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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原则,但却并未明确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因此《物权法》颁布后,我国民法学界仍对无因性理论存在较多争议。笔者在此具体分析了无因性理论的适用范围及其存在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以善意取得制度来替代无因性原则是完全可行的。从而,我们可以避免无因原则带来的弊端和不便,而在有因性和善意取得的基础上,构建一套更加合理和简便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