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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我国对于控制下支付立法合法性加以充分的肯定,从而确保侦查机关在采取控制下支付能够有法可依,并由此提升侦查工作的效率。本文就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控制下支付加以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控制下支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和新的刑事案件相关规定程序规定对控制下支付进行初步规定,但因为其成形较晚,其中还存在些许不足亟待改善。例如启动条件不足、适用流程以及执行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很有可能导致侦查机关错失良机,造成社会治安和民众安全继续受到危害。
1.我国控制下交付中存在问题
1.1启动条件较为模糊
在我国控制下交付中存在部分启动条件较为模糊,其是有关侦查机关在对控制下交付实施、对违法乱纪的行为加以查处,在实际的查处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问题,不可低估当前实现可能性。另外,还存在一部分不精细、不精准的相关条例、规范对某一程度的相关条件加以判定,对于寻找出是否满足侦查犯罪需要所需条件可行性较低。但是最为棘手的便是对于跨国犯罪行为,我国的相关公安人员难以针对问题展开一般侦查,出现无从下手的现象。只要是不按照常规进行控制下支付调查工作,公安人员也只能白白流失最佳时机。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际情况较为复杂,并且我国没有一套能够有效实施的流程作为基本保障,启动控制下支付流程案件类型,能够对交付风险加以有效控制,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不会受到侵害和损失[1]。
1.2控制下交付的申请和执行流程缺乏明确规定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角度而言,对于控制下支付的申请和执行流程相关内容不够明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151条相关规定,其中所提到的“依照规定”比较模糊,模糊简单的国际协定会出现较大的漏洞,导致犯罪分子有法律空子可钻。控制下支付的申请和执行流程和真正的法律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其强制力较低,对于控制下支付达不到有效的控制约束作用。另外控制下支付的申请和执行流程缺乏规范明确,另外全球各个国家的刑事侦查水平良莠不齐,法律之间存在差距,因此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表现出随意性,同国际形势符合程度较低。
2.对于我国控制下支付完善策略
2.1充分理解控制下支付措施概念
我国于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解决了我国公安机关采取控制下支付无法可依问题,为控制下交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因为我国对于控制下支付的研究较晚,概念还没有在法律层面加以详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相关侦查人员很容易把控制下支付和诱惑侦查掺杂应用,在对控制下支付概念加以明晰前,需要将两者进行辨析,从而避免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混乱情况。
2.2精细化控制下支付适用程序
侦查人员在进行控制下支付时,采取秘密监控方式就违禁品的流转加以侦查,从而使更多的涉案人员暴露,实现犯罪人员与违禁品一同抓获的目的。控制下支付适用程序应当满足其目的需求。因此在实行控制下支付精细化适用程序应当把握以下三点:首先,启动程序必要性。控制下交付开启的表现是侦查机关开展支付下控制决定。在启动程序前,侦查机关需要对参与案件的犯罪人数、违禁品的数量进行充分的考虑。如果所涉及到的人员数量和违禁品较少,则可以直接采取抓捕行动,如果所涉及到的人员数量和违禁品巨大,那么侦查机关则需要采用控制下支付。另外如果犯罪人员早已发现自己被监视、监听、监控,那么则没有采取控制下支付必要。其次,审批程序完善性,对于控制下支付审批主体,存在有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加以审批不同观点,前者指的是侦查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便可采取控制下支付手段,后者指的是侦查机关在采取控制下支付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批同意。但是我国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强调公检法系统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检察院以及法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技术了解薄弱,采用后者很可能因为盲目的审批而错失机会。因为为了有效提升侦查效率,应当采用前者方式[2]。另外侦查机关在采取控制下支付决定三日内应当向同级别的检察机关进行备案,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同时,需要对审查期限和审批级别加以明确,对于不同范围的侦查应当向相应级别的侦查机关进行审批,因为控制下支付往往是针对犯罪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团伙,具有紧急性特征,因此需要对审查期限明确,从而督促相关负责人充分履行职责,把握机会。最后,审批标准个案性,《禁麻公约》规定,侦查机关在发现或者查获违禁品后,是否采取控制下支付,需要对案件进行逐一地审查,并不是发货或者查获违禁品便采取控制下支付,避免程序启动随意性。
3.总结语
综上所述,为充分明晰控制下支付启动条件和精细化控制下支付适用程序,首先需要对诱惑侦查和控制下支付两者的避免加以明确,并在实际的控制下支付程序中对启动程序、审批程序、审批标准加以明确,从而确保刑事侦查的效率,避免出现错失战机情况。另外,还需要针对监督机制加以完善,确保控制下支付的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1]劉营.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交付研究[J].法制博览,2018(18):203.
