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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议论争论持续不断。了解一下贪官适用死刑的存废之争的有关观点,对于我们全面认识今后我国法律走向,清醒看待死刑对反腐败的作用,正确理解近几年对贪官个案的定刑尺度,是非常有益的。
主张对贪官免除死刑的理由:
1.废除死刑是国际大趋势。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已成燎原之势。1989年,联合国就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在发达同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仅剩美、日两国。而美、日等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只是将死刑适用于杀人、贩毒等暴力和伤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对经济犯罪一般不适用。
2.死刑并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发案率与死刑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死刑甚至没有终身监禁那样具有更大的遏制效果,死刑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我国明朝对贪官实施剥皮塞草的酷刑,也没让贪官绝迹。相反,当今一些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没有死刑,其反贪成果反而为世所公认。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贪官免用死刑,但腐败现象仍呈高发多发态势,在有的地区和单位还出现了前腐后继现象。可见消灭贪官的关键,并不在于事后的严厉惩处,而在于如何做好事前防范,健全对官员权力的制约制衡机制。
3.死刑是不人道的。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这与改造犯人的观念是相违背的。死刑也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与现代社会文明不合拍。
4.不应该对经济犯罪处以极刑。贪污受贿说到底是钱财的问题,不应该和生命联系起来。而且很难说贪污多少钱该死,贪污一亿元和贪污一万元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都是贪欲引致的犯罪,只是因权力大小、职务之便不同而已。
力主保留对贪官适用死刑的观点:
1.死刑在刑罚中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是反腐败斗争不可缺少的。强烈的求生欲望是人的本能。死刑较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大贪官胡长清就曾在狱中多次向有关人员苦苦哀求免于死罪。假如缺少了死刑的威慑,势必会助长更多的有贪污受贿欲望和机会的人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2.当前反腐败形势不允许对贪官免除死刑。惩治贪官和惩治其他犯罪一样,实施有效惩治必须具有“三性”:一是必然性,凡贪污受贿行为都逃脱不了被审判的命运。二是快速性,凡贪污受贿行为,都能很快被及时发现,受到应有制裁。三是严厉性,凡贪污受贿行为,都会遭到远远大于其犯罪成本的惩罚,直到丢掉性命。然而,现阶段惩治腐败在必然性和快速性方面,均存在明显缺陷(即腐败分子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查处),而且短期内还难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再提出废除对贪官的死刑适用,大幅度降低惩治腐败的严厉性,势必大大降低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从而推迟反腐败斗争胜利的进程。
3.对贪官免除死刑违背人民群众意志。人民群众对贪官深恶痛绝。从历史渊源来说,中国社会历代贪官污吏贪得无厌、为非作歹、草菅人命的恶行已在人们心中留下深深烙印;现实中的贪官,其罪行严重程度令人触目惊心,将其中罪大恶极者处以死刑,也是人心所向,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4.废除贪官死刑与讲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并无必然联系。现阶段对贪官适用死刑,正是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代表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代表了正义和公理。(据《党的生活》)
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法院行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肖扬特别指出,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主张对贪官免除死刑的理由:
1.废除死刑是国际大趋势。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已成燎原之势。1989年,联合国就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在发达同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仅剩美、日两国。而美、日等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只是将死刑适用于杀人、贩毒等暴力和伤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对经济犯罪一般不适用。
2.死刑并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发案率与死刑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死刑甚至没有终身监禁那样具有更大的遏制效果,死刑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我国明朝对贪官实施剥皮塞草的酷刑,也没让贪官绝迹。相反,当今一些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没有死刑,其反贪成果反而为世所公认。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贪官免用死刑,但腐败现象仍呈高发多发态势,在有的地区和单位还出现了前腐后继现象。可见消灭贪官的关键,并不在于事后的严厉惩处,而在于如何做好事前防范,健全对官员权力的制约制衡机制。
3.死刑是不人道的。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这与改造犯人的观念是相违背的。死刑也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与现代社会文明不合拍。
4.不应该对经济犯罪处以极刑。贪污受贿说到底是钱财的问题,不应该和生命联系起来。而且很难说贪污多少钱该死,贪污一亿元和贪污一万元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都是贪欲引致的犯罪,只是因权力大小、职务之便不同而已。
力主保留对贪官适用死刑的观点:
1.死刑在刑罚中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是反腐败斗争不可缺少的。强烈的求生欲望是人的本能。死刑较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大贪官胡长清就曾在狱中多次向有关人员苦苦哀求免于死罪。假如缺少了死刑的威慑,势必会助长更多的有贪污受贿欲望和机会的人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2.当前反腐败形势不允许对贪官免除死刑。惩治贪官和惩治其他犯罪一样,实施有效惩治必须具有“三性”:一是必然性,凡贪污受贿行为都逃脱不了被审判的命运。二是快速性,凡贪污受贿行为,都能很快被及时发现,受到应有制裁。三是严厉性,凡贪污受贿行为,都会遭到远远大于其犯罪成本的惩罚,直到丢掉性命。然而,现阶段惩治腐败在必然性和快速性方面,均存在明显缺陷(即腐败分子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查处),而且短期内还难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再提出废除对贪官的死刑适用,大幅度降低惩治腐败的严厉性,势必大大降低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从而推迟反腐败斗争胜利的进程。
3.对贪官免除死刑违背人民群众意志。人民群众对贪官深恶痛绝。从历史渊源来说,中国社会历代贪官污吏贪得无厌、为非作歹、草菅人命的恶行已在人们心中留下深深烙印;现实中的贪官,其罪行严重程度令人触目惊心,将其中罪大恶极者处以死刑,也是人心所向,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4.废除贪官死刑与讲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并无必然联系。现阶段对贪官适用死刑,正是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代表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代表了正义和公理。(据《党的生活》)
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法院行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肖扬特别指出,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