总额的近80%。这说明,欧盟内部对华经贸关系发展极为不平衡。
(2)从宏观经济方面看,根本问题在于中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对欧经贸政策体系和相对完善的对欧经贸法制体系。
一是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这一问题是中欧经贸政策需要解决的要害问题之一。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于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宏观角度,欧盟作为世界最为重要的经济巨头之一,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美国等其他国家有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对中国国际形象也大有裨益。另一方面,在技术层面,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中国对欧盟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意味着欧盟对中国商品的成本计算更加准确,对中国企业的“倾销”调查更加“透明、可 操作和公平”,中国企业的自卫能力因此得到加强,由此带动中欧贸易的健康发展。然而,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是附加了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项条件(现简化为4项条件);欧盟认为,正处于转型之中的中国经济制度不明晰,仍存在国家干预市场的行为,所以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仍将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欧盟有相关的法律也认为,在执行保障措施中,对中国这样一个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使用作为成员但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如TPSSM法案将这种待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大大影响了中国公司在应付反倾销指控时的自卫能力。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成了中国企业应付欧盟反倾销指控的“拦路虎”。
二是贸易结构不合理。中国出口仍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处于劣势地位。如在中法商品贸易中,双方基本上按照3:1的比例进行,即中国以三份物资的产品换取法国一份物资的产品。显然,这种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高投入、低效益贸易结构制约了中国对欧贸易的扩展,在当今日益以技术和质量取胜的市场竞争中,中国尤其要努力改变这种低档次的传统出口结构。
三是对华贸易逆差。据欧盟计算,2005年对华贸易逆差高达1000多亿欧元。中国商务部统计,中方对欧盟贸易顺差为701.2亿美元,对欧盟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34.1%。欧盟认为,这同中国充分利用了欧洲提供的普惠制有关,因此逐步减少了这种优惠。欧盟分析对华贸易逆差大的第二个原因是中国市场不够开放,并竭力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加以“纠正”。第三个原因大多是来自持续的结构因素,根本的一点是中国在加工工业中所具有的重大优势: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未必足以自动达到贸易平衡。基于这种判断,贸易纠纷至少在短期内还会不时损害中欧关系,特别是在触及失业率很高的欧盟地区或行业时。
(3)从微观经贸方面看,根本问题在于宏观总体政策与微观具体政策的日益严重脱节。尽管欧盟对华总体政策越来越积极,但是,在指导对华经贸实践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欧盟却日趋苛刻,最为典型的是对华反倾销、技术壁垒和WTO的特保机制等。
一是对华反倾销调查。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对象,欧盟也是最早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反倾销逐渐成为中国对欧主要贸易的障碍。欧盟现行的对华反倾销政策是1998年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欧盟将中国企业分为两类,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企业和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企业。对前者,欧盟在确定其产品是否倾销时,将以其国内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其“正常价值”,并同向欧盟国家的出口价格相比较,从而决定企业是否倾销;对后者,欧盟则沿用过去的政策,即套用“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来衡量产品的“正常价值”。由于欧盟在选取“市场经济第三国”时随意性很大,往往选取欧美等发达国家为参照国,因而计算出的比较价格相当高,这样就常常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显得很低,从而认定中国企业不仅倾销,而目倾销幅度很大。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中,约有10%受到了欧盟反倾销影响。