[2]张同利. 刑事诉讼中控制下交付措施研究[D].海南大学,2019.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控制下支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和新的刑事案件相关规定程序规定对控制下支付进行初步规定,但因为其成形较晚,其中还存在些许不足亟待改善。例如启动条件不足、适用流程以及执行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很有可能导致侦查机关错失良机,造成社会治安和民众安全继续受到危害。
1.我国控制下交付中存在问题
1.1启动条件较为模糊
在我国控制下交付中存在部分启动条件较为模糊,其是有关侦查机关在对控制下交付实施、对违法乱纪的行为加以查处,在实际的查处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问题,不可低估当前实现可能性。另外,还存在一部分不精细、不精准的相关条例、规范对某一程度的相关条件加以判定,对于寻找出是否满足侦查犯罪需要所需条件可行性较低。但是最为棘手的便是对于跨国犯罪行为,我国的相关公安人员难以针对问题展开一般侦查,出现无从下手的现象。只要是不按照常规进行控制下支付调查工作,公安人员也只能白白流失最佳时机。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际情况较为复杂,并且我国没有一套能够有效实施的流程作为基本保障,启动控制下支付流程案件类型,能够对交付风险加以有效控制,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不会受到侵害和损失[1]。
1.2控制下交付的申请和执行流程缺乏明确规定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角度而言,对于控制下支付的申请和执行流程相关内容不够明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151条相关规定,其中所提到的“依照规定”比较模糊,模糊简单的国际协定会出现较大的漏洞,导致犯罪分子有法律空子可钻。控制下支付的申请和执行流程和真正的法律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其强制力较低,对于控制下支付达不到有效的控制约束作用。另外控制下支付的申请和执行流程缺乏规范明确,另外全球各个国家的刑事侦查水平良莠不齐,法律之间存在差距,因此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表现出随意性,同国际形势符合程度较低。
2.对于我国控制下支付完善策略
2.1充分理解控制下支付措施概念
我国于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解决了我国公安机关采取控制下支付无法可依问题,为控制下交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因为我国对于控制下支付的研究较晚,概念还没有在法律层面加以详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相关侦查人员很容易把控制下支付和诱惑侦查掺杂应用,在对控制下支付概念加以明晰前,需要将两者进行辨析,从而避免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混乱情况。
2.2精细化控制下支付适用程序
侦查人员在进行控制下支付时,采取秘密监控方式就违禁品的流转加以侦查,从而使更多的涉案人员暴露,实现犯罪人员与违禁品一同抓获的目的。控制下支付适用程序应当满足其目的需求。因此在实行控制下支付精细化适用程序应当把握以下三点:首先,启动程序必要性。控制下交付开启的表现是侦查机关开展支付下控制决定。在启动程序前,侦查机关需要对参与案件的犯罪人数、违禁品的数量进行充分的考虑。如果所涉及到的人员数量和违禁品较少,则可以直接采取抓捕行动,如果所涉及到的人员数量和违禁品巨大,那么侦查机关则需要采用控制下支付。另外如果犯罪人员早已发现自己被监视、监听、监控,那么则没有采取控制下支付必要。其次,审批程序完善性,对于控制下支付审批主体,存在有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加以审批不同观点,前者指的是侦查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便可采取控制下支付手段,后者指的是侦查机关在采取控制下支付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批同意。但是我国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强调公检法系统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检察院以及法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技术了解薄弱,采用后者很可能因为盲目的审批而错失机会。因为为了有效提升侦查效率,应当采用前者方式[2]。另外侦查机关在采取控制下支付决定三日内应当向同级别的检察机关进行备案,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同时,需要对审查期限和审批级别加以明确,对于不同范围的侦查应当向相应级别的侦查机关进行审批,因为控制下支付往往是针对犯罪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团伙,具有紧急性特征,因此需要对审查期限明确,从而督促相关负责人充分履行职责,把握机会。最后,审批标准个案性,《禁麻公约》规定,侦查机关在发现或者查获违禁品后,是否采取控制下支付,需要对案件进行逐一地审查,并不是发货或者查获违禁品便采取控制下支付,避免程序启动随意性。
3.总结语
综上所述,为充分明晰控制下支付启动条件和精细化控制下支付适用程序,首先需要对诱惑侦查和控制下支付两者的避免加以明确,并在实际的控制下支付程序中对启动程序、审批程序、审批标准加以明确,从而确保刑事侦查的效率,避免出现错失战机情况。另外,还需要针对监督机制加以完善,确保控制下支付的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1]劉营.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交付研究[J].法制博览,2018(18):203.
[2]张同利. 刑事诉讼中控制下交付措施研究[D].海南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