二是技术壁垒。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欧盟安全技术标准日益严格,涉及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业产品的安全标准、劳保标准、环保标准和无线电干扰技术标准等领域。尽管欧盟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公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但客观上形成了体系越来越完善、效果越来越明显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尽管绝大多数并不是专门针对中国的,但对中国极为不利,使得中国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难度将越来越大。
三是配额数量限制。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实施配额限制,是由欧盟方面数量限制的压力造成的。欧盟对中国产品实行严格配额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双边协议配额和单方面配额。受前者影响的主要是出口欧盟的中国纺织品。
四是新普惠制方案。普惠制是发达国家1971年开始实行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性的、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欧盟从1979年起正式实施同一普惠制给惠方案。中国1981年1月开始成为欧盟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欧盟给予的普惠制对于促进中国产品出口欧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1995年欧盟实行新普惠制,削减了中国受惠产品的范围和受惠幅度,削弱了中国相关产品的竞争力。
五是市场准人。欧盟以正在逐渐扩大的欧盟市场的开放为条件,来换取中国开放市场。据此欧盟可以单方面地暂时停止其所承诺履行的义务,单方面采取提高进口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的措施,作为向中国开放市场的要价。
六是对华特保机制。欧盟委员会2003年通过有关中国的贸易法案,“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建立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这意味着中国产品在出口欧盟时如果数量“激增”,而且被证明对欧盟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欧盟则可以援引“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对中国产品征收临时性高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与其他贸易保护手段的明显差异之处在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使我国出口欧盟的产品未被证明采用了任何倾销或补贴手段,欧盟进口方也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引用这一条款采取高关税或者是数量限制措施。
七是对华军售禁令。这一问题是当前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对于中国来说,长达15年的武器禁运不仅是冷战时期的产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了中国同欧盟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中国倡导多极世界与实现和平崛起就必须扫除这一大障碍。但是能否解除对华武器禁运涉及欧盟内部的战略观念和利益分配,目前欧盟内部分歧加剧,存在“主解派”和“反解派”两类国家。美国的强烈反对是欧盟难以解禁的主要压力所在。
2.影响欧盟对华经贸发展的外部消极影响因素
一是认同意识和制度趋同意识的增强以及美国的政策示范效应,是影响欧盟对华经贸政策不可忽视的因素。中欧双方在人权、西藏、台湾等意识形态领域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中欧经贸发展随时有可能因此而遭遇挫折。欧盟2001年发布的《欧盟对华战略》文件表明,“跟中国建立伙伴关系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中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欧盟与之保持密切联系的其他大多数主要国家,欧盟对人权等问题的关注间或导致双方关系紧张”。欧盟希望保持良好的可持续的中欧经贸关系,但同时又担忧中国对欧长期政策的不明朗与非法律化。实际上,1995年后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重大变化是欧盟不仅强调经贸关系的发展,而且更为关注经贸关系作为政治工具来谋求融入国际社会,谋求中国与欧盟的制度趋同,这在欧盟的“发展合作”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
二是2004年欧盟东扩后对华经贸造成的消极影响应充分考虑。欧盟几乎每次吸收新的家庭成员,都需要一定的过渡期来调整和适应新的对外经贸政策。1981年、1986年、1995年的3次欧盟东扩均对欧中经贸关系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这次欧盟吸收10个中东欧地区的新成 员,仍将给中国带来某些贸易和投资转移效应等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首先,欧盟新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成本与中国相近,又具备欧盟统一大市场的优势,将与中国在全球范围内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形成竞争。其次,欧盟东扩后,欧盟“共同贸易政策”适用范围将自动延伸至10个新成员国,将使得中国此前和这些准入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变成了“一纸空文”,同时,欧盟一些配额的限制也将影响到中国对这些准人国的出口。第三,比照入盟的新成员国将采用欧盟标准,欧盟仍会打着技术标准、卫生检疫、环保等旗号,高筑非关税壁垒,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加大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力度。
上述问题和影响因素的解决需要假以时日,如果能够通过相互协商、加强平等对话等方式,在看清问题所在的基础上应用正确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措施,还是可以在双方经贸关系中切实地维护好自身的经济利益、促进双方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的。
二、欧盟对华经贸发展趋势
总体说来,未来欧盟对华经济利益需求和对华地缘经济定位,将决定欧盟对华经贸保持稳定提升的势头和存在一定的限定界面,在限定界面以下,欧盟对华经贸将获得充分发展。同时,认同差异和制度趋同意识,将是影响欧盟对华经贸政策趋向的最主要因素。
(一)总体发展趋势。欧盟对华经贸发展曲线可能呈现出快速上扬、时而轻微起伏的态势。同时,发展曲线存在最高临界状态,在临界区域内双方经贸关系将继续充分发展直至饱和为止。临界饱和值与双方地缘经济重心的重合度及双方贸易结构融合度是成正比的。由于双方地缘经济重心可能永远难以完全重合,所以这一临界值是有限的,再加上双方经贸结构长期呈现出整体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双方经贸关系不可能无限制升温,经贸格局也不可能实现高度的融合平等,对于中国来说改变原有的经贸格局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影响双方经贸关系的发展,决定了双方未来经贸发展是在有限的空间内获得快速充分的发展。
(二)发展临界饱和值。预计双方经贸饱和值约为3000亿美元左右,到2010年左右双方经贸总额将突破2500亿美元,2020年左右接近3000亿美元的临界饱和贸易值。目前,双方互补一合作式的经贸关系决定双方经贸增长存在较大势能,在经贸增长中不断转化为速度动能,开始会以加速度增长,直到某一临界最大速度为止,然后增速放慢,但经贸总量仍上升发展,随后总量增长放缓,直到接近零值,双方经贸接近饱和为止。这里,主观积极和客观允许决定了双方的经贸合作发展的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在主观上,中欧对发展彼此经贸关系都有强烈愿望,对双方共同经济利益认同较大是双方经贸关系获得快速充分增长的基本前提。在客观上,目前双方呈现不对称的互补一合作式伙伴关系表明,在临界区域内双方经贸发展空间比较大,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双方经贸关系有较大发展空间并有可能保持较大增长速度。
(三)经贸合作发展模式。预期2020年以后,中欧经贸关系将总体呈现出相对比较平等的互补+竞争-合作式经贸伙伴关系的显著特点,但是要发展成为如欧美般完全平等的竞争-合作式经贸伙伴关系,在可预见的将来难度较大。当双方经贸关系逼近临界饱和状态时,尽管双方的经贸摩擦可能大量增加,但是双方的经济融和度增加,市场统一性增大,相互依存性增强,相对来说共同经济利益基数较大,这种高度地相互依存和经贸环境认同决定了双方不会发生彻底的决裂和争执,而会在平等磋商的基础上充分展开经贸政策对话,这是中欧经贸未来发展的理想界面。但是,由于欧盟地缘经济重心一向是成员国内部贸易(占到欧盟对外经贸总量的60%之多),进而是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他们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基本平等的竞争一合作式伙伴关系,国际水平分工)和联系制度国和洛美协定国家(互补-合作式伙伴关系,国际垂直分工),并非中国。因此,地缘经济重心高度重合和双方经贸结构相对保持平衡,是双方能够建立起完全的竞争-合作伙伴关系的前提,同时相互之问的高度认同(包括市场环境、社会政治文化等)是能够形成竞争-合作式经贸伙伴关系的重要基础,显然这几个基本条件中国和欧盟目前都无法满足。但是经过努力,到2020年左右实现中国与欧盟最终建立比较平等的互补+竞争-合作式经贸伙伴关系(国际水平分工兼有国际垂直分32),还是未来可行的发展目标。
(四)主要消极因素。由于认同优先原则和政治优先原则并未在欧盟对华经贸政策制定中完全消除,因此,这两个因素尤其是认同原则和欧盟日益增长的制度示范和制度趋同意识,将是影响未来中欧经贸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某一特定时期,不排除由于上述因素再次严重阻碍双方经贸关系发展,出现严重倒退和较大起伏的可能。在特定历史时期,美国对于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示范效应和不利影响仍比较突出。
(五)避免过高的估计。1998年欧盟专家对未来中欧关系的预测是到2005年,欧盟与中国的贸易额将与美国、日本持平;欧盟对华投资将超过美国、日本,成为对华投资最多的地区。(见表1、表2)事实证明,欧盟的预测过于乐观,说明欧盟与中国一样,对双方的经贸关系发展速度估计过高。
三、对策与建议
欧盟商会2003年9月底在《欧洲在中国业务建议书》中列举出了中国在对欧经贸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其中主要有:缺乏国民待遇,缺乏适用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歧视,缺乏透明度,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等。欧盟还分别就汽车、银行、财税、保险、IT、电信、建筑、物流、制药等领域,对中国有关经贸政策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这说明,欧盟对中国对外经贸政策的关注程度在加深,也对我们提出了重新构筑中国对欧经贸战略,调整和修正对欧经贸政策制定和决策方面的问题和不足的迫切要求。因此,在前文探讨的基础上,对中国关于欧盟经贸政策和决策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遏制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示范效应和仿美效应。欧盟是世界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者,也是中国入世的主要受益者,其在全球经济领域的特殊地位、在信息技术产业方面的独特优势,以及在对华反倾销、特保条款应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大国示范效应。同时,美国对欧盟在对华经贸政策方面有着明显的示范影响,美国对华实行经济诉讼或是挑起经贸摩擦,欧盟往往也出现积极效仿的现象,对中国经贸发展造成连锁消极影响。因此,防止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示范效应和仿美效应,不仅是保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关键,也是中国解决与其存在问题的重点、难点和关键。
(二)建立和完善政策对话机制,争取在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等方面扩大欧盟对华认同。关键是在积极发展政治合作的基础上,强调两国及其在全球经济的共同利益。欧盟对华经贸政策明显表现出一种比较强烈的制度趋同意识,在对华经贸关系中不时表现出经济与人权、反恐等挂钩的特点,中国要实现欧盟对华经贸的顺利发展,必须使经济问题与意识形态和政治安全问题脱钩,强调两国及其在全球经济的共同利益。加强和完善对话机制是增进双方了解、消除歧异和认同差异的 有效途径。
(三)注意缓和宏观经济摩擦,解决贸易收支不平衡是关键,进而有利于解决具体微观经贸纠纷。首先,应统一计算口径,消除贸易统计误差。其次,应建立和完善双方经贸对话机制,就人民币汇率以及市场准入问题形成框架协议,使欧盟认识到贸易逆差扩大的根源不是中国出口扩大以及汇率的操纵,而是本国消费过剩及宏观经济政策失误等问题所致。第三,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调整出口市场结构,打破过多依赖欧盟的出口体制。第四,限制汽车等消费品进口,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扩大经济增长需要的生产资料进口等。
(四)通过平等磋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中国在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跨国公司投资、贸易收支顺差等方面对欧盟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中欧经贸问题的解决应该强调平等磋商和合作而不是搞贸易战或是升级到政治军事上的对抗,将经济摩擦看成促进两国经济合作的契机和推动力。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中国要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曲求全,对于欧盟对华经贸中不公正的贸易行为和贸易措施,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进行有力的报复和回击。
(五)以制度对制度是应对微观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在对华贸易中,将“非市场经济条款”、“特保条款”、“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纳入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由于上述三大条款适用期较长,分别是15年、12年和8年,不仅影响中国对外经贸长期发展,而且成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摩擦的重要根源。因此,中国应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制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对外经贸政策和法律机制,是实现双方经贸合作平等和深化的有力推动器。
(六)注意平衡发展对欧盟和对其他地区之问的经贸关系。主要是积极有效地推进各种形式、渠道的东亚合作,促进东亚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树立起中国在东亚地区的区位优势。同时,适时调整以前重美轻欧的对外经贸格局,建立起相对平衡的中美、中日与中欧经贸关系政策框架。这样既有利于中国继续与世界三大经济力量的经济交往,也避免了同时受制于各方的困境。
(七)注意平衡发展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贸关系。欧盟对华经贸政策调节具有欧盟及其成员国政策调节的双层结构。为避免这种二元体制导致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巨大波动,中国对欧长期政策应采取“两手抓”的政策,即一手抓欧盟,一手抓成员国。同时,鉴于马约签定后欧盟的经济决策权日益集中,必须加强与欧盟层面的接触与合作。但是,又要意识到欧盟各成员国才是执行欧盟对华经贸具体政策的真正主体。因此,中国对欧长期政策中与其各成员国建立起密切的经贸关系是加强双方经贸关系的立足点,尤其是加强与欧盟大国之间的经贸关系。今后,如何做到在突出重点国家的同时注意点面结合,发展好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的经贸关系,是对欧经贸政策的着重点。
收稿日期:2006-07-25
作者简介:韩燕燕(1974-),女,山东滨州人,青海大学财经学院讲师,硕士;西宁810001
赵伯英(1952-),男,山东枣庄人,中共中央党校文史部主任,教授,博士;北京 100091
王彦军(1974-),男,山东菏泽人,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助理调研员;西宁 810001
责任编辑:李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